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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研究

2020-11-16王华

今日财富 2020年31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民间借贷

王华

【摘要】就目前来讲,民间借贷仍然是我国不少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选择,与正规融资渠道相比,民间借贷也并非一无是处,民间借贷本身也不是洪水猛兽,运用得法可以有效地活络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民间借贷的约束主要靠法律,但是这一部分在很长的时间里都处于空白状态,导致民间借贷逐步陷入无序的发展状态。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来促使其规范才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部分。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与风险;法律规范

借贷不是新鲜产物,拥有很长的历史,也是资金流通的重要途径。虽然民间借贷往往意味着高风险,但不可否认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够因噎废食,只看到民间借贷的负面而忽略了其正面,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只有在完善的法律约束下,民间借贷才能够尽快地回到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才能够长远的走下去,最大限度的发挥正向的作用。

1民间借贷的概念介绍

民间借贷相较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而言是不正规的,也是不受到市场监管的。尽管在长期的流通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所谓规矩,但实质的约束力非常有限,可以理解为民间的私人行为,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仍然是許多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

1.1民间借贷的含义

虽然提到民间借贷,绝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其大致的概念,但在细分领域的定义上实际是存在不小的争议的,换句话说所谓的民间借贷的定义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条文或者其他解释中都无从寻觅,也正因此诞生了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觉得从行为出发是私人之间或者私人与企业、单位之间的货币借贷行为;有的人从监管层面出发认为只要是脱离正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是非正规的借贷行为;亦或者有人注重借贷行为的主体等,总之民间借贷大致上就是指脱离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由私人或者企业在彼此之间就金融流通行为达成协议的过程,当然,所谓的金融流通主要指的是借贷行为。总体上可以分为私人之间的借贷,私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三类。

1.2民间借贷的存在是否正当

民间借贷行为的正当与否一直是社会各方激烈讨论的焦点,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近代以来所凸显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延续了悠久的历史,在当下仍然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反对者即认为民间借贷行为不正当的人认为,民间借贷存在非常大的自由操作空间,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不规范的,而且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进行约束,往往意味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尤其是不少不法分子借机进行非法牟利行为,如果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会导致我国金融市场的紊乱,危害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取缔,同时大力发展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让无论是私人还是企业都可以有比民间借贷更好的选择。而赞同者即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正当的人认为,首先正规金融融资渠道拥有非常大的局限性,想要通过这些机构金融借贷融资存在不少的限制,想要满足这些条件会耗费借贷者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并且民间借贷更为迅速、灵活,对于一些想要短期内获取贷款的人或单位来讲是更为适合的存在,至于规范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达成之初,借贷者与放贷者之间就会达成详尽的合同文书,里面规定了贷款数额与额定利息,只要在形式与内容上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范围,而且是借贷双方都表达了赞同的意愿后,就应该尊重,适当的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拉动资金流通,促进内需扩大,进而直接拉动社会发展。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虽然二者所言都有道理,但是短期内民间借贷的高风险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法律的规范也不是一时可以完成的,也就是说在没能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的前提下,放开民间借贷,认同其正当性的条件还不够成熟,而且就目前而言,只要是没有大的问题,自然人或者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还是较为方便的。

2民间借贷可能面临的风险

目前而言,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态度还是打击为主,在行政与刑事两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约束与取缔,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民间借贷的高风险与不规范性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隐患,任其自由发展很可能会危机人民的财产安全。总的来说,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主要有以下几类。

2.1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保证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从主要行为上是相近的,但是在程序规范上却是天差地别的。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行为时,需要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以供机构进行审查、评估,甚至还要进行抵押和担保,这些程序的存在确保了金融机构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失,而金融机构本身的信誉、雄厚的财力可以为借贷者进行担保,确保借贷者的权益会受到保护。而在民间借贷中,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不少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在人情之上,因此不会制定正规、详细的借贷合同,贷款的抵押也缺乏正规的评估和收回手段,因此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借贷双方产生纠纷时,或者单方面撕毁合约时,就会使另一方收到巨大的损失,而这一损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权益。不少民间借贷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处理方式粗暴简单,对于逾期行为更是采用打砸抢或者恐吓的方式进行解决,不仅威胁借贷者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2.2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借贷者的情况千变万化,如果每一次都灵活处理,那么很可能会陷入无序的混乱之中,因此,详尽的规范程序、专业的合同条款以及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是维系金融行业发展的保障。而民间借贷显然都很难做到上述的这些要求,尤其是大量民间借贷的存在使得海量的资金流通在监管范围之外,严重地挤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长久下去,很可能会兴起不正规的借贷风潮,正所谓劣币驱除良币,最终受害的还是借贷者以及金融机构。

2.3造成社会动荡

民间借贷常常伴随着纠纷,由于缺乏规范的程序,借贷者想要逾期或者少还款,而放贷者则容易贪心的想要多还款,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对于民间放贷者而言,想要高效率的收回贷款,采取暴力的方式是常见的选择,纠集地痞流氓对借贷者进行威胁与骚扰。而借贷者在产生逾期或者少还款的想法后,很容易一走了之,使得放贷者蒙受巨大损失。这二者的冲突矛盾极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并且波及到周围的无辜大众,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甚至不少不法分子借机敛财或者敲诈勒索,对打击违法犯罪和净化社会风气都产生了不小的阻碍。

3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缺陷

民间借贷存在诸多的问题,单也并非无藥可救,完善的法律规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抵消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使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需要看到的是,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很好的帮助民间借贷走向健康发展。

3.1现存法规内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条文规范大多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距今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虽然期间有过几次重新更定和补充,但总体来讲还是在九十年代条文的框架下展开的,且近些年一直没有得到补充和更新。如今的社会与九十年代的社会可谓天差地别,民间借贷的形式和规模都已今非昔比,不少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都无法在现行法律当中找到合理的解释,使得在实际的案件判决中,法官常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3.2配套制度的缺失

民间借贷行为的最大问题便是缺少专门的金融监管,使得其逐步走向自由化和无序化的方向,不少人热衷于钻法律空子。其次就是预警机制的缺失,不少借贷人对民间借贷并不够了解,只是听到其宣传便头脑一热,事后后悔不已。

4对于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建议

至今关于民间借贷行为正当与否的讨论还在进行,事情都有其两面性,不能简单地否定民间借贷,也不能够无条件的为其大开绿灯,只有有限度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也只有在法律的监管之下,民间借贷才能够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

4.1完善法律条文

想要利用法律手段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就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规范和更新,确保在充分考虑当下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能够做到减少漏洞,不被别有用心者钻空子。让制度代替人来进行监督无疑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只有法律完善了,民间借贷行为才有可能趋利避害,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4.2建立法律监管制度

法律不仅仅是条文而已,最好的法律不是刻在石头上,也不是刻在金属上,而是留存在每一个人的心中。法律不仅仅要担负起解释与定义的作用,更要做高悬在民间借贷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也就是说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对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提出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不合法的表现,划定清单,借助银监会等相关机构,对民间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资金来源以及使用途径方面进行调查审核,对放贷一方的资质进行考察,确保能够出现在市面上的放贷机构都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正当机构,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借贷人的损失风险。

4.3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中,事后的监管占到监管行为的绝大多数,但是事后监管往往都很难收到很好的成效,受害者的损失基本上也无法收回,使得风险防范体系形同虚设。在之后的运作过程当中,应当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对于一些不具备资质且信誉较差的放贷方进行惩处,向借贷者提供优质的放贷方名单,对房贷单位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万无一失。

5总结

总而言之,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本身的正当性还不能够一锤定音,在相关的解释与认定出台之前,能够做的便是尽可能地完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郑上书,龚文明,甄泽宇.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20,(12):71,79.

[2]赵申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解释与检视[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6):104-122.

[3]王建文.论我国民间借贷合同法律适用的民商区分[J].现代法学,2020,42(1):132-142.

作者简介:王华,1984.04,女,汉族,甘肃武威,研究生学历,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就职于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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