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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水电费的管理方法与实践

2020-10-13王旭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0年9期
关键词:水电工程量用水

王旭

【摘要】在建筑工程中,工程实体、施工机械、施工相关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都需要用水用电,水、电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工程水电费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有其特殊性。作为建设单位,本着节约投资的目的,应加强对工程用水用电的管理,对水电费进行造价控制。

【关键词】工程水电费;造价控制方法

1、前言

工程水电费是指施工现场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1]。在建设工程中,工程水电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控制,尤其是大型的建设项目,工程水电费是一笔不小的投资。作为建设单位,工程水电费要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进行管控,管理与控制的过程也是与施工单位的一场博弈。 本文根据相关经验,介绍建设单位对工程水电费的管控方法及注意事项。

2、招投标阶段的管理

在工程招标阶段,施工合同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编制、约定尤为重要。在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双方要签订施工合同。一方面,根据招投标机理和合同备案相关要求,招投标主管部门对中标后的合同备案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牵扯到工程造价的相应条款变化都视为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不可更改,如果更改会无法进行合同备案。另一方面,中标后如果和施工单位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磋商,若要更改、增加关系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困难得多,毕竟双方维护自身利益,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工作尤其艰难。所以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就要把相应条款约定完善,保证招投标和签约阶段的顺利进行。招投标行为是一场博弈行为,如何约定工程水电费的条款尤为重要,一般较好的经验是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合同”配合约束工程水电费相关事宜。

2.1工程量清单单独列项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和招标经验,可以把“工程水电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这是因为施工现场除工程施工用水和施工机械用水还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以及文明施工用水(洗车池、降尘用水、清洗地面用水等),用电包括施工机械用电、夜间施工用电,生活区用电(照明、采暖制冷等)、施工场地照明用电等,将工程水电费单独列项,保证了工程量清单不缺项。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水电费”项目计量单位应按 “平方米”列入,即拟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相对稳定,变化几率较小),且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此项为固定价格不予以调整。这样对建设单位的有利之处:一是,可以有效的节约水电。节约用水和用电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合理利用水、电资源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如果按实际用量计量,无论用多用少均由建设单位支付,用水和用电量会难以控制。既然是包干价格,施工单位必将考虑成本核算,刻意节约水电的用量;二是,有利于建设单位的造价控制。对建设单位来讲,若按实际用量支付水电费,因无法控制水电实际用量(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难免会超支。包干价格如果有节约,可视为对施工单位节约水电的奖励,如果有超出,超出的这部分费用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施工单位,用多用少已不再跟建设单位有关,有效的控制了工程造价。三是,作为清单子目的补充,避免甲乙双方“扯皮”。虽然地方预算定额中(以北京市为例,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2》)部分项目根据自身特点、工法含水电费,例如“2-16深层搅拌桩”、“2-17粉喷桩” [1],但工程量清单项目纷繁复杂,有些工艺预算定额并不能涵盖完全,子目需要进行补充和组价,由施工单位投标的补充子目若含有水电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测算,难免出现缺失遗漏或消耗量不足等问题;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中包含工程防扬尘洒水等措施[3],随着监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要求的提高,为了保持现场整洁,再也不是简单的人工用胶皮管洒洒水,很多省市都要求设置移动式雾化降尘设备和沿着围挡设置固定式降尘喷雾设施,用水、电量也会相应提高。“工程水电费”单独列项且包干,使包总价的工程水电费有效涵盖各个项目,既体现了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自主性”和“竞争性”,提高施工单位的节水、节电意识,又避免结算时发生“扯皮”,是良好的工程实践。

需要注意的是,评标阶段应有效控制该项目不平衡报价,投标方在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水电费”不能畸高,该项价格应在合理范围内,可以结合地方定額进行测算和控制。

2.2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合同都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应“相辅相成”,避免出现“自相矛盾”的约定,形成统一的控制方法。这就要求,除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进行“工程水电费”列项外,还应在相应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事宜和注意事项,以利于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计量管理和结算阶段对工程水电费的收取。

2.2.1约定挂表计量

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的征收主体往往不直接对施工单位,而是直接对建设单位收取水电费,且水电公司在计量时只读取水、电总表读数。这就需要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单位的实际使用水电费,再交给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或先垫付水电费。为了有效计量施工单位的水、电实际用量,从而收取水电费,必须要挂表(分表)进行计量。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挂分表计量条款。

2.2.2约定水、电表的提供安装单位

合同中应约定水、电表的提供和安装单位。较好的实践是,水表、电表由施工单位提供和安装,并且对水、电表的自身的完好性和安装质量负责,水电表如果损坏(“不走字”等问题)应由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更换,避免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2.2.3约定水电损失条款

在读取水电表读数时,存在一定的水电损失(理论上总表读书等于各个分表读书之和,实际上总表读书大于分表读书之和),合同中可以进行水、电损失条款的约定,由施工单位合理分摊水、电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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