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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20-11-15余玉苗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20年5期
关键词:委派股权结构高层

向 东,余玉苗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SOLOW[1]就提出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创新,而不是资本;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管理学家PORTER[2]认为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有效竞争,必须不断创新,提升竞争优势。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提出要使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指出,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而企业作为主要的创新主体,其创新绩效对于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水平至关重要[3]。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主导力量,理应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国家统计局2017年全国企业创新调查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创新存在活跃度和投入水平相对偏低、创新成效和层次相对不足等问题,无论是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占比、研发投入强度,还是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的新颖度,国有企业都明显低于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也低于其他企业的平均水平①资料来源:国有企业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应予关注(http://www.zgxxb.com.cn/jqtt/201809120012.shtml)。。在目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中如何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目前,学者从产业效率[4]、风险承担[5]、投资效率[6]、公司绩效[7-8]、内部控制质量[9]、薪酬业绩敏感性[10]等方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经济后果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还比较少,已有研究局限于从股权结构层面[11-16]或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角度[17-19]考察和分析问题,并未深入考察处于非控股地位的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董监高)参与国有企业高层治理如何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问题。本文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层面研究非国有资本的引入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并创新性地研究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中的中介效应。本文的研究结果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企业创新绩效,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1 文献回顾

1.1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创新绩效

学术界已经从多种视角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经济后果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在产业效率上,民营化企业比原国有企业有明显优势[4]。在风险承担上,出让国有股权可以增强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5]。在投资效率上,原国有企业留存的政策性负担或者政治依附降低了民营化企业的投资效率[6]。在公司绩效上,国有和民营股东共同持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型股权结构能够起到提高公司绩效的作用[7-8]。在内部控制质量上,非国有股东在企业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能显著改善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9]。在薪酬业绩敏感性上,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企业委派高管能够改善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业绩敏感性[10]。上述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能够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些学者也比较深入地探讨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存在的行为博弈[20]、机构投资者持股[21]、高管跨体制联结[22]、最优国有产权比重[23]、改革动力和阻力[24]以及政府放权意愿[25]等具体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总之,上述研究表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尽管还存在过度监督、不同产权性质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及企业文化冲突与融合等现实难题[3,7],这些难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充分考虑并逐步解决。

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创新影响方面的研究目前还不够深入。一方面,局限于从企业股权结构层面研究问题。例如,周黎安和罗凯[11]认为非国有企业的创新与企业规模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春涛和宋敏[12]发现国有产权降低了薪酬激励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温军和冯根福[13]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抑制了国有企业的企业创新;李文贵和余明桂[14]揭示非国有股权能有效促进民营化企业的企业创新;江轩宇[15]发现金字塔层级对地方国企的企业创新有显著促进作用;李姝等[16]研究了股东大会的投票数据,认为相对于国有企业,非控股股东参与企业决策的积极性更能够促进非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这类研究仅从企业性质、股权比例或股权层级等股权结构层面考察和分析问题。另一方面,局限于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角度研究问题。例如,鲁桐和党印[17]发现在资本密集型的国有企业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企业的研发投入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文雯等[18]认为国有企业的企业创新受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负面影响比非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徐伟等[19]发现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激励机制、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企业的创新投入有着不同的作用效果,前两种机制产生促进作用,而后者则产生抑制作用。这类研究仅从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等角度考察和分析问题。因此,关于处于非控股地位的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如何参与国有企业的高层治理,以及国有企业高层治理结构随之调整后如何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等问题,目前的研究还鲜有涉及。

1.2 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企业高层治理

目前,许多学者除了从股权结构层面研究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外,已经开始从企业的高层治理层面系统分析不同性质的股东委派董监高加盟国有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等方面的影响。徐伟等[19]发现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委派董事(含董事长)和总经理形成控制机制,对企业创新投入有促进作用,而委派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形成监督机制,对企业创新投入有抑制作用。刘运国等[9]认为非国有股东在仅持有国有企业股权的情况下不能影响企业的内控质量,而在国有企业高层治理层面参与的情况下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内控质量。蔡贵龙等[10]基于企业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双重层面对非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高管激励相关性的研究发现,在委派高管参与企业公司治理的情况下,非国有股东可以有效改善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业绩敏感性。然而,对于非国有股东持有国有企业的股权(即股权结构参与)与委派董监高参与国有企业的高层治理(即高层治理参与)之间的关系,以及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如何通过参与高层治理影响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活动,目前鲜有研究。

1.3 政治观和经理人观

政治观和经理人观从理论上都可以合理解释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从政治观角度看,政府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6],因此国有企业往往被迫放弃创新性的投资机会,承担较多的政治功能和社会责任。而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后,非国有股东在企业股权结构与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将增加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成本[27],有利于国有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从经理人观角度看,传统的国有企业受困于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缺乏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监督措施,管理人员往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非企业利益最大化[28],从而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创新动力不足。而非国有股东的参与,尤其是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将促使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制订管理人员激励制度,有效降低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推动企业提升创新绩效。

从实证研究来看,GUPTA[29]以转让非控股股权的印度民营化企业为研究对象,认为即使在政府保留控股权的情形下证券市场仍然可以起到监督和奖励管理者经营业绩的作用,从而支持了经理人观。李广子和刘力[30]以剔除资产重组效应的民营化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民营化能够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但是上市公司对管理人的激励政策在民营化之前和之后并没有明显改变,由此支持了政治观。李文贵和余明桂[14]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002—2007年的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非国有股权比例与民营化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支持了经理人观,未支持政治观。徐晓萍等[31]基于2009—2014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从市场竞争的视角提出国有企业的创新劣势在不同竞争环境中理论归因不一样,在低竞争环境中主要源自经理人观,而在高竞争环境中主要源自政治观。本文拟采用2008—2016 年A股上市的国有制造业企业相关数据,在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双层面框架下检验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究竟源于经理人观还是源于政治观,以拓展实证研究的数据源,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2 研究假设

2.1 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

根据产权理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不清晰以及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以及郑志刚和孙娟娟[32]对于代理问题的分类,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既存在第一类代理问题,又存在第二类代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第一类代理问题体现在国有企业内部存在“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33],而且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无法有效协同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和企业整体利益,难以使企业高效运营,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国有企业第二类代理问题体现在国有控股股东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和信息方面的优势谋取自身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和企业整体的利益[34],掏空企业,使企业创新资源匮乏[16]。

另外,由于企业内部存在不少非市场化的机制,国有企业一直处于两权不分、政企不分、社企不分和党企不分的“四不分离”困境[35],面临“半市场化、半行政化”治理等顽疾[33],更加重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以及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

基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非国有股东具有追逐盈利的天然属性,并且有灵活的经营策略和务实的管理风格,在入股国有企业后,为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投资回报最大化,非国有股东有极强的动机推动国有企业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29],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和监督[7],降低他们的道德风险,减少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他们主动开展创新活动,有效缓解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同时,非国有股东可以在股权方面制衡和监督国有控股股东,通过与国有大股东之间的充分博弈和相互制约,减少其侵占公司资源、掏空公司以及侵占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确保企业的创新投入,有效缓解国有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尤其,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参与企业高层治理,可以获取更为充分的企业内部信息并且掌握一定的话语权,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督和控制作用[10]。因此,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受到非国有股东在股权结构与高层治理两个层面的制衡、监督和推动,必然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内部控制质量[9]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36],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最终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16]。

综上所述,本文预期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股东能够有效提升其创新绩效。由于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股东包括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层面,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1 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

H2 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

2.2 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的中介效应

股权结构是企业公司治理实现的基础[37],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团队则是企业公司治理实现的主要载体。根据博弈论,非国有股东通过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持有国有企业的股权之后,一定会与国有控制股东沟通按持股比例委派董监高进入国有企业、参与企业高层治理的问题,进行代理权的争夺[10]。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规定,在法律层面确保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和监事(包括高管人员)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目前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目前非国有股东已经向企业委派董监高,参与了企业的治理和管理活动[9-10],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的比例还远达不到其持股比例[10],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超额委派董监高侵占了非国有股东在国有企业的参与权。然而,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向国有企业委派董监高的比例和人数。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3 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能够有效提升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监高参与企业的高层治理以获取企业经营管理的内部信息,增加对企业的了解,充分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非国有股东在掌握内部信息、深入了解企业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投票参与国有企业股东层面的重大决策,然后通过所委派人员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管理人员会议(如总经理办公会)来参与国有企业股东层面以下的内部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而且通过所委派人员参与企业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作用更为直接,效果也更明显。可以说,非国有股东在国有企业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建立在股权结构层面参与的基础之上,而且非国有股东在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程度反映了国有企业如何对非国有股东进行企业决策权配置的问题,反映了非国有股东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就企业创新绩效而言,非国有股东在股权结构层面参与之后获得了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权,非国有股东再通过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积极影响企业创新相关的决策和管理活动,推动企业进行研发投资和技术创新,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根据BARON和KENNY[38]对中介变量的定义,分析得出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通过高层治理参与的中介作用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提升作用。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4 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中具有中介效应。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8—2016年国内A股上市的制造业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以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在于:①国有上市公司引入非国有资本力度较大,为研究提供了最好的样本;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格,容易获取可靠数据;③技术创新对于制造业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更为直接,通过专利数量和新产品产出等指标能更准确地度量其创新绩效。本文剔除了下列数据:PT、ST、*ST公司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366个样本企业、9年共计3 294个企业—年度观测值。

本文的企业专利、独立董事、董事会人数以及经理持股等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而其他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其中企业每年是否有新产品收入、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以及人员委派数据通过手工查阅企业年报收集得到。

3.2 实证模型与变量

3.2.1 检验直接效应的模型与变量 借鉴GUPTA[29]以及李文贵和余明桂[14]的做法,本文构建如下模型(1)和模型(2)来分别检验H1和H2。

在模型(1)和模型(2)中,被解释变量INNOVATION 表示企业的创新绩效,度量指标为企业专利数量(LN_PATENT)和企业新产品产出(NEW_PRODUCT)。前者用于主检验,后者用于稳健性检验。解释变量NONSOE_SHRHLD 和NONSOE_CORGOV 表示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和高层治理参与,分别从股权结构层面和高层治理层面度量非国有股东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参与程度。前者的度量指标为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和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后者的度量指标为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DIRECTOR_NON)和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的比例(DIR_SUP_SEN_NON)。两者的度量指标均考虑了主检验和稳健性检验两种情形。

对于控制变量(X),本文参考了HIRSHLEIFER等[39]、李文贵和余明桂[14]以及刘运国等[9]的做法,考虑了可能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控制变量:①企业设立年限(AGE)、企业规模(SIZE)和资产负债率(LEV)等企业基本的特征变量;②市盈率(PE)、总资产利润率(ROA)和营业总收入年增长率(GROWTH_SALES)等盈利性和成长性变量;③研发费用(R&D)和政府补贴(SUBSIDY)等研发投入和政府支持变量;④独立董事比例(INDEP_DIR)、董事会人数(BOARD_SIZE)和董监高持股比例(SHR_MGR)等公司治理和激励变量;⑤企业所在的制造业行业类别(INDUSTRY)和年度(YEAR)。模型(1)和模型(2)中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定义与说明Tab.1 Definitions of main variables

3.2.2 检验中介效应的模型与变量 参考BARON和KENNY[38]以及温忠麟等[40]的做法,本文构建如下模型(3)和模型(4)来检验H3和H4。

模型(3)直接用于检验H3。模型(1)、模型(3)和模型(4)结合在一起,通过依次检验回归系数的方法检验H4:如果模型(1)中α1和模型(3)中β1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性水平,而模型(4)中γ1比模型(1)中α1数值下降,但在统计上仍然处于显著性水平,则表明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具有不完全的中介效应,即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发挥部分中介效应。模型(3)和模型(4)中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除了稳健性检验中的固定效应模型回归检验之外,本文还选用了混合最小二乘(OLS)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对回归系数进行了稳健标准误回归修正,并对标准误差进行了公司层面的聚类(cluster)效应调整,以减少个体间误差项异方差的影响。对连续型变量在双侧1%的水平上进行了Winsorize处理,以避免异常值的影响。

3.3 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人员委派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就持股比例而言,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的均值是7.4%,并且超过40%的国有上市公司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在5%以上;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的均值是16.2%,并且超过60%的国有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在10%以上。《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证券法》和相关证券法规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以上这些规定表明,当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除了可以通过抛售股权的方式消极表达对公司的态度,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积极对公司施加影响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上述国有上市公司第一大非国有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数据表明,非国有股东在股权结构上能够发挥一定的制衡作用。

表2 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人员委派统计表Tab.2 Statistics of shareholding and personnel assignment of non-state-owned shareholders

就表2 中Panel A 的人员委派数据而言,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DIREC⁃TOR_NON)的均值是3.2%,委派董监高比例(DIR_SUP_SEN_NON)的均值是2.8%,两者均明显低于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和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表明国有控股股东超过其股权比例委派了董监高,明显侵占了非国有股东的股东权利。但是,近15%的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里有非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并且约20%的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中有非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是其参与国有上市公司高层治理的具体体现,因此有理由相信在相当比例的国有上市公司当中,非国有股东已经通过委派董监高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在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3报告了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人员委派等变量以外其他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这些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在创新绩效、负债水平、盈利性与成长性、研发投入与政府支持以及公司治理与激励等指标上存在较大差异。在这些存在较大差异的样本中,本文研究非国有股东参与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以及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中介效应。

表3 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人员委派等变量以外其他变量描述性统计Tab.3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variables other than participation of non-state-owned shareholders

4 实证结果及分析

4.1 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

表4报告了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高层治理参与和国有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多元回归结果。在模型(1)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与企业专利数量(LN_PATENT)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则H1成立,此结果与李文贵和余明桂[14]的研究结论一致。在模型(2)中,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DIREC⁃TOR_NON)与企业专利数量(LN_PATENT)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则H2成立。

4.2 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中介效应

表4的模型(3)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与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DIRECTOR_NON)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能够有效提升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H3成立。模型(1)和模型(3)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模型(4)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的系数比模型(1)中该系数值有所下降,但仍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具有部分中介效应,H4成立。

根据表4的模型(1)和模型(4),从控制变量来看,公司规模越大则企业创新绩效越好,反映出公司规模对企业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与周黎安和罗凯[11]、HE 和TIAN[41]、李文贵和余明桂[14]、江轩宇[15]以及朱冰等[3]的研究结论一致。营业总收入年增长率与企业创新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处于成长期时企业创新绩效较好。研发费用与企业创新绩效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提升创新绩效,与HE 和TIAN[41]的研究结论一致。独立董事比例和董监高持股比例与企业创新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改善公司治理,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及实施高管股权激励[42-44],均能够有效推动企业提升创新绩效,这与完善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措施、缓解委托代理问题的经理人观是一脉相承的。

表4 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高层治理参与和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Tab.4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icipation in ownership structure&high-level governance of non-state-owned shareholders and innovation performa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4.3 进一步分析:政治观和经理人观

如文献回顾所述,无论是政治观还是经理人观都能够合理解释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本文进一步检验此促进效应的理论归因。

根据政治观,政府干预是国有企业创新绩效低下的重要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企业确实有社保、就业和维稳等诸多方面的政策性负担[45]。如果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主要源自政治观,那么非国有股东参与度更高的国有企业,所遭受的政府干预应该更少。

而根据经理人观,国有企业缺乏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监督措施,以及由此造成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不一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是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创新绩效不佳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表明,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对企业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42-44]。如果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主要源自经理人观,那么非国有股东参与度更高的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代理成本应该更少。

本文在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能有效提升企业创新绩效的假设得到验证的情况下,参考李文贵和余明桂[14]以及徐晓萍等[31]的做法,构建如下模型(5)和模型(6)来分别检验政治观和经理人观。

在模型(5)中,被解释变量REGULATION 表示政府干预,使用以下两种指标衡量:员工比率(EM⁃PLOYEE_RATIO),定义为企业当年末员工人数除以总资产所得数值的1 000 000 倍;工资比例(SALA⁃RY_RATIO),定义为企业当年末应付工资除以当年营业总收入所得数值的100倍。前者用于主检验,后者用于稳健性检验。在模型(6)中,被解释变量AGENCY表示代理成本,使用以下两种指标衡量:经营费用率(OPER_EXP_RATIO),定义为企业当年管理费用与营业费用之和除以营业总收入;资产周转率(AS⁃SET_TURNOVER),定义为企业当年营业总收入除以年末资产总额。同样前者用于主检验,后者用于稳健性检验。

由于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起着部分中介作用,因此本文选取在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层面研究政治观和经理人观的适用性,以便更全面反映非国有股东参与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所以,模型(5)和模型(6)中的解释变量选用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NON⁃SOE_SHRHLD)指标,而非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NONSOE_CORGOV)指标。

解释变量NONSOE_SHRHLD和控制变量(X)具体定义详见表1。同样,为避免异常值的影响,仍然对连续型变量在双侧1%的水平上进行Winsorize处理。

表5报告了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和政府干预、代理成本的多元回归结果。表5的模型(5)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的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表明非国有股东参与难以有效减少来自政府的干预。模型(6)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与经营费用率(OP⁃ER_EXP_RATIO)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非国有股东参与能够有效减少代理成本。表5的结果表明,非国有股东参与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源自经理人观,而非政治观。这也印证了前文分析的控制变量独立董事比例和董监高持股比例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是基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双层面研究框架得出的研究结果,与GUPTA[29]以及李文贵和余明桂[14]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而不支持李广子和刘力[30]的研究结论。

表5 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和政府干预、代理成本的关系Tab.5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icipation of non-state-owned shareholders in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agency cost

根据表5 的模型(6),在控制变量方面,公司总资产利润率越高、研发费用支出越大、董事会人数越多,则企业的经营费用率越高,即代理成本越高。

5 稳健性检验

5.1 内生性问题

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两阶段回归(2SLS)法。参考刘运国等[9]的做法,本文选用政治经济距离(DISTANCE)和经济发展水平(GDP)作为第一阶段回归影响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的工具变量。政治经济距离(DISTANCE)定义为企业所在省份(直辖市)的省会城市距离北京的经纬度距离除以1 000所得数值;经济发展水平(GDP)定义为企业所在省份(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的自然对数。选取这两个指标作为工具变量的主要原因是:①与政治中心北京距离越近的国有企业,受中央经济政策的影响就越大,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力度也越大;②而企业所在省份(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当地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程度也就越高。两个指标并不直接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符合外生变量的要求。

表6的Panel B为第一阶段回归结果,用于检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政治经济距离(DISTANCE)和经济发展水平(GDP)这两个工具变量与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分别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和显著正相关,表明这两个工具变量满足相关性条件。在外生检验中过度识别Sargan检测结果表明,这两个工具变量通过了外生性检验。

表6 两阶段回归结果Tab.6 Two-stage regression results

表6的Panel A 为第二阶段回归结果。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_1ST)在1%水平上与企业专利数量(LN_PATENT)显著正相关,在1%水平上与经营费用率(OPER_EXP_RATIO)显著负相关。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在控制内生性问题后,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以及该促进效应的经理人观仍然成立。

5.2 替换变量回归检验

本文同时改变非国有股东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的度量指标检验H1~H4。采用企业新产品产出(NEW_PRODUCT)指标度量企业创新绩效;采用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指标度量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采用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的比例(DIR_SUP_SEN_NON)指标度量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企业新产品产出(NEW_PRODUCT)是取值为1或0的哑变量,所以模型(1)、模型(2)和模型(4)均采取Logit回归分析。

另外,本文同时改变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另外采取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R_NONSOE指标)、政府干预(另外采用工资比例SALARY_RATIO指标)和代理成本(另外采用资产周转率ASSET_TURNOVER 指标)3 个变量进行政治观和经理人观的检验分析。替换变量回归检验的结果表明,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和高层治理参与都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而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能够有效提升其高层治理参与,并且其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具有部分中介效应,即H1~H4仍然获得支持。在替换变量情形下检验政治观和经理人观的结果表明,非国有股东参与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依然源自经理人观,而非政治观。这与主检验情形下检验政治观和经理人观的结果保持一致②限于篇幅,本文的替换变量回归检验结果未列入正文。读者可向笔者索取。。

5.3 固定效应模型回归检验

考虑到不同企业个体异质性问题,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回归来控制公司层面的固定因素,在主检验设定的变量条件下进行稳健性检验,其结果与主检验情形下的检验结果依然保持一致③之所以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而不是随机效应模型,是基于Hausman 检验结果。限于篇幅,本文的固定效应模型回归检验结果未列入正文。读者可向笔者索取。。

5.4 中介效应的Bootstrap检验

前文应用中介效应逐步检验法[38,40]检验了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中介效应,采用Bootstrap检验法进行进一步检验。表7报告了Bootstrap的检验结果。当被解释变量为企业专利数量(LN_PATENT)时,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DIRECTOR_NON)的中介效应在1%水平上显著。当被解释变量为企业新产品产出(NEW_PRODUCT)时,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的比例(DIR_SUP_SEN_NON)的中介效应也在1%水平上显著。表7的Bootstrop检验结果表明,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具有中介效应,进一步证明了H4的稳健性。

表7 Bootstrap检验结果Tab.7 Bootstrap test result

6 结论与启示

6.1 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8—2016年国内A股上市的制造业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以企业专利数量和新产品产出为企业创新绩效的度量指标,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层面分析了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对其创新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非国有股东在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层面的参与均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而且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中具有中介效应。本文进一步分析了非国有股东参与对企业创新绩效促进效应的理论归因,检验结果支持经理人观,而不支持政治观。两阶段回归(2SLS)、替换变量回归、固定效应模型回归以及中介效应的Bootstrap检验为上述结论提供了更为稳健的证据。

6.2 理论贡献

第一,从企业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层面研究了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与现有文献局限于从企业股权结构层面或大股东、控股股东角度研究企业创新有所不同,本文从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和高层治理参与两个层面促进企业创新的角度研究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丰富和拓展了国有企业股东治理与企业创新绩效的相关研究。

第二,从中介效应的视角研究了非国有股东股权结构参与、高层治理参与以及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作用机制。与现有研究从股权结构层面或者高层治理层面割裂地研究非国有股东参与对企业的影响不同,本文创新性地研究了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参与在股权结构参与和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中介效应,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中推进决策权配置改革、提高非国有股东在国有企业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三,在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双层面框架下,研究了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促进效应的理论归因。与现有研究仅从股权结构层面分析问题不同,本文在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双层面研究框架下检验了非国有股东参与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促进效应的理论归因,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理人观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经验证据。

6.3 政策含义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含义。①应逐步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力度,更为充分地引入非国有资本,发挥非国有股东对国有股东和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代表的制衡、监督和推动作用。②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的内部决策权配置改革,加大非国有股东在企业高层治理层面的参与度,让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实至名归地参与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从而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③持续完善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目标有效协同,充分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

6.4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本文还存在如下局限性。①受限于可公开获取的数据,本文研究了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之后非国有股东参与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没有通过考察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前后企业创新绩效的变化情况来研究非国有资本所起的作用。②本文基于产权理论分析和检验了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而未基于超产权理论从市场竞争角度研究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对企业的影响。未来研究时,可以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前后企业创新绩效的变化情况更全面地考察非国有资本所起的作用;也可以进一步基于超产权理论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研究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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