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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改进

2020-10-21张蓓蓓

神州·上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刑罚

张蓓蓓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单位在市场经济中早已拥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经济实力的与日俱增,单位作为主体在犯罪领域也日趋活跃。因此,对单位犯罪的研究也逐步变成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研究的主流。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歇。特别是对于单位犯罪处罚制度方面的争议更是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完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必要性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具体的完善办法,以期能为改进刑罚制度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关键词:单位犯罪;处罚;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单罚制和双罚制结合的处罚措施,就是要么单独对单位采取罚金的处罚,要么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单位采取罚金的惩罚方式。但是从实践来看,这样的处罚方式并不合理,导致刑罚体系以及刑种的设置并没能够结合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真正起到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的作用。因此,应该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进。

一、完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怎样对单位最多只能处以罚金刑。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针对单位罚没一些经济利益,这种处罚方式一是如果过少的话不能对单位其他人员产生很强的震慑效果。二是如果过多则有些单位本身难以承受。三是有些单位犯罪除了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成员并不知晓,如若罚没单位的钱财不免对其他完全无责任人员显得不公。四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单位违法上面有交叉重叠,没有很好的将单位违法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配置始终,造成严重的单位犯罪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的,司法机关无权进行行政处罚,而有些轻微的单位犯罪只需要判处罚款的本应适用行政处罚即可起到效果却被归纳到刑事犯罪里还因过于轻微免除处罚。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到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没有将刑罚运用得当,因此有必要进行改进增设新的处罚措施。

二、完善单位犯罪处罚措施的方法

(一)明确罚金刑的数额范围

我国刑法原则第一条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既然所有的定罪量刑都应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那么在法律上明确量刑的范围就相当的重要。在我国刑法里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只有一种方式就是无限额罚金,所谓无限额罚金就是指不会规定罚金的确定数额,而在具体案件当中由法官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单位经济状况而行使自由裁量权自行决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的一种方式。这种处罚方式是一种绝对不定期刑。那么按前述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这样的处罚方式就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人民法院对单位判处刑罚时缺少法律上的参考依据,全靠法官自由裁量极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将我国的罚金刑予以明确化。据笔者了解法国对于罚金刑就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国刑法典第131-37条和131-38条之规定,法人犯重罪或者轻罪可以判处罚金,适用于犯罪法人的罚金最高定额为惩治犯罪之法律规定的对自然人罚金最高定额的5倍。而法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应判处的罚金数额都是确定的,因而对单位的罚金处罚数额相应也是确定的。这种方式是将单位罚金与自然人罚金联系在一起,以自然人罚金为参考标准,我国可以借鉴法国这种罚金的确立方式,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单位犯罪罚金数额与自然人犯罪罚金数额的比例关系,而在分则中明确规定对各种具体的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或罚金幅度,这样通过总则和分则共同来确立具体案件里的罚金标准。

(二)对单位犯罪设立新的刑种

虽然说罚金刑对于单位犯罪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经济利益毕竟是可再生的,即使被罚没了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财产,追究了具体责任人得法律责任,但只要单位还有人在,不敢确定单位所剩之人还会不会心怀不轨,那么对以后该单位还会不会犯罪的防范还是显得力度不够。为了使得对单位犯罪的防范效果最大化,应对单位犯罪设立专门的刑罚种类,这也是现今国际上刑事立法的新的动向。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单位犯罪刑罚处罚的有益做法,针对单位组织的特点,对单位犯罪配置独立的刑罚处罚体系。具体分为以下两点:

1.增设资格刑

资格刑是指剥夺、限制犯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单位犯罪刑罚的有益做法,针对单位组织的特点,对单位犯罪配置独立的刑罚处罚体系。现行刑法规定的类似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这种资格刑并不适用于单位,如果要对单位增设资格刑,应该是采取能够影响单位经营活动、营业资格以及单位荣誉的方式。比如:取消单位营业资格、限制单位营业活动。这些比起单纯适用罚金刑更能起到预防和惩罚单位犯罪的作用。

2.公告制度

公告制度,就是张贴或公布裁判决定,即将单位的罪行以新闻报刊或其他视听传媒的形式公之于众,从而形成对单位名誉上的损害,以达到谴责、惩戒犯罪单位之目的。有调查表明,将单位的犯罪行为公之于众会成为对单位最有威慑力的惩罚方式。单位的名誉决定了它的经营前景,如果一个单位被挂上了有过犯罪前科的头衔,那么社会上小到个人大到国家都会对这个单位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从而在有选择的情況下不愿再和这种类型的单位进行合作。因此,我国刑法有必要建立单位罪行公布的刑罚制度。至于在什么样的媒体或报刊上公布以及用怎样的方式公布、公布的费用等可由各级人民法院指定负责。

单位能够触犯的罪名在刑法分则里不算多,但作为一个重要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相较自然人犯罪规定还不尽详细和合理,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摸索,希望能继续改进和完善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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