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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媒介审判”发展历程中的受众变化与特征

2020-10-14张秋燕

新闻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受众心理

张秋燕

【內容提要】随着受众在中国媒介审判的形成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占媒介审判成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因而,研究媒介审判时还要将受众作为重要研究对象,并将其视为研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全面进行探究。本文从媒介发展的视角出发,分别考察以报刊为主的媒介时期被动的受众、媒介市场化时期能动的受众、新媒体时期主动的受众,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出不同时期媒介审判的呈现过程和受众主体性的变化。最后总结不同时期媒介审判形成中的受众心理和行为特征,并从受众角度出发为今后的媒介审判的对策研究提出新的思考角度。

【关键词】媒介审判 受众主体性 受众心理 受众行为

媒介审判是以西方新闻传播法作为发展起点,最早可以追溯到赫斯特的《新闻报》时期,也就是说,媒介审判现象在黄色新闻时代就已经存在。在我国,著名新闻传播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集中体现在新闻媒介对司法的逾越行为,新闻媒介在司法程序执行之前,就已经通过媒体报道给予涉案人员定性、定罪、定刑等结论。在媒介审判中,受众是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催化与推动方面,是媒介审判得以形成的决定性因素,而学界对媒介审判的研究常常忽略对于受众的考察。因此本文将尝试对我国“媒介审判”发展中受众的变化与特征进行探讨与总结。

一、媒介审判发展中的受众变化

从媒介审判的历史发展来看,受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主体性上,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以报刊为主的媒介时期:被动的受众

这一时期主要是从清末民初开始一直到改革开放,虽然媒介审判的概念在20世纪才首次提出,但在清末时期《申报》的司法案件报道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媒体干预司法的端倪。比如“周小大案”“徐壬癸案”“杨月楼案”“杨乃武案”等案件的报道,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一些文本不规范的表述,且在实践层面已有逾越司法程序,干预司法的苗头,媒介审判现象开始逐渐显露。这个时期主要的媒介形式是报纸,受众则表现为孤立的、均质的存在,其是完全被动的,受到传播者的操控。正如“魔弹论”效果观所认为的,受众是应声而倒的靶子,传媒能够直接左右人们的意见,支配他们的行为。

以民国出名的“施剑翘案”为例。在1935年11月13日,军阀施从滨的女儿施剑翘为了替父报仇,使用手枪,在佛堂将前军阀孙传芳刺杀,随后自首。案发当日傍晚,《新天津报》刊登了记者在黄昏时匆匆写就的专稿,标题为“孙传芳被刺死施小姐报父仇”,以最快的时效性抢夺报道先机。14日,天津的《大公报》以“血溅佛堂”为题报道了该事件,报道中详细描述了施剑翘的三枪杀人过程,详尽的细节描写再加上《大公报》本身的影响力,吸引了受众对刺杀事件广泛的关注。

此案发生后,全国援施之声此起彼伏,为追求轰动效应以刺激消费,媒体甚至主动添枝加叶地持续报道施剑翘案。施剑翘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服,先后两次上诉,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压下,国民政府不得不对其特赦。这一事件中,媒介影响了最终判决,完成了一场司法干预和媒介审判,该案件的戏剧性发展使得“复仇孝女”成为长达一年的头版新闻。

从施剑翘案看这一时期的媒介审判,其过程大致呈现出:媒体持续的大量报道刺激大众(骇人听闻的刺杀事件)——引起大众的愤慨与同情(对国民政府公权的不满、追求官方正义以外的“侠义”)——政府出于维稳考量选择息事宁人并通过政治体制影响司法(予以施剑翘特赦)——平息民众不满情绪。在整个媒介审判的形成过程中,受众始终处于劣势地位,信息接受上也表现出一种最为简单的刺激与反应的效果,群体特性显著。此时期的受众与大众传媒之间始终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反馈渠道。

(二)媒介市场化时期:能动的受众

在改革开放之后,媒介市场也面临新环境,媒介主要形式为报纸、广播和电视。由于市场化的需求不断增长,各方媒体常以炒卖热点来吸引受众的关注,例如1997年的张金柱案、2000年的张君案、夹江打假案等。在媒介审判领域,影响力较为显著的仍为媒体报道,但是,受众的影响也逐渐增强,不是完全被动的存在,受众在接触传媒及其内容时,会受到个人偏好和行为习惯的影响,有选择地对媒体内容做出反应,具有一定的能动性。

以张金柱案为例。在案件伊始,最先发起报道的是《大河报》。针对这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大河报》先是对案件进行梳理,随后又对市民的看法、反应等进行连续报道。而后,各大媒体也对此案发展进行跟踪调查与报道,如《南方周末》《焦点访谈》等。随着报道范围不断扩大,这一事件引发全国公愤,媒体、法院等不间断地接到市民表达自己态度的热线电话,要求对张金柱处以死刑。在庭审当天,市民们更是高度关注此事、纷纷奔走相告,甚至在庭审外用音箱来“直播”庭审过程。在整个案件中,受众参与方式多样,如拨打热线电话、自发组织行动等。媒体的很多报道也都以大众的反馈行为作为基础,通过在报道中描写群众在法院前举牌要求诛杀张金柱的行为,甚至引用群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言辞,实现对张金柱案的定性与定刑。

这一时期的媒介审判过程呈现出:大众传媒报道——受众通过媒介表达关注(主要是热线电话)——大众媒体后续报道出现审判现象(通过报道群众的行为)——影响司法独立性。与上时期相比较,此时受众信息获取渠道丰富,反馈形式多样,能够有意识地进行自我意见的表达,但是,鉴于法治观念的薄弱,很多意见缺乏足够的理性。在媒体与受众的关系上,媒体并不再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一时期受众意见的力量明显增强,受众的主体性已经开始显露,初步形成了一种媒体与受众相互影响的模式。

(三)新媒体时期:主动的受众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络应用得到普及,媒体已经步入到数字化的阶段,并逐步朝着智能化的方向不断迈进。媒介技术的赋权使传者和受者的界限逐渐模糊,传者本位逐渐让位于受者本位,受众变得更加主动。个人、意见领袖和自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壮大,也使得微博与微信这两个新兴民间舆论场中的信息传播更趋向于夹杂着事实、情绪和意见的多重传播。情绪化的舆论在事实传播的过程中自然形成,也为媒介审判提供了肆意泛滥的温床。从2016年的“聊城于欢案”到2018年的“江歌案”,再到2019年的“李心草溺亡事件”,可以说愈演愈烈。造成媒介审判的因素多元且复杂,在这里我们重点关注受众在这些案例当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在2016年“聊城于欢案”中,公众最初了解此事件是源于《南方周末》刊登的《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文中“还不清的高利贷”等小标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者的立场略偏向于欢方。在关注度不断增强的过程中,自媒体也参与其中,大做文章,使得这一案件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著名学者易中天也以微信公众号发文的方式参与讨论,其在文中提到的“我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等内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且相关阅读量和点赞量都达到了10万+,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于欢案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困扰。

2016年江歌遇害案中,江歌的母亲江秋莲曾先后在微博上和日本民间发起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对陈世峰的审判过程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压力。而刘鑫成为大众焦点则是源于江歌母亲在其微信和微博上发布的一篇文章《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在这一文章发布之后,《新京报》又公布了采访江歌母亲和刘鑫的相关视频,大众关注度大大增强。此外,《局面》栏目负责人王志安也通过公众号发布文章,对刘鑫和江歌母亲见面的情况进行详细介绍,转载率在短时间内持续攀升。微博达人@鸾爷、媒体微博@澎湃新闻、大v@八组兔区爆料等各类别的微博用户也一直持续不断地关注并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随着公众对江歌在日室友刘鑫的指责愈演愈烈,有网友甚至发表了“给刘鑫也要判刑”“刘鑫去死”等话语,整个态势开始向网络暴力的方向发展,网友们对刘鑫的媒介审判无形中又形成了公众对司法体系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干扰。

2019年李心草事件最初受到关注也是源于李心草的母亲用其个人微博账号在10月12日发布的题为《一个母亲的血泪控诉:谁能告诉我一个真相?》的贴图长文。文中李心草母亲的说法与当地警方的官方说法存在多处出入,网民纷纷将矛头指向当地警方。在一篇发布在澎湃新闻的《昆明警方通报:李某草为意外落水事件,尚不构成刑事案件》出现之后,铺天盖地的骂声更是直扑昆明警方,部分网民质疑昆明警方一直表现出消极被动和不负责任的态度。还有网民将李心草案与孙小果案联系在一起,抨击云南政法系统腐败不堪,直接影响到警方的断案和相关政法部门的公信力。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个体力量在媒介审判中的凸显。具体包括两种类型:意见领袖和普通网民。例如于欢案中学者易中天和江歌案中的王志安通过个人自媒体账号的推文,从而引起受众的群情激愤;江歌母亲和李心草母亲通过个人微博账号为自己的女儿发声从而引发舆论的发酵。二是受众的情绪化感染使得媒介审判形成速度加快。通过网络,受众可以对一些突发事件与最新进展做出迅速反应,并将媒体、意见领袖、个人推文中的倾向性内容和敏感话题用评论、转发、点赞的方式不断扩大,从而形成舆论压力,进而推动媒介审判现象迅速显现。

网络传播时代的媒介审判过程呈现为:个体发布信息/媒体组织报道——主流媒体持续报道和意见领袖二级传播助推——受众迅速反应加速媒介审判的形成——推动有關部门做出回应。这一过程中受众成为主要的推动力,网络传播时代受众主体性的回归,推动着媒介审判现象的形成更加迅速,出现也更为频繁。

二、不同时期媒介审判中的受众特征

(一)受众心理

从媒介审判的历史发展来看,贯穿整个媒介审判发展过程的受众心理有两种:一是对于司法公正和执法机关的不信任。从施剑翘在媒介持续报道的影响下一次次获得胜诉,直至最高法院的判决被国民政府的特赦令推翻,再到2019年李心草事件中网民对昆明警方一直表现出消极被动和不负责任的态度的质疑,这些表现都说明受众对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始终存在着不信任感。二是感性诉求表现明显,缺乏理性诉求的支持。相较于对事实和真相的了解和挖掘,大众更多表现为对媒体倾向性内容的情绪感染和情绪扩散。施剑翘案经过媒体的报道,确立了施剑翘在民众中“巾帼英雄”的形象,使民众在法庭做出相对理性的判决前便已对施剑翘做出了自己非理性的道德判决,传媒逐渐用形象塑造战胜了法律的规则论证,而公众的感性诉求则被放置于法律诉求之前。而江歌案中网友对于刘鑫的声讨和道德批判更是显示出后真相时代下,情绪大于真相传播的事实。

除了共同点之外,早期的媒介审判中一个突出的受众心理特征是对于优势意见或主流意见的顺从心态以及对社会孤立心理的恐惧。媒介市场化后受众自我意识开始觉醒,但依然受限于意见环境的压力而转向沉默或附和。新媒体时期媒介审判所体现出的受众心理相较前两个时期发生了巨大转变:一是受众通过新媒体接触使个体对于真相的探知、情绪的发泄、自我认同感和个人经历的倾诉欲等动机得到很大程度上的使用满足;二是个体对于事件的观点和意见可以得到大胆的表达,沉默的螺旋中对于社会孤立的恐惧心理由于网络匿名性的特征而失去了发生的条件;三是受众媒介使用主动性的提升使个体在面对媒介组织或他人发布的信息内容时,更容易出现选择性理解和记忆,从而回避与自身认知和知识结构相冲突和矛盾的内容,最终达到个体对事件发生所持态度的强化效果。

(二)受众行为

早期受众参与媒介审判现象的行为通常是:先阅读涉及案件事实的报道,这些报道为了吸引受众通常会选择事件中最能吸引受众的情节和事实进行大肆报道,施剑翘案中的“侠义”和“复仇”两个因素就很好地迎合了受众心理,因为侠义精神是积淀在中华民族的一种精神结构和文化心态,体现了中华民族崇尚自由、崇拜英雄的共同文化心理。受众被吸引后只能通过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方式有限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或者通过一些自发的行动来表示抗议和不满。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的受众表现出很大的被动性,而报纸成为媒介审判的权力主体。

中期受众在媒介审判现象中的行为仍然是从阅读和接受大众传播报道内容开始,在这一时期,除了报纸之外,广播电视也是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在获取信息之后,受众借助热线、回信等方式进行意见、看法、情绪的表达,此时,媒体会对受众反映进行分析,接受其反馈,积极调整报道方向,找准下一步的报道重点。但是受众反馈的渠道是有限的,受众的参与度依然很低,媒介审判的权力主体仍然是大众传媒。

从新媒体时期呈现出的媒介审判现象来看,受众既表现为媒介审判的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手中各种媒体工具来监督公权力,可以在公权力错位失位的情况下,将自己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的事情通过网络平台曝光,甚至代替公权力做出自己的审判;另一方面受众也可以在阅读新闻报道后,通过各种渠道如微信、微博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大部分是情绪的宣泄和对案件的质疑等,但在此过程中也可能会形成媒介暴力。例如,江歌母亲的诉求就是判处陈世峰死刑,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她在微博发起签名活动,为的就是征集公众想法,达到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目的,而网友在了解事件始末后对于陈世峰的负面情绪高涨,仅30个小时便获得18万网友的签名支持。这一时期中受众对于媒介审判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参与面越来越广,而媒介审判的权力主体也在不断向受众进行偏移。

三、结语

媒介审判现象体现了司法与媒体存在的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十分复杂,同时,在时代不断变迁中,媒介审判也体现出与舆论、民主化不可分割的关系。从清末民初媒介审判现象在报纸上的萌生到现如今在社会化媒体上的频繁发生,媒介审判中媒介的严肃性、正义性正在逐渐减弱,受众的参与度正在逐渐增强,而媒介审判的权力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受众偏移。在当下的新媒体传播中,受众除了对司法公正和执法机关的不信任、感性诉求大于理性诉求这两个贯穿媒介审判发展历程的心理特征外,还具有媒体接触动机强、个体意见大胆表达、信息选择性接触等新特征。

当前,我国媒介审判现象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涉及媒介暴力伤害。随着受众在媒介审判形成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占媒介审判成因的比重越来越大,受众也应该纳入研究媒介审判现象的重点进行考察。随着新媒体时期受众主体性的回归,以及受众所发挥的作用力与影响力越来越大,在面对媒介审判时,受众应该更加谨慎地参与,更加理性地进行思考与判断,避免情绪化的信息扩散所造成的群体极化与网络暴力出现,避免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期产生更多的弊端与伤害。个体在作为媒介的使用者和信息的传播者时仍需不断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提升信息辨别的能力和理性批判的能力,不做舆论中的狂欢者,客观公正地参与司法判决,共同呼唤舆论监督的主体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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