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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真不假

2020-11-19叶青

莫愁 2020年31期
关键词:名下套房名义

文/叶青

为买房假离婚

2007年,覃明和韦微登记结婚。随着孩子的到来,家里的空间明显不够用了。覃明想买二套房,可首付比例要比首套房多几成,贷款利率和契税也比购买首套房时多出不少。覃明跟妻子韦微商量办理假离婚,再分别以各自名义购置房产,等一切办妥后随即复婚。韦微考虑后,同意了丈夫的建议。

2018年2月,韦微与覃明办理离婚手续,并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覃明抚养,韦微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同年4月至7月,两人分别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市内某小区的房产。其中,位于该小区21栋的房子登记在覃明名下,位于26栋的房子则登记在韦微名下。其间,覃明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

同年7月底,韦微向覃明提出复婚要求,却遭到覃明的拒绝。当时,他已与另一名女子结婚,且现任妻子已经怀孕,他无法与韦微复婚。韦微想,她与覃明离婚才五个月,覃明就另结新欢,应该早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出轨了,却刻意隐瞒了事实。

《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因覃明未遵守先前的复婚约定,故韦微要求覃明再签订一份《补充条款》。自知理亏的覃明,于8月中旬与韦微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韦微名下的房子由覃明代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贷,覃明名下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归韦微所有,等等。

然而,《补充条款》签订后,覃明仅支付给韦微五个月的房贷便拒绝再支付了。韦微多次找覃明协商均未果。于是,韦微于2019 年7 月将覃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覃明履行《补充条款》所约定的责任。

庭审中韦微认为,双方为了买房同意办理假离婚,并约定购买房屋后复婚的协定在前,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对孩子抚养一事进行了约定,其他并未处理。之后,韦微发现覃明并没有兑现复婚约定,存在欺瞒行为,故要求覃明再签一份《补充条款》,是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覃明同意并自愿签订。因此,《补充条款》内容合法合规,覃明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覃明则认为,离婚就是离婚,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的约定,而且双方离婚时已经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已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自己离婚后与谁结婚、何时结婚,韦微无权干涉,以后的婚姻亦不会对韦微造成任何影响。覃明还提出,韦微要求其后续签订的《补充条款》存在胁迫的情形,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故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离婚无假要谨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故应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此外,由于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韦微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变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关于《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覃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是在被韦微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法院对覃明的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覃明向韦微支付2019年全年房贷6万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每月5000元、车辆贷款9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上并没有真假离婚的区别,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的离婚,夫妻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对待,清醒认识到所有的离婚都是真离婚,切勿为了一时利益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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