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时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检察实践

2020-09-27宋祥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8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

宋祥林

摘 要: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主动作为,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首先要转变司法理念,摒弃机械办案思维,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追求目标;其次要整合资源,凝聚工作合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内生力量;再次要完善制度机制,筑牢矛盾化解工作根基;最后要创新工作方式,因案施策、因人施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效。

关键词:社会治理 轻伤害 矛盾纠纷化解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办理邻里、家庭、亲友之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中,始终坚持新时代司法理念,摒弃机械办案思维,不断转变理念、健全机制、创新方法,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轻伤害案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时代矛盾纠纷化解之路,2014年以来,通过检调对接机制共办理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157件365人,和解成功率达97%,且和解后“无一后悔反悔,无一上访信访,无一上诉申訴”。

一、吸取传统文化精髓,促进司法理念转变

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以民为本”“和为贵”“重义轻利”等法德并举的文化传统所蕴含的哲理智慧,为检察机关破除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想,树立司法为民、和谐共享的司法理念提供了有益的文化支撑。

(一)秉持“和为贵”思想,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礼之用,和为贵”出自《论语·学而》,是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的精髓。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检察文化建设中,吸取传统文化精髓,不断开拓思维,探索检察办案新理念,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惩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践行“和为贵”思想。尤其在办理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时,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以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化解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强化司法为民

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的办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则有利于双方和平相处,促进社会和谐;而机械办案,一诉了之,可能会引发世代仇恨,埋下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办案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以司法为民理念做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是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能力水平的根本保证。一方面,通过促成刑事和解,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挽回人身伤害损失,使其权益得到全方位的维护;另一方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认罚认赔,争取从宽从轻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冲突。通过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检察办案过程成为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群众权益的过程。

(三)筑牢“良法”运行根基,追求社会“善治”目标

办理轻伤害案件,尤其是邻里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体现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如果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即使被告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社会关系没有修复,社会稳定隐患依然存在,还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形成新的矛盾,小案件也可能酿成大事端。因此,检察机关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的高度来审视司法办案,牢固树立良法善治追求,借鉴和发展“枫桥经验”,坚持司法办案与化解矛盾两手抓,使检察办案的过程同时成为修复社会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过程,展现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提升了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贡献度。

二、主动整合内外资源,有效凝聚矛盾化解合力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由此可见,矛盾纠纷化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要求,有效整合内外资源,形成“1+N”办案模式,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和水平。

(一)打造专业办案团队

为提升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规范化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轻伤害案件较多的赣榆区检察院成立轻伤害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由赣榆区检察院检察长挂帅,1名资深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专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通过检察长直接参与轻伤案件释法说理,可以有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例如,在办理王某故意伤害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有刑事和解的必要,赣榆区检察院检察长主动参与释法说理,并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邀请村委会、乡镇干部、人大代表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其大姑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2019年,赣榆区检察院轻伤害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十佳办案团队”。

(二)完善检调对接机制

为突破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化解难题,连云港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检察机关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打造专业化调解平台。例如,在赣榆区检察院成立了“建国调解工作室”,由专业人民调解员王建国同志为主调解员。根据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检察机关参与配合做好释法说理,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检察办案与人民调解对接,强化检察机关办案中主动了解当事人意愿,促成刑事和解的意识,也充分发挥了专业化调解员的调解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016年建国调解工作室成立以来,已促成刑事和解117件,调解成功率达98.3%,被评为“江苏省金牌调解工作室”。

(三)邀请社会力量参与

促成当事人刑事和解,释法说理是关键,但是单纯依靠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从当事人角度会削弱釋法说理的可信度。因此,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检调对接工作基础上,创新“1+N”办案模式,即以专业团队办案为主,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邀请当事人亲友、代理律师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释法说理,利用亲朋好友的亲情感化优势、代理律师的职业信任优势、代表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威信优势,整合外部多方力量,形成社会治理的大格局和刑事和解共同体。例如,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吴某某与谭某某同为某公司员工,二人在工作中因口角发生矛盾,进而引发冲突,致使谭某某左耳膜穿孔。案发后,因谭某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致使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亲友、公司领导等共同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三、完善矛盾化解制度机制,筑牢刑事和解工作根基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张军检察长强调,“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具体的,要落实到具体岗位、融入到检察实际工作中,体现到检察官履职全过程、司法办案各环节。”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推进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机制,着力推动刑事和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矛盾纠纷化解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坚持党委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推进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过程中,立足服务大局,专门撰写了轻伤害案件调研报告,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深入分析了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和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关心和支持。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由政法委牵头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专题研讨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全力支持和部署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做好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协作

为了统一司法理念,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与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出台协作机制,为办理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提供制度保障。2012年11月,赣榆区检察院率先牵头与区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就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进行会商,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研讨,统一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思想认识。2017年,四家单位再次开展座谈研讨工作,针对轻伤害案件多发于亲友、邻里、同事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间的现实,明确以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的办案思路,由司法行政部门派驻调解室,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在促成刑事和解、释法说理等方面互通信息,加强合作。2019年来,在总结赣榆区检察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

(三)确立赔偿标准模式,破解和解难题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促成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中发现,有的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狮子大开口,提出了完全超出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的赔偿要求,即使犯罪嫌疑人有心赔偿也无能为力。针对实践中赔偿金额分歧这一难点和关键点,连云港市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研讨,并联合确定了赔偿标准:明确赔偿金额除加害方自愿支付外,不得超过被害方实际损失的3倍。既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变相讹诈、以赔代刑等情况的发生,有效破解了赔偿金额分歧难题,有效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自愿合法原则,明确认罪悔罪前提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促进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始终坚持刑事和解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释法说理建议当事人和解,主持签订刑事和解协议,注重审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明确刑事和解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为前提,防止出现背离刑事和解宗旨的“花钱买刑”现象。例如,在办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刘某某在倒垃圾时部分垃圾洒落,环卫工人冯某某上前劝说,被刘某某打倒在地,致肱骨骨折。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最终虽然在证据面前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是缺乏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四、汇聚释法说理智慧,倾心交心促矛盾化解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促进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释法说理方法,即秉持“耐心、公心、交心、诚心、尽心”的“五心”工作法;在办案中灵活运用“五心”工作法,以真心真情回应群众诉求,取得群众信任、促进矛盾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耐心倾听诉求,充分理解尊重当事人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促成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对未能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例进行总结,发现不注重倾听当事人诉求,急于解释法律规定,是导致促成刑事和解失败的重要原因。为此,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及时进行提炼,抓住案件当事人希望获得尊重的心理,提出了“耐心听诉求”的工作方法。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案件承办人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尤其是被害人诉求;同时适时进行肢体沟通和言语安抚;有效表达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平复当事人心情,为释法说理奠定基础。

(二)公心释法说理,消除双方当事人疑虑

在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消除双方当事人内心芥蒂和对自身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疑虑。因此,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进行释法说理前,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了解案件背景和发案原因,并拟定释法说理方案;而且在释法说理过程中,秉持公心,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刑事和解的原则和权利义务,讲明诉讼风险和利害关系,以“冤家宜解不宜结”“低头不见抬头见”等接地气的传统文化思想平息怨气,消除戾气,增进和气;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外部力量参与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内心疑虑。

(三)交心促进交流,检察温度温暖当事人

轻伤害案件往往因偶发矛盾引发,双方当事人处于激愤状态,使人与人之间本有的温情降低。为此,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交心、谈心,使冰冷的法律条文变得有温度。通过 “情、理、法”相结合的释法说理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变刁难对方为理解对方。连云港检察机关还探索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双方矛盾较深、情绪化严重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以平和理性的心态处理矛盾纠纷。通过以上方式,以“检察温度”温暖双方当事人内心,融化双方冰冷的关系,为促进双方和解创造条件。

(四)诚心消除芥蒂,维护公平公正最佳状态

为实现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公平公正的最佳状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过程中,做到因人施策、因案施策,以满满的诚心诚意促进刑事和解,实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公平公正的最佳结合点。比如,在办理一起师徒俩因酒后口角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難,虽然真诚悔罪,但没有赔偿能力。办案检察官与调解员深入走访,了解到师傅承包的工地人手紧缺,导致工程拖延,建议让犯罪嫌疑人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师傅的损失,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2014年以来,仅赣榆区检察院因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不批准逮捕177件183人,不起诉23件26人。

(五)尽心尽责回访,确保当事人情绪稳定群众满意

对于轻伤害刑事和解案件,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促成刑事和解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防止案件当事人双方后期反悔或者因其他诱因再次激化矛盾;并明确规定对所有刑事和解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在刑事和解后1个月内跟进回访,对回访中发现协议落实不到位的案件,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促进和解协议落实到位,进一步修复社会关系,确保刑事和解取得实效。比如,2017年,回访张某与其女婿孙某人身伤害赔偿案时,发现张某因孙某在调解后始终没有主动上门看望张某,一直心存芥蒂。回访检察官经过与孙某耐心沟通,说服孙某登门向张某再次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主动参与基层矛盾化解;对发生在亲友、邻里、同事之间的轻伤害案件,以促进刑事和解为抓手,促进矛盾化解,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基础上,探索出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为全面做好基层矛盾化解工作积累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应尽的检察力量。

猜你喜欢

社会治理
广西接边地区跨界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模式探索
基层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公共性问题界定
公益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路径新探
结构性嵌入:社会治理视域下强制隔离戒毒“民警+社工”工作模式研究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
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和经验研究
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