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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2020-11-20潘康赵燕李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自动驾驶技术

潘康 赵燕 李阳

摘 要 自动驾驶汽车以其安全性、运输能力强、智能化等优点而受到工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现状,分析了欧盟和美国出台的法律框架,并提出了无驾驶员和仅软件更新引起的两类法律问题。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市场和法规成熟才有更大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法律框架 技术

作者简介:潘康,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交通安全仪器计量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機动车检测设备、检测设备校准方法、检测标准等;赵燕,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务处,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测控技术及教学管理;李阳,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交通安全仪器计量研究所,研究方向:仪器仪表检测技术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04

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以其安全性、运输能力强、智能化等优点而受到工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自动驾驶汽车由传感器、GPS、导航仪、车载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组合而成,构造非常复杂。传感器用于探测和感知其他车辆,并接收有关路况、交通流动以及天气状况等信息,代替人类驾驶员获取各种驾驶信息;车载计算机通过算法等计算软件将维护车辆运行的所有方面,如规划到达预定目的地的最佳路线、指示车辆对行驶中遇到的危险作出反应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发展成熟,自动驾驶汽车的软件系统模拟了人类驾驶员的决策机制, 具备了“拟人”属性, 能够作出与车辆控制行动有关的重要决策,包括驾驶、加速、刹车、车辆定位、路线选择以及遵守交通规则、识别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等,通过“感知—计划—执行”(Sense-Plan-Act) 的运行程序, 实现完全自主决策[1-4]。

一、目前研究现状

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过使用GPS、雷达和惯性测量单元(IMU)实现精确的自动导航、轨迹跟踪和自动超车。自动超车可避免过多等待时间,提高交通效率;作为未来车辆的关键技术,自动驾驶仪器可以切实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从而提高行车安全;基于信息流的共享技术能自动优化行车路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车载雷达、摄像机等硬件设计、基于信息融合的算法设计和车辆轨迹规划等方面。大多数的轨迹规划算法都是基于雷达、相机和IMU能够感知车辆周围环境的假设,设计了各种基于图像和信号处理,能精确地感知自动驾驶车辆周围的环境,从而使自动驾驶汽车确定下一时刻的驾驶状态,例如超车、加速、减速,变道或转弯。

与加速、减速或原始行程相比,自动驾驶车辆的超车更复杂。它主要由三个步骤组成。首先,自动驾驶车辆根据计划的行车路线改变车道;其次,它在规定的车道上完成超车,并行使一定安全距离;最后,它将返回到原车道。关于这个问题的大部分研究工作专注于超车轨迹的规划或预测,目前是在自动驾驶车辆中集成雷达或摄像机,在没有公共汽车或卡车的情况下能探测和跟踪周围的障碍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摄像机和雷达可能被前方或后方的卡车或公共汽车挡住,以至于自动驾驶车辆部分甚至完全不知道周围环境。因此,它必须跟随卡车或公共汽车的速度。显然,这种方法会增加时间消耗,造成交通堵塞。

一些大的智能软件公司开发了基于边缘计算方法的辅助传感系统eCASS(electronic Consolidated Automated Support System),将自动驾驶车辆与边缘计算相结合,在自动驾驶车辆被卡车或公交车部分甚至完全阻挡时,利用路边的基础设施,如附近的服务器发送请求,在这些服务器中,设计了关于无线信号和GPS的信息融合算法,每个信息位置都在待测的自动驾驶汽车附近,在此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分析和估算,从而得出待测自动驾驶汽车在其中的尺寸和大小等信息,建立融合雷达和视觉数据的车辆检测系统。边缘计算根据与车辆相邻的两个服务器的信息来定位,服务器间隔越短,靠近车辆越近,则无线信号越强,定位越准确。使用与网络、计算、存储和应用紧密结合的开放平台,可以提供更快的网络响应和更多的安全保障。借助基于边缘计算的辅助传感系统,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根据这些信息确定下一时刻的驾驶动作,如制动、加速、改变车道或超越。

二、目前国际上的法律框架

自动驾驶汽车已逐渐引入美国和一些欧盟成员国。政策制定者将做出重要的决定来规范法律的实施。关键问题涉及到谁应该对这类车辆造成的损坏负责,例如主要是产品责任和司机的过错责任时,该如何进行赔偿,现有的责任立法并不明确。没有适当的和有效的责任框架和其他有关技术和安全性的法律或政策措施,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测试可能都是徒劳的。

欧盟和美国自动驾驶或自动驾驶汽车不再是未来主义的科幻电影的一部分。根据最近的预测完全自动驾驶或无人驾驶汽车可能在五年内可应用。三星已经在测试这类车辆的原型在公共道路上的行驶情况。自动驾驶汽车的推出将会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现有的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决策者必须就与之相关的某些方面做出抉择。因此,立法上的认可将在工程检测、生产、销售自主汽车等方面推动行业发展。

2020年9月6日,美国众议院一致通过了两党法案《SELF DRIVE Act(自动驾驶法案)》,并预计在今年秋季能排上国会议程,在获得国会通过后,将会成为正式法令。这份法案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督规定了联邦法律优先权;赋予NHTSA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权限,要求升级并出台新的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要求落实驾驶系统的网络安全计划;创设通用性豁免,免除阻碍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成立高度自动化汽车咨询委员会;并且提出了加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

2020年6月25日,全球首部关于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国际性法规,在联合国欧洲经委会(以下简称“UNECE”)举办的汽车法规协调世界论坛上通过。L3级自动驾驶汽车是指车载计算机自己能检测危险,并提前预警,报警时间8-10秒,要求用户准备接管,因此是fail-safe级别,不同于L2级别的随时接管(离开方向盘不超过20厘米),也达不到L4级别要求汽车自己处理进入安全停靠的地方。据悉,该法规的起草是在UNECE《自动驾驶/自动化车辆框架》的指导下进行的,该框架将安全作为联合国在未来出行领域主要监管工作的核心。该法规旨在通过先进技术减少交通事故,以实现未来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目标。该法规对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系统制定了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是针对L3级自动驾驶汽车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性规定,它标志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法规将于2021年1月在欧洲和日本等地区生效,UNECE期待有更多的国家加入。

美国的此项行动证明了国际社会逐渐开始接纳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并积极调整监管规则加以适应。法律如果不能及时跟上技术的发展,的确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美国新推出的这部法案、以及德国今年上半年通过的首部自动驾驶汽车法律,都是走在国际社会前列的舉措。这些措施允许甚至鼓励制造商进行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目标是提高他们的整体运行和提高安全水平。

三、法律问题和技术挑战

一些法律的挑战依然存在。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和使用,主要挑战之一是有关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需通过具体的立法来增加安全性和自动驾驶汽车的规范性,否则依照现有许多(技术)法规或测试程序及法律框架而不调整限制措施,将使各国决定是否引入自动驾驶汽车,以及以多快的速度来实现。

目前还不确定自动驾驶汽车是否还有“司机”,如果不再装配人工驾驶装置且不再需要驾驶员,则车内人员均为乘用人,故全自动驾驶情况下不再涉及对于汽车驾驶员过错的认定及评价。因此,如因全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原因造成汽车使用人或他人损害的,依据现有规定将由全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欧盟的指示,生产商将对事故的损坏承担责任。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负担将变大。

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主要得益于机器学习。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 主要通过模拟人类的学习行为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通过“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 ,自动驾驶系统能作出最佳的决策方案,因此软件问题也是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即仅更新车载软件而没有以某种方式进行改装的车,是否有必要重新进行全面的合格性评定,以检测该产品的新风险会否危害健康和人员安全。假设自动驾驶汽车行驶了几年后,在汽车软件更新后被视为新产品,从而延长工作有效期,再次进入流通。这个“新的”含义也适用于已经存在的车辆部件又作为“新车”整体的一部分重新投入流通。例如,2018年购买了一辆自动驾驶车,刹车是车辆的一部分,从没有更换过。2027年软件更新,并提出新的10年有效期,在2036年之前因为刹车缺陷而造成事故或损害,这是属于使用者的责任还是原来的软件开发商的责任还是生产商

的责任呢?如何进行认定?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有明确的说法。

四、结语

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市场和法规成熟才有意义。今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到了将发展智能运载工具列入人工智能新兴产业,显示了国家对自动驾驶产业的重视。及时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标准,的确将会更加有利于自动驾驶产业的创新发展和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发展。我们也期待我国能跟上国际步伐,设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促进行业创新,保护消费者安全。

参考文献:

[1] 高完成.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事故的产品责任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6):115-121.

[2] DAVID C V. Machines without principals:liability rules and arti ficial intelligence [J]. Washington Law Review,2014,89(1) :117-150.

[3] HARRY S, MARY-ANNE W. Technological opacity,predic tability,andself-driving cars[J]. Cardozo Law Review,2016,38(1):121- 182.

[4] JAMES M A,NIDHI K,KARLYN DS. Autonomous Vehicle Technology: A Guide for Policymakers [M]. SantaMonica: Rand Co rporation,2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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