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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国政治到国际法治:以国际软法为视角

2020-11-15江河

社会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软法国际法实力

文/江河

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及国际软法的兴起

1.大国政治和国际法的三重社会基础

全球化、地方化与区域一体化构成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的三重社会基础,这三者在特定历史阶段存在对立和统一的辩证关系。全球化始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现代社会的全球化概念以国际市场的四大自由流动及其优化配置为内在逻辑。国际社会的战争与和平,都与全球经济活动相关,而经济全球化的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取决于其内在的本质特性。西方国家沿着市场原教旨主义和资本主义逻辑建构的全球化,无法与国际层面的民主政治和国际法形成原始的互动,因此这种单向度的全球化最终会引发逆全球化浪潮,而民粹主义所导致的某种程度的自然状态,会促成多向度全球化的形成以及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

民族国家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最基本的行为主体,民族文化通过民族历史得以传承。历时的主观文化联系与共时的客观市场联系,是社会一体化的两大维度。以地缘政治为基础的文化融合和现代科技的时空压缩,都使区域一体化的程度高于全球一体化的程度。在新功能主义的溢出路径下,经济、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区域一体化可以形成多重的双向互动。当民族文化的同质性较强时,区域一体化将形成多维度的互动,宪政逻辑便会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之间形成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整合作用。而世界多元文化,使区域一体化水平在全球层面存在天壤之别,这反过来为大国政治的实践奠定了社会基础。区域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之间存在历时的互动关系,但以共时的国际社会为背景,两者具有此消彼长的发展规律。

在全球风险社会中,跨国安全风险的应对构成现代国家的重要合法性渊源。当国家无法有效应对全球风险时,社会治理便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和地方化的发展趋势。全球风险首先表现为全球经济风险,而超越民族国家控制能力的经济风险,构成了其他社会风险的诱因。单向度的经济全球化将引起地方化的政治回应:要么沿着民族主义的路径重构国家主义,要么沿着社会契约的路径建构超国家机制。在世界文化多元和小国政治无法与大国政治抗衡的背景下,民粹主义掀起的逆全球化浪潮便是前者的体现,后者则代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因为国家主义无法有效应对全球风险。

2.国际软实力与国际软法的兴起

国际软法是指国际关系中缺乏法律约束力合意,但其实体内容具有类似于条约和国际习惯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在单向度的经济全球化与多维度的国际政治博弈中,沿着从国际市民社会到国际公民社会的逻辑,新的跨国行为体正在塑造人类的主体性和全球意识。在新的主体性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支配下,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开始规制跨国关系,特别是主权国家不愿或不能规制者。单向度全球化的剥削性和负外部性,使其受害者主观上抵触以商品平等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区域一体化的同质文化,将推动商品的形式平等向自然人的实质平等转化,这便为国际软法的发展夯实了文化基础。在全球化和地方化的互动中,出于其人类主体性,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抗诉经济全球化和应对跨国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行为主体。在长期的实践中,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表达方式形成自身独有的行为规则,其民主渊源也使这些规则被自觉地遵守。由此,国际软法在地方化的层面得以兴起。

以国际软实力为建构路径的国际软法,既能促进大国政治的合法化,也有利于自然国际法的复兴,从而使大国政治迈向国际法治。国际软法推动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而这种互动以国际软实力和国际软法的同质性为前提。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软实力和国际软法具有主体上的趋同性。首先,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确立及其运作中的隐含权力,推动了国际行政法的发展,就其特性而言,国际行政法是最重要的国际软法。国际组织也是国家增强外交软实力的重要机制。其次,经济全球化所促成的国际市民社会,将推动国际公民社会的萌芽。作为国际公民社会的主要代表,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主权国家外交行为的认同或谴责将影响国家的外交软实力。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助于国际软法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在国际环境和人权保护领域。在全球化与全球性问题的客观背景下,全球治理的主体资格及其能动性,决定了行为者的政治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而国际软实力与国际软法在主体上的趋同性,使两者演化出相似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沿着主体论的路径,跨国行为体及其能动性建构了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并推动了国际公民社会的萌芽,进而为国际软法的发展夯实了价值基础和意识形态。

国际软法视域下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

1.全球治理的概念重视与国际软法的发展

全球治理可以界定为,在缺乏主导性政治权威却又相互依赖的全球化背景下,为了应对全球性问题和追求人类共同利益,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在内的国际行为体,通过各种强制性的正式管理或规制以及非正式的社会化倡议、公共程序或机制,来避免全球风险和追求可预见的、安全的社会秩序的行为。首先,主体的多元化是全球治理的首要内涵,全球治理不断发展出新的行为主体。其次,主客体关系决定了行为的基本价值。全球风险社会中的人类共同利益,是全球治理的基本价值和行动目标。再次,全球化的主体论和价值论决定了全球治理的本体论,它使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成为全球治理本体的主要内容。最后,就其关联论而言,全球化、全球性问题和国际行为体的多元化,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它们必然引起全球治理的变革。

全球治理的新特征和新外延,有利于理解国际软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形成机制。国际软实力是国际软法得以强化的主要路径,而全球治理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国际软实力以及国际软法在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互动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全球治理旨在追求全球共同价值,或者说实现人类生存意义下的主体性,这便为大国塑造“全球”意识形态奠定了社会基础,这种意识形态有利于扩大政治制度的吸引力和国际辐射能力,而话语权、程序控制和议题设置则都将使这种意识形态转变为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从而实现政治制度到法律制度的质变。其次,全球治理主体的全球性和多样性使公共权力逐渐社会化,这也为国际软法的形成提供了主体性基础。由主权国家所创设的国际法渊源体系,也因为软实力的作用而向国际软法开放。基于全球意识形态和全球共同价值的发展,国际软实力将促进国际软法的形成。

国际行为体和客观的国际关系决定了全球治理的本体或主要外延。国家和国际组织曾是全球化初期全球治理的传统主体,市场经济的法治特性使国际法治成为全球治理的主要外延。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民粹主义和反建制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际法治,国家间政治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逐渐提升。在国家间政治的外交博弈中,大国政治处于支配地位,这便使大国政治也成为了全球治理的主要外延。以全球化为背景,以全球治理的概念为理论坐标,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构成了全球治理的两大外延。国际软实力构成了大国政治的关键要素,而在解构单向度全球化和建构多向度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软实力必然依赖于国际软法。尽管缺少形式上的法律拘束力,国际软法依然可作为一种未然的法融入全球治理进程,这使全球治理最终导向国际法治。

2.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现实互动

国际软实力的基本构成,不仅揭示了国际决策的行为逻辑,也体现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内在互动性。通过国际程序和话语权的控制,国际软实力有利于大国将自身的政治规范创设为国际软法,进而影响条约的缔结和国际习惯的形成。国际软实力的动态运作实质上与法律的静态层级体系相呼应。广义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同心圆体系,从内环到外环依次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价值。从内环到外环,狭义的、微观的法律体系依次向中观和宏观的法律体系开放,其背后的支配逻辑就是法律价值的演进,而法律价值的发展以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和人格强化为前提,后者为前者提供了价值观和能动性。就狭义的法律体系而言,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大国意志,但国家主权平等以及主权国家的多极化,使一般法律原则成为国际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更为重要的是,跨国行为体的多元化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都沿着人类的主体性和全球政治意识的路径培育了国际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进而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塑造了广义法律体系下的国际软法规范。国际法渊源可以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整体上体现了国际法的形式渊源,而其辅助渊源有助于国际软法的强化或硬化。由此,国际软法推动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并促进了国际法治的发展。

国家外交软实力的提升主要依赖于国际机制中的软实力以及全球治理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实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根据国家软实力的外在维度和国际法的运行论,国际软实力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国际话语权、“全球意识形态”的塑造能力、国际议题的设置能力、国际程序的控制能力以及国际制度的创设能力。前三者更多地为大国政治所主导,国际程序控制能力的关键是对程序性国际机制特别是国际组织的主导能力。任何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渊源于对应的政治制度,这便促进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国际软实力的强化应是国家发展社会科学的主要宗旨之一。制度文明是政治和法律两大学科的统一体和连续体,而大国政治与国际法治的辩证关系则是两者互动的必然延伸。全球治理的内涵、外延和基本特征,决定了外交人才应具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体系。在外交实践中,国际软实力的强化路径依次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际话语权的强化及其网络建构,这将依托于全球社会学及其在互联网中的应用能力;二是全球性问题的识别能力和全球议题的设置能力;三是协同性外交实力,即促成硬实力和软实力以及大国政治和国际法互动的能力,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互动中塑造其巧实力。

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实践

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法治的理论建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履行大国责任和实现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和博弈始终贯穿于全球化进程之中,但国际法治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当代的大国政治兼具进步性与局限性,其工具性价值与大国的外交目标相联系。大国政治有两种发展倾向:一是走向霸权政治,二是作为必然的历史过渡到国际法治。中国主张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全球化进程,它是大国责任的外交实践和充分体现,并在大国政治的基础上通过国际软实力与国际软法促进了国际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中国儒家文化的现代性转向,儒家文化的和谐观是实体正义和形式秩序的统一,它体现了中华文明的软实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旨在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国际关系中追求大国和小国之间的实质平等,这使大国政治在主体论领域朝着民主和法治的目标迈进。

法律的主体论决定了价值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了国际法价值的内在发展。《联合国宪章》第1条是国际法价值的最佳表达,其逻辑结构预示了其秩序价值的发展规律,即从禁止战争语境下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到国家之友好和基本人权之尊重,而这种规律与消极和平到积极和平的变革相一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公道正义、共建共商的安全格局与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这体现出先进文化的包容性。只有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平等互利,形式的经济平等才会向实质的政治平等“溢出”,民族文化也将随之得以融合,由此消极和平才会发展为积极和平。基于内在的正义和实质的平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和接受。部分国际组织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纳入决议,从而构成了国际软法的一部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大量国际文件,在形式和效力上属于国际软法,其在外交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遵守。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了国际软法的迅速发展,它强化了全球治理的主体意识和价值观念,使大国政治的历史进步性抑制了霸权倾向,为国际软法和国际硬法的发展奠定了价值基础。

2.“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法治的社会基础

“一带一路”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外交实践,是中国承担大国责任和推动国际法治的重要举措。沿着新功能主义的“溢出”路径,经济整合、政治合作与文化融合依次展现了其在社会一体化中的优先次序。在这种进程中,“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促进了全球治理内在要素的互动,而且也推动了国际法治的发展。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履行了其大国责任,即为国际社会提供了经济交易制度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等公共产品,并通过发展权的逻辑和平等互利原则建立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通过市场力量和自由贸易及其“溢出效应”促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一带一路”倡议所提出的政策沟通和多边主义,是经济合作向政治合作的必然结果。在一般性和特殊性以及全球化和地方化的互动中,民族文化的吸引力和包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族国家的国际软实力。“一带一路”倡议体现了中华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文化包容性,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外交软实力和全球治理能力。

尽管其具有时间上的优先次序,但是经济整合、政治合作和文化融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形成螺旋式互动。开放包容和“互学互鉴”是中华文明包容性的外交实践,“民心相通”与文化交流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它使“经济发展带”升华为“文明交融创新带”,为国际法治奠定了感性的社会基础。民族文化的交流互鉴将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进而从民主的路径来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并为国际法的价值共识确立感性基础,这便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中增强了国际法的实效。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倡议的外交实践,使国际关系中的经济整合、政治合作和文化融合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它有利于在社会实践中奠定国际法治的理性和感性基础。

全球治理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化的负外部性和宏观规则权力缺失的必然选择。全球治理的社会基础和基本特征,使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大国的软实力和国际软法的内在联系,促进了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通过全球观念和国际法价值的能动塑造作用,国际行为主体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将有利于形成国际软法的意识形态。同时,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和新兴市场国家的迅速发展,世界政治的多元化日趋明显,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外交实践,成为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它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国际社会的积极和平与普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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