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业会员费必须返还
2020-10-15王玉珍朱金辉
王玉珍 朱金辉
2018年1月22日,原告孙某经被告南昌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介绍,在该公司购买了为期两年的会员卡,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交纳会费1680元;后原告又于2018年12月3日购买了该公司私教课25节,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交纳课程费5000元。现被告自行结束营业,并将有形资产交付给上海湾物业抵扣相关费用,导致会员不能正常进行健身及上私教课程。截至2019年4月5日被告停止营业时,原告仍剩余会员会费约805元、私教课折合课程费3200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私教课程费3200元,会员会费805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报告书打印件、POS签购单两张、加盖了被告公章的收据两张、健身卡一张、私人教练合约一份、移交备忘录照片打印件及证人罗某的证言等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确认原告所述称的事实。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会员会费及私教课程费,并签订了私人教练合约,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應的健身服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预交的会员会费805元及私教课程费3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法院于日前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孙某预交的会员会费805元、私教课程费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给原告。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