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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和策略研究

2020-11-20邓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电网企业民法典

摘 要 本文主要以《民法典》新规对电网企业影响和对策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当下民法典基本概念为依据,从明确电人终止供电告知义务、完善赔偿责任承担形式、明确高度危险责任中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标准、明确高度危险责任管理人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的标准这几个方面深入说明并探讨,其目的在于强化人们对《民法典》新规的理解,旨意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 《民法典》 电网企业 高度危险 承担责任

作者简介:邓君,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13

立法严格规定了物业服务行业应该严格执行政府提出的相关管理政策,从表面上看,似乎加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实际上是对等的,立法也规定了业主要积极配合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和处置对策。本文将《民法典》作为基础,对比不同新旧条文内容。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解读和分析,通过此种形式有效强化不同行业对条文内容的理解。

一、《民法典》基本概念

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更改和变更《民法典》中相关条例对策,此法律的颁布能够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推动法治建设工作,完善特色社会主义体制,对国家发展存在一定价值和意义[1]。《民法典》一共有七编,涉及的内容是总则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和附则等内容,涉及的条例一共有1260条。各编内容都是通过我国现有的不同法律内容基础上,通过不断更改和完善形成的,其中人格权编是独立的一编,属于民法典中重要研究的创新内容之一,因为世界各国民法典中都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权机制,而我国在总则中对人格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内容。民法典属于市场经济基本法,能够有效保护公民基本权益,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民商事纠纷,从而能够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体现了特色社会主义时代的民事百科全书特色。

二、新规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依据我国现存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不同分编内容,其中,民法典中有关新规定进一步细制,规定了电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法治环境等各项条例,通过此规定的出台和颁布,强化了电网企业的合法意识,合规意识和程序意识,进而对整个电网企业发展存在一定价值。

《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和电网企业存在密切联系,并且直接影响到电网企业工作人员以及人员权利义务,并且新规中严格规定了电网企业作为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内容在合同篇第十章中和侵权责任编第八章中有所体现。在民法典这两章的内容上,基本都是按照我国现行存在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章节内容进行更改后形成的,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规律的高度重视程度[2]。在整个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立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慎重思考,有效使用多年来,供电人常用的法律语言进行编辑,不使用配电,售电等新型法律条文,能够体现出对现有电力管理工作的肯定和认可,同时能够为电力改革提供有利条件,确保电力改革具有兼容性和解释空间。

三、《民法典》新规推动电网企业发展对策

(一)明确电人终止供电事先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654条是在我国现有的《合同法》第182条基础上进行的,具体规定了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规定时间内仍然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则可以中止供电,新规中增加了第二款内容,供电人需要依据前款设置的规定终止供电的,要事先通知用电人,保障用电人知晓后中止供电。此项内容带来的影响是事先通知用电人的新规定和我国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等相关规定内容相符合,现将其从规定转变为法律进一步明确[3],不过,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并未有效增加供电人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事先通知用电人的规定并未严格规定具体通知实现方式,这为电网企业在制定自身用电合同具体规定和操作标准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有效更改此情况,电网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符合条件的用电人终止供电事先通知条款,事先做好停电通知记录工作和保留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合法合规进行。再依据供电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合理区分终止供电的不同情况,认真仔细研究和细化停电通知的基本程序,以及实现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对供电合同条款进行完善和更改。

(二)完善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民法典》中第651条、第652条、第653条、第655条内容都是基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内容基础上进行更改和修订而成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供电人。为严格按照国家供电标准可具体约定安全供电,未事先通知用电人需要中止供电,并未及时抢修等情形时,造成电人损失和伤害的,需要按照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表述更改为造成电网企业店人损失的,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将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83条内容,用电人并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安全使用電,最终造成电人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更改和变更后带来的影响是损失赔偿责任与赔偿责任都属于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中的内容,其中损失赔偿责任更加偏重于侵权赔偿,而赔偿责任则包含在我国的侵权和违约赔偿之中。只是修订内容,将损害二字删除,供电人和用电人都可以有效自主选择,基于侵权主张亲情之诉和合同违约之诉基础上进行,从而更好地维护供电人和用电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高度危险责任中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标准

在《民法典》第1240条中明确依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3条进行更改,《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活动,以及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经济损害或生命危险的,则需要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条文中明确规定能够出示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者故意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则不需要经营者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自我过失造成的,能够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将其修订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以及运输工具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在整个过程中,一旦发现被侵权人的损害是由自身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有效减轻经营者的基本责任[4]。通过更改带来的影响是从受害人有过失到有重大过失的标准认定,通过此条文内容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电网经营工作者减轻承担责任的领域,强化了经营者安全意识。这说明国家政府在制定法律条款时注重以人为本,对弱势群体强化保护的立法准则,社会上所有高度危险经营者都应顺应法律趋势严格执行。

首先,电网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高压电力等活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有效警示企业内部人员定期检查和监督,针对电网高压工作中出现堵塞管理漏洞,则要及时采用技术方案救治,有效减少触电伤害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在电网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会议工作记录以及证据保存工作。例如,在电网高压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造成他人经济损害和身体健康情形时,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需要上交安全防范,警示等相关工作记录以及视频,影像等材料作为辅助,以此可以作为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有力证据,进而减轻电网企业承担责任的机会。有效维护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5]。

最后,预计电网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将持续增加,此时则需要电网企业工作人员有效增加风险转移工具的安全责任险投保经济成本,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利条件。

(四)明确高度危险责任管理人减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标准

《民法典》第1243条内容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6条中相关规定进行更改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工作人员进入高度危险活动领域以及危险物存放区域内受到损害的,并且管理人员已经采取相关安全对策,尽到警示责任义务的,则需减轻经营者。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条款内容修订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领域以及在危险存放区内受到损害的,管理人员能够出示证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则可以有效减轻经营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通过更改带来的影响是国家建立法律条文,凸显以人为本对弱势群体强化保护的立法主旨。并且,此条款内容严格规定了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需要电网企业管理人员采用安全保护措施起到警示作用将可以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电网企业管理人的辩护权利[6]。

首先,电网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强化自身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采用高标准,严格规定,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深度管理工作。结合电网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保留的各项证据,注意记录留痕和整理,将其归类到日常档案管理过程中。在高危区域内做好警示标志,保障人员工作安全,确保证据全面保存。

其次,各省电网企业要保证企业能够有效出台各项安全保护对策,在高危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以维护工作人员自身安全[7]。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依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和更改形成的,以往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较多,进而对企业经营者维护较少。为更改此局面,我国出台了《民法典》,在维护工作人员权益的同时,能够维护经营者的权益,只要按照标准出台征集即可。

参考文献:

[1] 程纯洁,黄巧生,张经纬.《民法典》新规对企业影响与对策[J].中国物业管理,2020(6).

[2] 李永军.民事合伙的组织性质疑——兼评《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19,36(2):123-134.

[3] 溫世扬.《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所有权——《物权法》“所有权”编之完善[J].法学评论,2018,36(2):128-137.

[4] 刘承韪,李梦佳.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4-70.

[5] 刘怡辛.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相关规定的“民族特色”评析——兼评人格权编[J].福建质量管理,2020(3):199.

[6] 杨立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J].法学论坛,2019,34(3):89-100.

[7] 俞宁宁.大数据时代对企业会计与审计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J].商讯,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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