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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互联网背景下的隐私权与网络安全的法律博弈

2020-10-12古丽尼尕尔·巴吐尔

数码世界 2020年9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安全

摘要: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统一界定。科技的飞速发展既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又带来了我们不可预见到的危险,那么按照现有的法律能否让其权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们要在强化技术方面的环节外,还得加强一些强制性规范让相关部门进一步的完善法律和加强执法力度。从而得到既安全又隐私的互联网环境。

关键词: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  网络安全

一、隐私權与网络隐私权

(一)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

在原始公社制时代,人们对于隐私的概念就已经存在,由于当时的经济,意识形态非常的落后,从而导致隐私的范围仅限于人体与性别之间的一些私密部分与秘密,内容极其狭隘。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权概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现代的隐私概念。各国法律与各国法学家对隐私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规定与说法。

(二)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虽然我们大部分人都听说过,但是它不是一个法定术语,而是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的概念延伸出来的。实际上,任何人都需要安宁和不被其他人或事打扰的空间,在网络上也不例外。各学者们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把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统一的定义过。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伴随着物联网的出现而成为一种具有新特性的信息与数据的传输方法。即便互联网隐私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但它仍与传统的隐私权雷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种说法:

1.财产权说

我国一部分研究隐私权的研究人员认为《网络隐私权》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没有什么非常大的差距,因为网络隐私权应该等于它的上位权,假如不认定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那就很难保护其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2.两种权利的集合说

我国也有一些研究网络隐私权的学者认为这一权利是无形财产权跟人格权的集合。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尽管网络隐私权不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在物联网上隐私权具备了物质的属性,所以认为这种权利拥有了两种权利的属性。

3.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是科技发展中传统意义上的从隐私权原有的基础上,在物联网环境下所延伸出来的新的概念,虽然它不是什么已经界定的法律概念,但是它依然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所以部分研究者认为它依然是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表现

1.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其闯入所有者的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网络空间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并没有通过所有者的同意不可以非法侵入,非法侵入他人电子产品或者电讯设施,就会形成侵害网络隐私权。

2.个人隐私最重要的内容是私人信息,没有经过所有者的许可在信息的传播途中,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者非法截取也会构成侵害。通过一些网路技术使用恶意代码把浏览器设置成违法页面。起歹意发送木马、色情内容或者病毒,从而导致他人浏览器瘫痪。

3.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网上聊天内容以及盗取他人的密码;恶意对他人资料进行清除或者复制等。在互联网上传输数据的环节中提供一种辅助的入侵方法,把软件设置成监视软件。

4.在没有通过本人的许可下公开个人信息以及网路姓名等资料。对他人的私人资料进行恶意臆造、更改、从而获得利益。在网上通过聊天、发邮件或者使用软件进行跟踪,使用文字或者言辞来诱导从而获得私人信息等。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网络隐私权界定不统一

对于传统隐私权的范畴,我国和外国有着很多不一样的说法。通常,发达国家对于隐私的表述比较笼统、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广,比如个人实际年龄、得到的工资、银行系统中的信用状况、动产与不动产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或者失业状况、家庭背景、喜好以及习惯等都包括在内。但是在大部分发展中的国家并没有把某些个人信息提升到隐私的高度所以隐私范围较为狭隘。我国的部分学者主要从一般人角度作普遍建议,客观性相对来说比较强;相反西方学者不太强调私生活的特性请求,反而强调主观因素,强调隐私权人对于个人信息的自主选择,这样一来就对隐私的范畴的界定有了可变性。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救济不完善

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一旦受到侵害除了投诉、举报、让侵犯者删除其内容或者屏蔽、断开连接以外还应当要求侵权方予以物质赔偿赔偿。伴随着网络在全社会的渗入,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权属性也越来越明显了,当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变成了某种有价值的财产使得他人获利时,物质赔偿应当成为最有必要的救济方式之一。

(三)隐私保护和网络安全存在的冲突

当安全技术人员在搜索事情的真相时,技术人员几乎无法获得太多的相关信息。可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尽可能的少收集信息是至关重要的,这时隐私和安全就出现了冲突的端倪。

安全技术专业人员会说,强大的系统安全性能可以很好地保护系统中的信息。则隐私保护相关专业人员会说,实际上没有任何完美的,没有漏洞的安全制度。

三、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

(一)网络安全问题

无论我们从哪个方面来讲,网络安全问题不是纯技术性问题。客观分析的话就可以看出无论哪一种网络安全的防护性能都会存在可能被破解的风险,从而可以得知网络本身的安全总会处于一种危险的环境,而网络信息安全也会跟着受到很大的威胁。根据往年的案例无论是最普通的互联网平台,或者是有最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政府部门的网站都避免不了“黑客”的黑手。所以会说网络安全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换个说法来讲,技术上的防护可以说是没有太多的阻力的。在当前伦理秩序还没有完全形成的条件下,从法律上加以保证网络安全的理念是十分有必要的。

虽然我们已经确定了网络安全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但是我们要是只从技术方面入手是的话我们不可能会完全解决互联网安全问题的,我们应该把互联网安全问题移入到比技术更为复杂的法律法规及道德中来加以加强。可以肯定的是网络安全不仅需要高科技的保障,它还需要法律的支持。

(二)隐私的悖论

既安全又隐私的互联网环境都是各个网民所追求的,因为随着大数据的日益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与隐私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威胁。我们要是泄露了银行账号及密码,那么很有可能导致我们在网上银行或者其他软件上的金额被他人盗取,从而很大程度上对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果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泄露,可能会被一些人或者一些组织恶意利用进而从行使非法行为,这会导致网络用户的个人声誉权受到侵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由于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进行分析、提取的流程中使用不合理的方法造成网络用户信息泄露的。而大部分企业觉得只要不在网络用户的公开信息中做到没有泄露用户的入网时的账号就是对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但是信息隐私保护不止是这些就能满足的,而是需要企业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相关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下进行最大的保护。

四、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完善的建议

将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不仅会打造出安全的网络环境,而且在打造安全网络环境的同时还会很有效的保障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对于保护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很谨慎。

(一)专门立法,制定相关条例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我们可以从网上的许多案例来总结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者网络隐私权保护条例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该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首先应当制定专门法,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内明确规定对于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界定、内容、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收取和处理。其次是系统化的详细指出客体及立法原则,监管原则,再次是侵权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等。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重视物质化的救济手段,并没有明确规定最详细的救濟方式,除了一些物质赔偿规定以外,还没有其他互联网专门法明示这种补偿方式从而导致隐私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要注意的是制订一部专门的法律,需要谨慎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及各方面的问题,比如立法宗旨、立法意义、从而要得到的立法目的、权利内容与限制以及责任形式等,如果仅仅为了立法而立法,就会严重脱离现实的轨道,若想要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当采取更为细致的划分方式。

(二)设立相关的监管部门

虽然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日益完善,但是这些远远不够,因为互联网的发展非常迅速,从而导致一些新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问题的出现。可以在我国现有的政府机构基础上通过小规模的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监管机构,为专门设立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行业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若想要构建安全及隐私的网络环境不能只依赖法律,这些还需要伦理道德的关怀。政府应该强制或者鼓励一些行业协会的成立,给他们给予其一定的职权,让那些相关协会规制该行业的道德准则、合法合理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还应当让网络运营者承担部分责任、严厉监管对这些行业协会的督导,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责任意识提高的宣传,不仅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而且还要从最根本上阻止网络从业人员对各网络用户网络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侵权行为。

五、结语

如上所述,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不仅影响着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影响着全社会、各行业的协同发展,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全社会带来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挑战。法律应当跟上时代的发展,只有从基础做起才会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的维护网络社会的秩序从而更进一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王一任.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重庆:西南大学,2014.

[2]张璐.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及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9(01)

[3]谢永江.论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J].《汕头大学学报》2017(07).

作者简介

古丽尼尕尔·巴吐尔(1995——),女,维吾尔族,新疆和田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8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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