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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命名问题纵谈

2020-11-18施麟麒桂双

中国科技术语 2020年5期
关键词:新冠肺炎

施麟麒 桂双

摘 要:运用数据统计、定性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讨论我国传染病的命名方式、命名原则与命名过程,并对新冠肺炎的命名进行评析和给出建议。研究发现,我国法定传染病命名方式有病原学命名、流行病学命名、临床病学命名、借词命名、编序命名等,其中临床病学命名数量最多;我国法定传染病名称多由几种命名方式组合或交叉构成。传染病命名应遵守准确性、层次性、能产性、单义性、简明性、稳定性等术语学既定原则,另需重视和谐性、得体性两个原则。通过回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命名过程可知,传染病命名应允许名称的合理变动,区分不同命名主体的作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慎重确立法定名称。

关键词:传染病命名;新冠肺炎;术语学

中图分类号:R51;R3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8578.2020.05.004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d Chinese naming principles, nomenclature and naming process of infectious diseases through statistical analysis,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literature analysis. The naming of COVID-19 was also evaluated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The naming methods of notifiable infectious diseases in China include pathology nomenclature, epidemiology nomenclature, clinical nomenclature, loanword nomenclature, sequence nomenclature, etc., and among them, the names using clinical nomenclature are the most. Many names of notifiable infectious diseases in China is named in several ways or a combination of cross-constituted.The nomenclature of infectious diseases should abide by the existing terminology principles of accuracy, hierarchy, productivity, unambiguity,conciseness, stability, and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harmony and appropriateness. The naming process of SARS shows that reasonable changes should be allowed, and the role of different naming subjects should be different,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legal names should be cautious.

Keywords:infectious diseases naming;COVID-19;terminology

引 言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来,网络社交和媒体传播中出现了“不明原因肺炎”“病毒性肺炎”“新型肺炎”“武汉肺炎”“中国肺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肺炎”等多种称呼混用的现象。其中某些不当命名还产生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影响:海内外对“武汉病毒/肺炎”“中国病毒/肺炎”等名称的滥用不仅引发了地域偏见和种族歧视,而且成为表达敌视情绪、操弄政治言论的语言工具;新冠肺炎及致病病毒的英语名称因含有“corona”(如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与墨西哥莫德罗啤酒公司的科罗娜啤酒(Corona)部分重名,竟令其销售受到影响而暂时停产,“新冠肺炎”这一简称也使中国多家名称或商标含有“新冠”的企业蒙上阴影。

新冠肺炎的名称问题并非孤例,任何传染病命名不当都可能产生相关社会问题。艾滋病发现之初,曾被称为“男同性恋相关免疫缺陷”(gay-related immune deficiency),引起了同性恋群体的强烈抗议,不久就被更名。2009年甲型H1Nl流感暴发后,“猪流感”(swine influenza)这个名称曾让一些国家“谈猪色变”,甚至限制猪肉贸易,下令屠宰生猪;“猪流感”这一名称也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日本脑炎”“德国麻疹”“西班牙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名称则引起了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污名化问题。

要解决传染病的命名不当问题,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据文献搜索,目前除2003—2005年集中讨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最近讨论新冠肺炎命名问题的若干论文外,中国知网以“传染病+命名”“传染病+名称”为主题/篇名/关键词的论文仅见两篇[1-2],可见该问题尚未受到学界的足够关注。本文尝试从术语学的研究角度,梳理我国的传染病命名方式、命名原则与命名过程,并评析“新冠肺炎”命名的相关问题。

一 传染病命名方式

传染病种类杂多,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不同,产生的社会影响有别。我国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将39种传染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①。这些传染病的命名方式,一部分可归为医学范畴,分为病原学命名、流行病学命名与临床学命名,另一部分可归为非医学范畴,分为借词命名、编序命名。现总结如下:

由表1可知,我国法定传染病命名方式以临床学命名为主(其中症状体征命名最多),流行病学命名次之,病原学命名再次之,借词命名与编序命名最少。大部分法定传染病名称中使用的命名方式不止一种,而是几种命名方式的组合或交叉。如“人感染H7N9禽流感”中,“人感染”“禽流感”“流感”“H7N9禽流感”“H7N9”分别是流行病学命名、临床学命名、病原学命名、借词命名(编序命名),既体现了病原学命名、流行病学命名的组合,也体现了病原学命名与临床学命名的交叉,病原学命名与借词命名、编序命名的交叉。传染病的这种复杂的命名方式可结合传染病命名原则加以解释。

二 传染病命名原则

翁心植认为疾病命名方式中,以病原体命名最好,对诊断、治疗有指导意义,应作为规范性命名首选方式[3],这种意见多为医学界所认同。但传染病实际命名方式却多种多样,可见传染病名称作为医学术语,其命名不仅是一个医学或科学问题,还受各种因素的制约,2015年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命名新人类传染病的最佳做法》(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Best Practices for the Naming of New Human Infectious Diseases,以下简称《最佳做法》)[4]就指出传染病的命名要平衡科学、传播和政治的影响。因此,术语学提出的一些更为综合的原则[5]32-41可对传染病命名进行指导和约束,例如:

准确性。传染病命名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疾病的特性,符合科学的认识。显然,病原体命名最能反映传染病的本质,最准确。症状体征命名、病理部位命名也有助于迅速确定传染病。地区、种族、动物命名则不准确,不仅无法揭示疾病的本质,而且可能引起下文所说的“和谐”问题,因而须制止。

层次性。传染病作为一个疾病家族,本身处于一个医学分类系统中,具有一定的层次等级。其命名理应体现出这种层次性,以助公众更好地认知。如病毒性肝炎是一个上位名称,其下位名称是病毒性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这就是层次性的体现。

能产性。尽管没人希望传染病层出不穷,但现实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为了能标识传染病家族随时可能出现的新成员,传染病命名应当体现能产性。国际上,传染病命名常以可类推的数字、字母编序,而汉语词“甲乙丙丁”这类传统的天干编序方式也符合能产性要求。

单义性。为了避免混淆,一个名称应只表示一种传染病,尽量避免使用已有指称对象的名称。如“霍乱”一词早在《内经》就已出现,原指与急性腹泻有关的病症,后来又用以指稱一种由霍乱杆菌引起的肠道传染病,这事实上造成了一个名称指称两种疾病的问题。又如“非典型肺炎”本是个旧词,意指区别于典型肺炎(肺炎链球菌性肺炎)的所有肺炎,是一个包括10多种肺炎的类名,后来该词被用以专指“SARS”。这就使得已有的“非典型肺炎”这一名称不得不加上“传统的”“经典的”“以往的”“老的”等限定词以示区别,如果一开始就选择一个单义的称呼,就不至于这么大费周折了。

简明性。传染病名称应当形式简短而且含义明白。像“AIDS”“SARS”这样的英语缩略语,“梅毒”“麻疹”“肝炎”等双音节词,既简短,又包含该疾病必要的特征信息,都符合简明性要求。“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这一名称则过于冗长,不如“感染性腹泻病”简明。

稳定性。已经约定俗成的名称,即使有问题,但由于改名代价太大,因此不必改动。如为了政治正确把已经广为传播的“中东呼吸综合征”改为“β冠状病毒属C群I型呼吸道疾病”,就可能让人们难以辨识疾病,未必合适。再如“西班牙流感”“鼠疫”等今天看来不恰当的命名,由于已经相当稳定,恐怕也不得不继续沿用。《最佳做法》也特别指出,其指导原则适用于新疾病的命名,它“是一种人类的传染病、综合征或疾病;此前未在人类中发现;对公共健康具有潜在危险;该疾病的通用名称还未制定”。也就是说,这些原则对于发文前已经存在的传染病名称不具有约束力,这显然也是考虑到传染病命名稳定性的需要。

除须遵守上述术语学原则外,传染病命名还应重视和谐性、得体性。这也是一般术语命名须注意的两条原则。

和谐性。传染病命名应注意维护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避免产生对特定对象的污名化或引发不必要的恐惧。对此,《最佳做法》也专门指出传染病名称不应当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人名、动物或食物名称的种类、文化/人口/职业或职业相关、容易引起过度恐惧的术语。

对照表2,可发现我国法定传染病中也含有不那么“和谐”的名称,如使用动物名称(鼠疫、禽流感、狂犬病等)及使用容易引起过度恐惧的语词(流行性感冒等)。

得体性。语言、地区、社群、场合等语境差异对传染病名称有不同需求,一种疾病可以拥有几个有限的名称(单义性是指一个名称仅指一种疾病,与此不矛盾),如全称和简称、学名与俗名。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例,sever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及其简称SARS主要在英语语境中使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简称“非典”主要在汉语语境中使用;在汉语语境中,该病的简称又存在地区差异,如中国大陆、中国澳门、马来西亚多用“非典”,中国香港混用“非典”“SARS”和音译词“沙司”“沙士”,中国台湾多用字母词SARS,新加坡则推广“沙斯”。此外,“非典”在国内媒体和民众中广为接受,但在医学专家中的认可度却远不如SARS(参见表3)。

要注意的是,任何传染病的命名都不太可能完全符合上述所有术语学原则,内部差别在于符合(理想化)的程度。如“非典”在国内使用算是一个简明、稳定、和谐、得体的称呼,但其准确性仍有欠缺,且在国际上(包括其翻译Atypical Pneumonia)也不是一个得体的称呼,总体差强人意。而在我国的传染病法定名称中,临床病学命名最多,尤其是反映症状体征的名称,或因为这类名称对公众而言足够简明、便于认知,对医护、专家而言不失准确、利于诊断,并且基本不涉及和谐性问题,较大程度地符合上述术语学原则。

三 传染病命名过程

术语命名是处在发展过程中的[6],术语学家常言“一名之立, 旬月踟蹰”,生动地反映了术语命名过程的艰巨。究竟经历怎样的程序才能确定传染病的最终名称,可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命名案例中寻找一些启示。

2002年11月,广东出现传染性肺炎,病因不明,临床表现和病程特殊,区别于感染肺炎链球菌而发病的典型肺炎,因而于2002年12月22日由钟南山等广州呼吸病学专家暂时命名为“非典型肺炎”;2003年3月,媒体使用更简化的“非典”并被公众广泛使用;2003年2月28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工作人员Carlo Urbani将其命名为sever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简称SARS),因其感染非典并殉职,为表纪念,2003年3月15日WHO放弃了UP(pneumonia with unknown reason,不名原因肺炎)这一具有恐怖色彩的名称,正式改称SARS,并很快成为国际通用的标准名称;2003年4月8日,我国卫生部定名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作为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并于2003年5月12日颁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随后,我国医学界、术语学界又对命名展开了讨论,仅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办的《科技术语研究》是年第2期就集中刊登了16篇文章,其主要观点见表3。

5篇论文主张以病原体命名,在名称中体现“冠状病毒”;7篇论文主张使用SARS及其音译词“萨斯”“沙斯”“沙司”;5篇论文同意暂称“SARS”,以后再定学名;大部分专家不赞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作為法定名称。尽管如此,这一法定名称与简称此后均未再变更。

综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命名过程历经了一个完整周期,至少可以给我们三点启示:

一是容许名称合理变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历了“非典型肺炎”“非典”“SARS”“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名称变更。这说明,尽管公众对名称有“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理想情况下传染病应及早定名以防止“劣名驱逐良名”,但实际上人们对疾病的认识是逐渐深入的,对疾病认识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命名符合认知规律和实际需要,命名“一击即中”并非易事,因此,对传染病短期内的名称混用不必过于担忧。《最佳做法》中的指导原则也隐含着这个意思,如规定“通用描述性术语”(generic descriptive terms)在对疾病认识有限的情况下使用,而“具体描述性术语”(specific descriptive terms)在掌握了疾病更多细节信息时使用;当获知“致病病原体”(causative pathogen)信息时,病原体名称应作为命名的一部分出现。这样的规定说明传染病命名需要动态调整,以趋向完善。

二是区分不同命名主体的作用。传染病的命名主体可以是医学专家、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世界卫生组织、媒体与民众等。其中医学专家可能是疾病最初的命名者,因为他们是最先接触、研究疾病的人,最有发言权。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世界卫生组织则是最权威的命名者,尤其当名称被纳入法律法规时,往往具有“一锤定音”的力量。媒体与民众也会参与命名,或者在传播中对名称加以调整,如从“非典型肺炎”到“非典”的简化由媒体率先完成。

三是慎重发布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是各方力量博弈的产物,不宜过早推出,否则一旦发现名称有缺陷,也会受制于“约定俗成”或“稳定性”而难以挽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成为法定名称以后,尽管学者围绕这个名称的讨论延续了很久,提出了各种意见,但最终未能促成法定名称的修正。

四 新冠肺炎命名评述

新冠肺炎的命名过程尚未结束,但其发展脉络可大致梳理出来。表4是依据2020年4月6日新华社《中国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纪事》等媒体报道与其他官方通报总结的新冠肺炎命名时间线。

由表4可知,在新冠肺炎命名过程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挥了正确的主导作用,无论是武汉市卫健委还是国家卫健委,几次关键的命名、用名或名称变更信息都能及时公布(之前应该听取了专家意见),名称的变更也基本符合疾病认知发展的规律,符合《最佳做法》的指导原则(除使用“不明原因”这一用语),同时也基本能够跟世界卫生组织的命名工作紧密衔接。媒体与民众对名称简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不过也对“武汉肺炎”等污名化称呼的传播负有相当责任。专家群体则更加追求命名的准确性,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病临床救治专家组与军队前方专家组的后期命名不仅更符合对疾病的认知,也体现了汉语名称与国际名称保持一致的意图。

目前国家卫健委对疾病的汉语命名仍使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目前语言学界有的对其基本持肯定看法[22-23],也有的认为需要继续观察[24]。

诚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其简称“新冠肺炎”有显著优点:从医学角度看,两个命名都采用了病原体命名方式,符合医学专家所说的疾病规范化命名的首选原则,比“新型肺炎”等更为准确;从语言学角度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表述更精练,而“新冠肺炎”更是一个形式简短且合乎缩略规律的四字简称;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名称不涉及对地区或群体的歧视或污名化,比“武汉肺炎”“中国肺炎”更有利于社会和谐。至于两者的传播效果,则可从官方命名发布后“新浪舆情通”③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2日期间的监测数据得到验证。

从数据可知,官方命名尤其是“新冠肺炎”这一简称的使用量已经在短时间内超过先前几种名称,在海内外网络媒体中产生了广泛影响。

不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其简称“新冠肺炎”也并非理想名称,否则很难解释专家组为何再次命名。其存在问题包括:

首先,准确性不足。用“肺炎”指称本次疾病有不妥之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之所以被称为“肺炎”,是因为“肺炎”是其典型症状,而“新冠肺炎”则不同,张文宏认为“它不仅仅是个肺炎,因为很多病人并没有肺炎的表现。没有肺炎的表现,你就不能叫它肺炎,实际上就是一个冠状病毒感染。有一些重症病人,它的损害也不单单是一个肺的损害,它还有心脏的损害,还有多脏体的损害,所以它是一个整体的病”,因此他建议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25]。这也是《上海市2019冠状病毒病综合救治专家共识》《军队支援湖北医疗队新型冠状病毒病诊疗方案》(第2版)不采用“肺炎”说法的原因。

其次,作为冠状病毒疾病中的新类,简单地加一个“新”或“新型”并不能体现能产性,不如用“甲乙丙丁”或时间词、字母词(如“Covid-2019”)更加科学。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中东呼吸综合征都是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SARS病毒和MERS病毒相对于以往的冠状病毒都曾被称作“新型冠状病毒”。正如《最佳做法》中所说的,“新”(novel)这个术语可以指称一个已知类型的新病原体,可一旦有更新的成员出现,这个术语就会过时(obsolete),这表明“新”只是一个临时的命名用词。

再次,“新冠肺炎”存在简明性与和谐性问题。对普通民众来说,这一简称刚提出时可能是简而不明的,“新冠”究竟意指什么,非专业人士可能摸不着头脑,可能还会咂摸出一丝“喜庆“的味道,产生无关的联想。另外,由于“新冠”字面上具有褒义色彩,用其命名的社会机构或品牌商标不少,如今“新冠”成为疾病名称的一部分,产生了贬义色彩,对它们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影响了社会和谐。

综合以上利弊,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的官方暂定名不妨继续沿用,但最终法定名称可再做一次修正(如全称可为“2019冠状病毒病”,简称“19冠毒病”),这虽然会给大众传播带来一定的不便,但也能促进社会对疾病的认知,未必是坏事。正如刘又宁所说:“我们国家英文和中文叫法不同,英文我们承认WHO(COVID-19),但是中文还是叫新冠肺炎,我觉得不是很合适。我个人认为在大众媒体上,大家都叫习惯了,还可以叫新冠肺炎,但是在学术文章上,官方的称呼上,应该改成世界统一的名字,对疾病的本质有一个全面的确切的反映。”[26]

五 结 语

本文主要讨论传染病的命名,而基本未涉及病原体本身的命名。医学专家希望传染病最好能用病原体命名,但这种愿望未必都能实现,我国法定传染病的命名情況就反映了这一现实。《最佳做法》虽然主张病原体信息应该作为疾病名称的组成部分,但也认为病原体名称和疾病名称不等同。两者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课题,因此在国际上,传染病标准名称的命名权归属于世界卫生组织,而病毒标准名称的命名权归属于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CTV)。由于和大众的关系更加密切,传染病名称比病原体名称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更需要充分平衡医学专家、临床医生、患者、民众、政府、媒体等各方力量。

注释

① 经国务院批准,此次新冠肺炎也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但目前《传染病防治法》尚未做相应修改。

② 表4只反映作者查到的名称变更情况,新名称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旧名称的消失。

③ 据“新浪舆情通”网站介绍,该网以中文互联网大数据及新浪微博的独家数据为基础,不间断采集新闻、报刊、政务、微博、公众号、博客、论坛、视频、网站、客户端等全网11大信息来源,每天采集超过1亿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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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闻1+1.今日疫情应对:仍在坚守的军队专家[Z].中央电视台,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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