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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金融法下功能监管的分业基础

2020-11-20周嫚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金融法

摘 要 在金融市场中,以行业进行划分,主要通过“分业监管”的方式对金融行业进行管理,此种方式受到较大争议,导致金融市场管理问题的出现。为解决金融市场发展遇到的问题,在监管工作中,多以混业监管方式为主,逐渐替换分业监管方式。对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现有分业监管方式,并不是真正监管方式,因此,本文认为需要在金融市场的迅速变革中不断创新,实现功能监管作用,进而提升监管有效性。

关键词 金融法 功能监管 分业基础

作者简介:周嫚,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11

对金融市场发展进行分析,只有优化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做好金融监管工作,才能在提升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因此,在金融管理工作中,应对各类潜在问题加以分析,并做好优化与管理工作,进而规范金融监管工作,打破传统监管方式下的弊端,设计金融改革顶层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遵循金融法,做好金融行业改革与创新工作。金融市场处于不断的发展与变革之中,遇到诸多问题,为避免金融行业发展停滞不前,应不断创新,在金融法管理下,强化分业基础,进而完善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因此,在本文研究中,结合金融法,做好功能监管工作,并以此为分业基础,结合金融市场实际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选择适合的监管模式。

一、结合金融市场发展趋势选择适合的监管模式

(一)金融监管不同模式

要想规范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在金融市场管理工作中,在遵循国内金融法的同时[1],应做好金融市场分业基础工作,发挥功能监管作用。金融监管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监管模式:其一,为综合监管方式。其二,为分立监管方式。其三,为双峰监管方式。在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中,需要借助统一监管机构,管控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并以此为基础,做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与此同时,应结合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选择适合的监管模式,不断创新,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有效性,最终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金融行业监管模式。

(二)金融监管变革与构建分业基础

只有遵循金融法,对不同金融监管方式进行分析,才能确保各类机关,以更为严谨的方式行使自身权利,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发挥审慎监管的作用。要想明确监管重点,选择适合的监管方式,不仅要结合世界格局,更要在这一过程中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在监管工作中,以金融法为前提,以分业为基础,优化以往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模式应用价值[2]。以中国金融监管方式为例,其主要为机构监管,而机构监管方式,需要结合证券、保险等不同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对监管机构进行分类,而每一个机构负责人,要从不同角度,以安全、可以持续发展为监管重点,发挥分立监管作用。以功能监管为主,采用此项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为巴西、法国等国家,此种功能监管方式主要以活动为主,在实际金融监管工作中,需要结合银行、证券等行业中不同种类与性质的活动,在不同监管工作中,使其得到全面管控。采用综合监管方式,此方式多为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应用,多由单一监管人员构成,在这一工作中,需要对金融机构与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并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监管,进而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双峰监管方式,主要应用于澳大利亚与荷兰等国家,在此种金融监管方式中,主要结合金融监管目标和功能需求,做好行为与安全等多项监管工作,进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降低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国内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变革,迈入全新发展方向,联合多种监管方式,兼具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的。此种监管方式,并非完全独立,无论是单一监管机构,还是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都应结合国内金融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明确自身监管职责,与此同时,结合金融行业未来发展情况,拓展金融行业监管业务,转变以往单一机构监管形势,实现多元化监管,进而做好各项金融工作,以此降低金融行业风险。在金融改革工作中,应遵循严格管理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分业管理制度,进而优化金融管理序列,实现政策性分离,构建统一、公平、开放的金融环境,完善金融分业管理体系,从不同角度,优化金融监管方式,选择适合国内情况的监管体系。

二、金融行业外部监管及其重要意义

(一)如何做好金融行业的外部监管工作

金融这一概念最早由国外学者提出,这一词汇最早从外部性角度考虑。在金融行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学者们意识到,不应过度依赖外部调节,而应从内优化,在遵循金融法基础之上,做好金融管理与规划,进而在金融行业发展存在问题时,做好金融行业干预工作。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与干预下,不断强化金融行业监管能力,以此为基础,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做好金融行业创新工作。金融行業发展具有显著的一致性特征,主要为金融行业风险监管能力,在这些工作中,无论是应用何种金融监管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做好金融行业整体监管工作,进而提升金融行业监管工作有效性。在监管工作中,寻找正确监管方式,制定更为科学,具有针对性金融监管模式,以此降低金融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在金融行业外部监管工作中,在结合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同时,还应以政府为导向,在金融行业各项工作中,做好外部监管工作,进而强化金融行业监管能力。

(二)金融行业外部监管重要性

对当今社会金融行业监管进行分析,无论是目标,还是用途,都存在不一致之处,在金融行业外部监管工作中,所存形式与问题不尽相同。这也意味着,在金融市场监管工作中,一定要结合金融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在这一过程中借助正确的风险预防与监管之策[3]。例如,在金融行业外部监管工作中,可以联合第三方机构,借助不同工具,以此为辅助管理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金融交易过程所存风险问题。就当前金融工具应用加以分析,主要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其能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将金融交易风险,转换为支付机构的风险。在所从事领域中,其投入与研究力度不断增大,这也意味着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并结合金融行业变化,对自身监管方式加以优化,进而在维护交易工作同时,为第三方金融机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借助外部风险监管方式,不仅能规范金融行业发展,更能打破以往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金融行业在发展中明确界限,解决以往权责不清,或是执行力度不强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遵循金融法,结合不同金融机构与经营模式,选择适合外部监管方式,进而使外部监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金融功能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三、如何在金融法支持下强化分业基础,提升监管能力

(一)以分业为基础构建相同监管标准

由于监管作用不同,其监管标准与分类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在不同类型金融监管机构中,应用同等监管标准,势必会导致金融机构监管能力不断下降。因此,要想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需要遵循金融法要求,以此为基础,做好金融分业和监管工作。其次,应以分业为基础,结合不同金融机构,不强化金融行业功能监管有效性。例如,在金融行业产品投资活动中,“投资风险自负”的监管理念,并不具有普适性,例如,“投资风险自负”监管方式,并不符合保本类的金融投资产品。再加上,账户的支付与交易功能,并未得到全面监管,这些不同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监管效果。因此,在金融行业实际监管工作中,应以功能监管为准则,遵循金融法,在此基础上,结合分业基础,制定权限监管之策,并结合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同类产品或是金融机构中,制定相同监管标准。在此种监管标准中,为避免套利等行为出现,应遵循统一金融产品,统一监管原则,最大限度降低金融行业发展与金融机构运行中所存风险。因此,对国内金融机构发展加以分析,在金融行业迅速发展过程中,应结合金融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在功能监管工作中,做好创新与优化工作。以余额宝为例,其为支付宝的一项重要创新,支付宝最初只是交易、支付的“中介平台”,并不具备投资理财功能,而在金融行业不断发展过程中,支付宝紧随金融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创新,不仅成为金融工具,更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是,由于支付宝内部金融结构发展过于迅速,难以得到全面监管,增加了金融行业管理难度。在支付宝不断优化过程中,政府部门,结合未来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全新监管之策,以支付宝为全新分业基础,规范全新金融行业管理流程,并在管理过程中,对资料、规模进行审核,以此为基础,使支付宝这一全新金融模式得到全面监管。金融行业功能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同一行为,相同监管,因此,对于非持牌金融机构,应以分业为基础,对相同类型金融结构进行全面管理,进而实现监管目的。

(二)做好金融行业融资工作的有效监管策略

近些年,金融行业整体发展极为迅速,不仅优化了金融产业,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金融行业功能监管存在的问题。对金融行业融资工作加以分析,融资不仅存在较大风险,且监管难度较高。为降低融资所存风险,做好功能監管工作,应选择科学、有效监管方式。例如,在银行监管工作中,可以借助债券方式,从整体进行监管与优化。在这一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债券化过程,虽然是转移风险、降低负担重要方式,但是,不应将其作为银行扩张方式,使债券化与金融监管界限出现模糊现象[4]。因此,在当前金融监管工作中,应规范银行融资方式,避免融资导致的各类问题。结合监管方式、工具等要求,做好合法、合理监管工作,从内涵与性质上,完善功能监管,并将其转换为分业基础,这也是金融监管重要内容,有利于带动国内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结语

在金融行业监管工作中,应主动分析以往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结合金融行业功能性监管要求,不断整合与创新,进而以分业为基础,将金融监管工作融入到不同环节中,以此为金融行业功能监管重要部分,优化金融监管流程,进而解决传统金融行业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降低功能监管效率低所导致的诸多问题,甚至是金融危机。因此,需要结合金融法,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并引入科学监管方式,做好分业监管工作,以此为基础,从不同角度,不断优化国内金融行业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 安宁.金融委会议透露投资者保护三大监管重点[N].证券日报,2020-04-17(A01).

[2] 周婷婷.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探究[J].法制博览,2020(5):110-111.

[3] 陈亚纳.基于金融安全背景下金融法体系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20(4):131-132.

[4] 严燕霞.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探究[J].法制博览,2020(4):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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