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2020-11-16付燃

山东青年 2020年9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降低

付燃

摘 要: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且手段残酷暴力,事后表现出的冷漠和冷静更是让我们不寒而栗。我国刑法规定的入刑年龄是否还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日前,最高检在“从严惩处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表示,对一些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年龄而未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绝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一定的惩戒和矫治。可见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也相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层出不穷。2019年10月,大连一名10岁女童被同小区13岁蔡某某杀害并抛尸的事件震惊全国,但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因此只能对其收容教养。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热议,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我们尊重法律的裁判,但如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防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

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趋势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根据国内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数据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平均年龄为12.2周岁,且13-14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阶段;我国校园暴力的实施者多为11-16周岁的初中生,其中11-14周岁的实施者占72%①。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生在11-16周岁之间,且低龄化趋势不断提高。

未成年人犯罪多采取暴力手段。2017年最高院發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提到: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样,暴力和窃取为常用手段。其中采取暴力手段的占全部案件的41.38%、窃取手段占37.93%、威胁手段占14.48%、欺辱手段占3.44%、夺取手段占2.76%。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来看,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案件总数比盗窃案件总数还多2800件②。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化趋势。

二、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调整的争议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后未受到刑事处罚,回归社会后大多再次犯罪,手段残酷恶劣。目前学术界对是否应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存在三种主流学说。

主张降低说的学者认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发,实施恶性犯罪事件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刑事处罚,必然会对社会法治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教育制度的改善,低龄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水平已远远高于过去,具备了控制自身行为和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可以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制度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对待低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只有保护没有制裁,违法成本过低则会纵容一个又一个恶性案件的发生。

主张维持说的学者认为:低龄未成年人的“三观”还未完全建立,可以通过教育进行矫正。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因带着少年罪犯的标签难以融入社会,很可能再次犯罪,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仅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和教育的政策。但笔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取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护是相对而言的,一味地宽容只会放纵犯罪。

弹性说是部分学者提出的新观点,其主张是:把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固定为14周岁,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以14周岁为基点上下浮动六个月。由于不同犯罪人生活的环境和受教育程度不同,他们犯罪时的自我认知和控制能力也不同,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规定6个月的浮动标准是否科学无数据支撑,同时适用此制度会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不同法官对案件的评定标准不同,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判罚混乱。值得肯定的是该学说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

三、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1、部分未成年人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从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行为手段、事后销毁证据的方式等表现可以看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有一定控制和辨识能力的。蔡某某将女童杀害后装进塑料袋并拖至100米外的灌木丛中隐藏,后两次淡定地询问受害者父母是否找到女儿,并在同学群里一直强调自己未满14周岁。可见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识能力,同时也知晓一定的法律知识。

2、畸轻的处罚无法体现公平正义

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罪人处罚较轻,收容教养、父母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作用是有限的。例如年仅13岁的赵力宝犯强奸罪,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由其父母进行管教。但在不久后赵力宝因不能忍受父亲的责骂,闯入被害人家中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并将其母亲杀害。类似案件足以表明采取“一刀切”的保护政策不足以震慑到这类未成年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急需调整。

另外,因未满14周岁就可以逃避刑事处罚势必会让其他未成年人认为犯罪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社会稳定。同时,一味地强调保护未成年施害者,而忽略了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不利于社会正义观的建立。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

1、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提前

改革开放以来,公众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改善,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水平提高。年仅13岁的蔡某某有1.7米左右,身材高大,可见未成年人的生理情况不再是过去的“弱不禁风”。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水平也在提前,民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调整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相较过去有所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

2、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态度的转变

过去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但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让公众意识到这不止是简单的“打闹”,不少未成年人犯罪后未受到法律的制裁,让人无法接受。腾讯网2016年今日话题“‘小恶魔越来越多,犯罪未成年人就该严惩?”中网友们纷纷表明态度。近5万网友的投票显示,90.41%的人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77.9%的人认为刑罚比教化更有效③。可见,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正在发生严格化的改变。

四、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建议

(一)刑事入刑年龄降低为12周岁

民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从现有的关于年龄制度的改革来看,2岁的调整幅度是合理的。同时12周岁也未违背《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且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儿童从6周岁开始接受义务教育,12周岁已经完成了小学教育,具有较为完整的思维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2周岁是可行的。

(二)明确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2周岁后,相应扩宽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区间,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1)12-14周岁(不包括14周岁),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生活范围有限,但至少对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笔者认为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4种行为承担刑事責任;(2)14-16周岁,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对法律禁止的行为有了更多的认识,仍按照刑法原本的规定对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样进行区分更有利于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可以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制度完善

1、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适用的规则。笔者认为此制度可以适用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针对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提出证据证明其危害性,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完全按照年龄来进行裁判。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判罚混乱。

2、增加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的复核程序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上述条文并未对适用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规定复核程序。但笔者认为在适用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增加复核程序,报最高院核准,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期裁判上应更加谨慎。

(四)完善非刑罚处置措施

我国目前对未被科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主要采取三种非刑罚处置措施,即责令父母管教、收容教养、工读学校。但这三种制度在实践中过于形式化,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应完善上述非刑罚处置措施,以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

第一, 责令父母管教,实践中父母管教未成年人往往采取打骂或放任的态度,无法起到父母应有的教育作用。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依然让其接受原本的家庭教育,矫正效果微乎其微。笔者认为该项措施的完善,可以考虑由民政部门在村委会或居委会中设立矫正教育组织,监督并帮助父母对子女的矫正教育,并定期举行法制教育讲座、组织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进行义务劳动等,以此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

第二, 收容教养,实践中此项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且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犯罪人为集中教养。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身心发育情况、犯罪类别等进行分类,在不同的场所进行教育。尤其是对有心理疾病或有恶性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进行单独教养。不仅可以避免不同未成年犯罪人相互影响,更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改造。另外,应当配备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人员定期为未成年人进行疏导,以此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使其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回归正途。

第三, 工读学校,实践中工读学校得到的政府资助较少、师资力量不够,很多家长也对此表示排斥。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为工读学校提供支持,政府应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吸引优秀的教师、心理辅导人员进入工读学校,以便对学生进行更好的教育和辅导,使未成年犯罪人能认清自己的错误行为,及时改正。同时应制定针对工读学校毕业生的帮扶政策,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结语

我们应当正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趋势,从国家、社会、家庭不同方面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提供新思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违背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保护政策,只是在部分未成人恶性犯罪事件中体现的保护程度较小,但依然会给予应有的保护。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完善相应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审判制度等,才能达到惩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注释]

①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②龙江楠:《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③ 奚应红:《‘小恶魔越来越多,犯罪未成年人就该严惩?》,资料来源:腾讯新闻网.

[参考文献]

[1]于志强.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整体修法思索[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03):58-65.

[2]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张忠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张桂荣,闫佳,张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01):42-52.

[5]赵天红.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探析[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2):13-20.

[6]金泽刚,张涛.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新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3):6-13.

[7]何萍,陈松然.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价值及本土化途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3):22-32.

[8]孙谭好,王成刚.浅析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08):226-227.

[9]王石川.少年杀人带给我们多少心灵冲击?[J].北京观察,2019(11):33.

(作者单位: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宜宾 644000)

猜你喜欢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降低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孝道教育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论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征与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规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