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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等效”视野下“依法治国”的英译嬗变探析

2020-11-18周艳芳

中国科技术语 2020年5期
关键词:嬗变动态性政治性

周艳芳

摘 要:“依法治国”是中国政治话语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其英译应从建构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高度来认识。文章梳理了从十五大到十九大五次党代会报告中对“依法治国”这一术语的英译,发现了“依法治国”英译在这20年间的嬗变途径和趋势,在“政治等效”视野下,从“政治性”“动态性”和“平衡性”三个标准对“依法治国”的英译嬗变进行探讨,辨其途径,析其原因,并得出结论,以期对中国特色政治术语的翻译有所启示。

关键词:依法治国;政治等效;政治性;动态性;嬗变

中图分类号:D9;C04;H31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8578.2020.05.009

Abstract:“Law-based Governance” is a crucial political term in China. Its translation is significant in promoting Chinas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power. Based on studies on the English versions of this term in reports of five national congresses of the CPC ranging from the 15th to the latest 19th, the article works out a changing path in its translation. From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olitical Equivalence” covering the “political” “dynamic” and “balanced” perspective, we evaluate different translate versions to decide which one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one with equivalent political connotation with its Chinese version, analyze reasons behind the upgrading of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and figure out its enlightenment that could shed light on the translation of political term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law-based governance; political equivalence; political perspective; dynamic perspective; upgrading

引 言

“依法治國”是我国政治话语中一个很重要的术语,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在国内外媒体及各种文件中有多种译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中国日报》翻译为rule of law, 英国的《经济学人》杂志译文为rule by law,还有的译为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1]、governing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rule according to the law 或law-based governance[2]。

对于哪个译文能正确译出“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外延,一直有激烈的争论。如杨敏妍认为“rule by law”适用于专制政体,此处的“law”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订的,而“rule of law”“崇尚的是现代意义与国际背景下的‘法治”,此处的“law”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3],所以显然“rule of law”更能反映我国法治建设的内涵。蔡力坚对此持相同意见,他认为尽管中文的“依法治国” 与“the rule of law”在定义上有差别,但“共性是主要的,差别是次要的”[2],因此应选用“rule of law”这一英文中的“对应概念”来翻译“依法治国”。但冉诗洋认为“rule of law”和“依法治国”从语义到本质都不同,前者是指“治理一个国家的法理”,本质是“法律原则”;“依法治国”的含义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本质是“治理国家”,因此“依法治国”的英译不应当采用“rule of law”,而应该译为“rule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according to law” [1]。

“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政治和法治术语的英译在我国党代会报告中也并非没有变化。1997年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在随后的20多年间,从十五大开始,历经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党代会报告的英译者不懈地探索,该概念的英文翻译才逐渐成熟和完善。本文拟以上述五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依法治国”的英译为研究对象,在“政治等效”理论视野下,对“依法治国”的英译嬗变进行探讨,辨其途径,析其原因,窥豹一斑,得出政治话语翻译的启示。

一 “依法治国”英译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的嬗变

从十五大到十九大的五次党代会报告中,“依法治国”的英译不尽相同,但如果进行研究,会发现明显的嬗变趋势和规律。

十五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共出现了六次,翻译方式有四种,分别为“manage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The country is ruled by law”和“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此处“依法”的翻译方式主要为“according to law”和“by law”两种。

十六大报告中,“依法治国”的概念共出现八次,翻译方式比较统一,基本采用了“rule the country by law”,只有在“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表达中,采用了“run the country by combin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virtue”。

十七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出现了七次,采用了统一的翻译方式,即“the rule of law”。

十八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出现了五次,其中“the rule of law”的翻译方式出现了三次,其中一次出现在句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翻译方法和十六大相似,為“integrate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virtue”; 另外两处翻译为“law-based governance”。

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共出现了十九次,基本采用了“law-based governance”的翻译方式,或者根据句式的改变将译文调整为“…the countrys governance is based in law”,或“governance is law-based”,但主体结构是一致的,同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英语译文和十六大、十八大报告相似,为“a combin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综上所述,从1997年到2017年20年间,历经五次党的代表大会,“依法治国”概念的英译经历了从较随意到严肃对待的发展过程,表达方式也体现了从“rule by law”到“rule of law”,再到“law-based governance”的嬗变趋势及途径。值得一提的是,无论该概念的英译如何变化,如果出现在和“以德治国”并列的句子中,在党代会报告英译中都会处理为“rule of law”, 与“以德治国”的英译“rule of virtue”构成并列的形式。

二 “政治等效”的翻译标准

“政治等效”的翻译标准由杨明星在2008年的论文《论外交语言翻译的“政治等效”——以邓小平外交理念“韬光养晦”的译法为例》中提出[4],在随后公开发表的数篇论文中,杨明星进一步阐释和补充了该标准[5-9]。“政治等效”翻译标准基于奈达(Eugene A. Nida)的“动态功能对等理论”,内涵是翻译时应着重分析原文的“政治语境”[4],正确传达出原文的真实意图和政治内涵,同时应充分考虑受众的接受情况,采用符合译入语语言规范和受众喜闻乐见的语言,最大程度上使原文和译文达到一致的作用和交际功能,实现“政治等效”。该标准有三个特点:政治性,即应重点考量原文作者所处的政治语境,正确理解说话人的政治意图;动态性,即应关注不同的时代背景或不同语境赋予原文的不同含义;平衡性,即应同时关注原文和译文,确保翻译既准确诠释了原文的政治内涵,又符合译入语的使用规范及接受习惯。据此标准,杨明星还提出了外交语言翻译的三个步骤:翻译前,仔细考察原文的政治语境和政治内涵;翻译中,采用合适的语言进行规范,最大程度地实现原文和译文的“政治等效”;翻译后,参照上述三个特点对译文进行审核。“政治等效”的翻译标准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针对我国外交翻译的各类研究中。

我国非常重视历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的翻译,在翻译策略、译者地位和翻译标准等方面都有非常清晰的定位和要求:在总策略上,这些重要文件的翻译不是将翻译视为简单的语言转换,而是提升到服务我国政治话语体系构架和传播“中国声音”的高度[10];在这些报告的翻译中,翻译者的地位也不再是传统的中立立场,而是“传播者、阐释者和劝说者”[11],因此在翻译过程中,这些党的重要文献的翻译首先应该“准确全面”地“体现政治意识”。在翻译过程中,从形式到内容,都应给予原文“充分的尊重”[10],确保“政治性”,最大限度去做到译文和原文的“政治等效”;同时,作为准确理解政治文献的前提条件,译者还应“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政策和政治语汇发展脉络和变化”,注重翻译的“动态性”;除此之外,此类文件的翻译还应强调“专业化”和“理论性”[10]。对比来看,我国对党重要文献的翻译策略和要求与上述“政治等效”理论高度契合,因此该理论的翻译标准也非常适合于党的文献翻译的分析和评价。

三 “政治等效”视野下“依法治国”英译的嬗变原因及启示

如果对“依法治国”在不同文献的英译和在五次党代会报告中的英译进行梳理,不难发现,争论集中在 “rule by law”“rule of law”和“law-based governance”三种译法。“政治等效”翻译标准认为,在翻译前应着重考察原文的政治语境和政治内涵,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传递出原文的政治意义。因此要正确翻译“依法治国”,必须搞清楚该概念的意义和政治内涵,同时也需要厘清三种译法分别对应的政治意义;在此基础上,继续在“政治等效”视野下对该政治术语英译的嬗变进行分析,并得出启示。

(一)“依法治国”及其三种英译的意义和政治内涵

1.“依法治国”的意义和政治内涵

“依法治国”一直都是中国政治话语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九大报告对该方略进行了全面部署,现在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2]。

“依法治国”的概念并非孤立存在,也非一成不变,从党的十五大开始,该概念的政治内涵不断丰富,日趋完善。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执法办事统一起来”,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七大、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三者有机统一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十九大报告中除继续重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外,还具体从“制度构建的理念”和“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上进行了更为明确、更为具体的阐述和规定,让“依法治国”的概念变得更丰富、更完善[12]。

从我国“依法治国”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中的表述可以看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客体是执政者和国家事务,国家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并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将国家权力赋予执政者,执政者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也需通过体现我国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行使,行使的目的也只能出于对人民法定权利和自由的维护。此处的“依”应是“依据、依照和依从”,而非“依仗或依靠”[13]。“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虽仅一字之差,但政治内涵全然不同,我国“依法治国”概念中,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不是执政者的“工具”,而是一切治国“理念”“方略”和“行动”的依据和“根据”[14]。

2.“政治等效”視野下的“rule by law”“rule of law”和“law-based governance”之辨

(1)“rule by law”

“rule by law”并不是英语中的固有词组,在Merriam-Webster词典中,对介词“by”的释义为“through the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of”;在《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中,“by”的英语解释为“indicating the means of achieving something”, 汉语解释为“(表示获得的方法)凭借、用、通过”,这些解释和韦氏词典类似。因此“rule by law”可以直译为“通过法律来统治”, 隐含了一个施动者,该施动者是统治者,“法律”是统治者用于统治或治理国家的工具,而统治者的地位很有可能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15],该词组应和“以法治国”的政治内涵相对应,和我国“依法治国”概念的政治内涵大相径庭,不符合政治话语翻译最重要的标准“政治性”,因此可以排除。

(2)“rule of law”

“rule of law”是英语的固有词组,历史悠久,是西方社会一个重要的法律术语,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1901年,在晚清主导修律变法的沈家本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梁启超和严复等大家又进行了多角度的翻译或论述,从我国传统的法家术语中借用了“法治”一词作为该术语的翻译,自此该术语就开始在我国广为传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6]。

“rule of law”的具体内容很难界定,《牛津法律大辞典》都不得不承认“至今尚未有确定的内容,也不易界定”[17],如果作为法律制度,则包含五项内容,即“限制立法权;制止行政权滥用;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的充分与平等的机会;适当保护个人和集体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7],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和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有相同之处,体现在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上,如保障公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权力来源于人民等,但是两者间存在很大的差别:1)政权的领导力量是不同的,我国政权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中国历史和中国人民的选择,而西方则采用政党选举制,获胜党派是政权的领导力量。2)行使权力采用不同的方式,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权力行使采用民主集中制,具体含义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而西方采用的是“分权和制衡”的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足鼎立,互相制约。3)权力的分享是不同的,我国采用的是人民民主原则,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西方的政治传统一直精英主义色彩浓厚,凭借一些制度如“司法审查制度”,少数精英分子甚至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权利[18]。

综上分析,“rule of law”和“依法治国”在政治内涵上虽有相近之处,但差别是主要的,从“政治等效”的标准来衡量,“rule of law”也不是合适的译文。

(3) “law-based governance”

在我国“依法治国”概念中,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治国的“根据”[14],因此应该采用“law-based governance”为代表的翻译方式,该译法传递出以法律为“根据”的政治内涵,这正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和本质,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译文和原文的“政治等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党代会报告中,如果出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列时,“依法治国”的英译都处理为“rule of law”,也许是为了和“rule of virtue”并列,追求语言的形式美,强调了“政治等效”翻译标准中的“平衡性”,但由于“依法治国”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概念,在翻译中,首先应确保其“政治性”,不能为了形式美而牺牲其“政治性”。因此,还应坚持“law-based governance”的译法。

(二)“依法治国”英译嬗变的原因

从十五大到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英译的嬗变并非翻译出现了错误,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

一方面,这一概念英译的嬗变是我国对“依法治国”概念的理解由浅入深投射在翻译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依法治国”概念在我国有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最早在1978年12月由彭真提出,但最初学界使用的是“以法治国”的概念[19],着重强调的是法律的工具性,在这个概念中,法律是和经济、行政、军事等相同的治理国家的手段,但并非一切都要根据法律来办[20],后来在1982年,李步云在论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21],但“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两种说法依然会同时出现,直到我国在1996年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针,才结束了这种现象,“依法治国”的概念也在1997年后在我国普及。在“依法治国”的概念下,所有治国理政的手段最终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依照法律来办事[20]。“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我国日益提升,并最终由“重要方针”成为我国一项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以法治国”说法盛行时,与之相对应的“rule by law”则是满足“政治等效”标准的合适译文。

另一方面,“rule of law”一词在我国翻译、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中已经有了本国独有的政治内涵和价值判断。 “rule of law”的概念早在1901年就由沈家本引入我国,并译为“法治”[22],国内一些相关术语都可以追溯到此根源,但其实“法治”的概念经翻译移植入我国后,通过本土化实践,不仅蕴含了西方法律中有关“法治”的观念和制度,还包括“以走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为核心价值”等新的内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不断实践,该概念还会有更丰富、更贴近中国具体实践的内容。但由于对这一政治术语本土化过程的动态性变化研究不足,一些译者就认为在翻译“依法治国”时“在英语里已有对应概念(the rule of law)……我们究竟有没有必要制造新概念”[2], 所幸在十八大到十九大报告的英译中,随着译者对“依法治国”概念认识的逐渐到位,对“rule of law”本土化发展的动态性变化的深刻把握,更恰当、更具有“政治等效”性的译文“law-based governance”成为“依法治国”的权威和标准译文。

(三)“依法治国”英译嬗变的启示

“依法治国”这一重要的政治话语的英译从十五大到十九大经历了几次变化,最终固定下来,这个嬗变为今后我国政治话语的翻译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政治等效”的翻译标准认为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关注不同的时代背景或不同语境赋予原文的不同含义,即“动态性”。胡开宝认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话语的概念体系有四个来源,即本土概念、草根话语、中国化的西方概念和直接引用的西方概念[23]。因此在翻译来源不同的政治话语时,对“动态性”的关注点也不同,如果政治话语是本土概念,则只需要考察该话语在本土不同的时代和语境中的发展,如本文中“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发展;但如果政治话语源于西方概念,在进行“动态性”考察时应厘清该概念在西方社会语境下的确切含义。对西方概念进行中国化后的政治话语的翻译进行“动态性”考察是最复杂的,因为译者不仅需要理解此概念在西方社会语境下的意义,还需要厘清该概念进入中国后的中国化发展脉络,并和其源头进行比较,知晓异同,如本文中对“rule of law”和“法治”这一对概念的阐释,否则一旦忽视政治话语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已经具备的本国独有的政治内涵和价值判断,在翻译时去简单地“追随对象语已有的概念表述”,或机械寻找这些概念在译入语中的对应语,就很容易“陷入话语的陷阱”[24],出现误译,从而影响我国国际话语权的建构。

四 结 语

“依法治国”的英译从我国党的十五大报告开始到十九大报告中经历了从 “rule by law”到 “rule of law”再到 “law-based governance”的日臻成熟,20年间,这个概念英译的变化也正好契合“依法治国”理念在我国从十五大首次提出到十九大具体化、明确化的发展历程,见证了我国“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标识性概念不断凝练以至成熟的过程,同时也生动体现了党的文献翻译者努力把握我国政治词语发展脉络和变化的政治敏锐性,以及在文献翻译过程中对“政治性”“动态性”和“平衡性”等标准的坚守,在构建我国国际话语体系方面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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