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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2020-11-18

办公室业务 2020年10期
关键词:契税农化耕地

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为表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涌现出来的優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往无前、不懈奋斗,中共中央授予蒋荣猛等186名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追授单玉厚等14名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党委等150个基层党组织“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这次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是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中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鲜明昭示了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生动展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追求,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政治品格,充分彰显了党的严密组织体系的强大组织力、行动力、战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通过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同时,《契税法》还增加了退税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纳税申报也更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一是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加大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力度,不断筑牢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基础。二是建设高素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民营经济人士成长规律,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发挥作用为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担当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三是支持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四是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托统一战线开展政企沟通协商,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之举。五是切实发挥工商联和商会作用。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要深入推进工商联改革和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六是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全党的重要工作。要把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各方面既明确分工又高效协同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格局。

《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颁布施行

经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日前颁布施行。《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聚焦备战打仗,对军队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重大问题,军队的党组织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有关问题,军队党的建设主要任务,军队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等作了全面规定,为加强新时代军队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通知》明确提出六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通知》要求,要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时公布了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指导意见》提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包括: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十方面规则。《指导意见》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发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安排。《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建立监督工作系统并进行对接,搭建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工作平台建成后,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案件信息的传输等均通过工作平台操作和流转,有关统计分析数据从工作平台提取,实现执行法律监督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应当突出重点,着重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针对具体案件的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办理,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参加听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前原则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外,《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的规则和程序,填补了部分环节的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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