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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事件”,腾讯如何善后

2020-10-12李永超

人力资源 2020年9期
关键词:小赵法务经济损失

李永超

小赵是A公司的销售经理,2014年9月,小赵代表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供货设备C1配带X装置。因客户认为A公司安排供货的C1不符合要求而退货,并向A公司提出25.9万元的赔偿从合同款中扣除。2015年6月,A公司以小赵在该项目中,在未能安全理解客户要求的情况之下签署销售合同导致公司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赵不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小赵在明知存在C1配带X装置、C1的前提之下,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签订的合同存在歧义。

同时,小赵在代表A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亦确认合同中C1的约定存在C1和C1配带X装置两种不同理解,但其在未与客户事先沟通了解的情况之下,擅自决定按照C1进行安排供货,小赵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失。

但是,A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损失金额,故此,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小赵作为A公司的销售经理代表参与项目竞标,中标之后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竞标时客户要求提供的设备未明确型号,但是小赵参与竞标的是C1,之后买卖合同、供货均按照C1进行,最终发现C1不符合客户实际需求。A公司主张小赵主观臆断交货标准,存在过失行为,受理法院亦难以采纳,解除行为应属不当,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A公司作为卖方,对自己出售给B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买方的专用要求负有判断义务,如果产品不符合买方的专用要求,则由A公司承担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经双方沟通,B公司自行补货,A公司同意25.9万元的赔偿在合同款中扣除。A公司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妥。A公司的损失,因小赵确定的向B公司提供的产品型号错误导致,属于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公司解除与小赵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腾讯公司与老干妈闹得沸沸扬扬的“乌龙事件”,让全网“吃瓜群众”猝不及防。作为旁观者,我们无从知晓整个事件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运作规则,但高达千万级的项目,在任何一家企业应该都不能算作小项目。对于HR小伙伴而言,也许更加关注如果公司遭遇类似的事,项目涉及销售团队、法务团队、交付团队、财务人员、内控人员等又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销售人员要担责吗

笔者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销售人员(工作人员)负责的这单业务有问题,导致客户向公司进行索赔,在赔偿了客户后,能否据此解雇该人员?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

●关于能否解雇

实践中,企业常用的解雇理由包括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违反公司操作流程(制度、标准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等。

失职,顾名思义,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如何举证属于员工该做的事情呢?通常结合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标准/流程、日常工作要求等来判断。如果没有岗位职责,或者日常工作标准、流程定义并不是清楚,那么,很难界定是否失职。道理很简单,企业都没有要求员工具体做哪些事情,所以更无法说明他没有做哪些事情。

有HR小伙伴經常质疑,他们部门的管理者,难道不应该对部门所有的事情负责吗?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演,所有问题的最终负责人都是老板!重大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等,我们理解都需要企业进行定性或者定量进行界定。

故此,想通过失职或者其他依据解除劳动关系,首先应当进行归责,即员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其次,需要根据制度确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后,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进行解雇处理。

●关于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认定:一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是造成了实际损失,企业经营成本、经营风险一般不包括在内;三是劳动者过错与实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腾讯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高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有过专门解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由此可见,企业向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也并非一条便捷、平坦的路。

能否追究该销售人的直属管理者的责任

这是让HR头大的问题,其实判断的逻辑是相通的,即他是否履行了工作职责,或者说他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直接用“管理责任”或者“他对部门的一切事情都负有责任”,聊胜于无,勉强算作谈判的筹码吧。

法务人员要担责吗

从合同审核阶段来看,通常法务人员具备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对自家企业存在不利的能力,不具备审查印章是否真实的能力。在这个阶段,法务人员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比较低,除非对法务除了审查合同内容之外,有其他更多的要求。

从追讨1624万广告费用阶段来看,法务人员直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并无不妥。若企业有要求,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需要法务人员穷尽商务上的措施,正如媒体报道,老干妈在此之前并未收到任何催款联络,这时候法务人员可能需要承担些责任了。

内控人员要担责任吗

从“吃瓜群众”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腾讯公司内部风险管控出了问题,不然怎么几个骗子,就可以把行业大佬忽悠得团团转?当然,这些都是笔者的臆测,不能代表权威观点。不知道为何,笔者突然想起,经常有人提到的,有人冒充公司领导建了QQ群或者微信群,直接指示财务打款的被骗事件。简而言之,还是腾讯公司内部风险管控存在一定隐患,坚固的堡垒往往都是从内部攻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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