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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模式

2020-09-15王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精准刑量刑建议 幅度刑量刑建议

作者简介:王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33

一、認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价值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利,基于公诉权而产生。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量刑建议的作用往往因不具有终局性而被忽略,随着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进行,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使得量刑建议逐渐受到重视,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量刑建议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然成为量刑建议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那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到底有哪些价值,下面就对其进行分析。

(一)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关键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才能获得从宽处理,而从宽的关键便在于量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体现量刑减让、实体从宽的关键,也是达成认罪具结的前提,是认罚内涵的有形载体。也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案件得以从宽的关键所在。

(二)量刑建议是协商合意的表征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量刑建议的产生一般都是由检察机关单方控制,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的建议,体现为控诉机关的权力。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量刑建议转为可以由控辩双方协商,即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检察机关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进行协商,由此产生的量刑建议不再是检察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双方诉讼合意的结果。

(三)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体现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其中一个重要体现便是量刑建议的提出。检察机关首先要与辩护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之后还要在合意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等向法院提出妥当的量刑建议,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能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在该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与辩护方进行沟通协商,另一方面还要与法院的审判活动相衔接,量刑建议的提出正是在检察机关不断推动下产生的。可以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关键所在就是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之间通过协商合意确定的量刑建议。

二、精准刑与幅度刑量刑建议的选择

(一)争议的缘由

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也浮现出来,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量刑建议究竟应采取何种模式。从量刑建议的发展历史来看,分别是概括刑量刑建议、幅度刑量刑建议和精准刑量刑建议这三种模式,概括刑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提出从重、从轻等较为概括的建议;幅度刑量刑建议指在法定幅度之内提出一定幅度范围的刑罚建议;精确刑量刑建议指在刑种、刑期等方面都提出具体、明确的刑罚幅度的建议。由于概括刑量刑建议对法院最终审判结果作用不大,故如今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少适用,而近几年,随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能力不断强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精确刑量刑建议逐步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导致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裁量空间很大,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从而引起原本属于法院的量刑裁判权被实际转移到检察机关手中,从而产生了幅度刑与精准刑量刑建议的争论。

(二) 采取精准刑量刑建议的理由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开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去采用精准量刑建议。

1.认罪认罚案件中具备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的基础。有的学者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和庭审变化充分运用裁量权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该观点在不认罪案件以及复杂疑难案件中确实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却并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已经查明,就连口供这种极易改变的证据也变得固定,具体案件和庭审中发生变化的概率不大,这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之一,退一步讲,即使发生变化,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变化情况对量刑建议做出调整。因此,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以具体案件和庭审会发生变化为由拒绝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不具有说服力。

2.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不会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冲突。检察机关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量刑裁量权,但并不会剥夺、侵占法院的量刑裁量权,反而可以对法院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法院无法对每一个案件都精审细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的确立正可以缓解此种状况,在检察机关与辩护方已经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案件事实与证据等已经基本清楚明确,此时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可以为法院审判提供重要参考,法官仅需确认其是出于自愿、真实即可,这样法院便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不认罪以及重大复杂案件中,从而高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并且,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并未实质性地取得量刑裁量权,明确与幅度刑量刑建议都只是一种建议,采用与否都取决于法院。

3.精准刑量刑建议有助于控辩合意的达成与稳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必然是想得到确定的刑罚预期,精准的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其认罪的动力,使其尽早认罪认罚。而幅度刑量刑建议不具有此效果,反而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将要获致的刑罚无法确定,不利于控辩合意的达成。总之,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精准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十分有必要。

三、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阻碍与解决

精准刑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使用空间很大,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各种问题,下面我们将分析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 检察官提出精确刑量刑建议的能力与经验不足

1.问题分析:即使作为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长期以来都缺乏足够的重视,这是缘于法院才是量刑建议最终采纳与否的权力掌握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确立后,检察机关被要求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但由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缺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从而使要求沦为空谈。

2.完善路径: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所以,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纠正这种观念。同时,提升检察机关在提出精确刑量刑建议方面的能力也是现实所需。各级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检察官的相关能力的培训,也可以与法院多进行量刑方面的沟通,向具备量刑经验的资深法官学习相关经验,检查机关也要多提供机会锻炼检察官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能力,理论与实务的共同学习定能让检察官在今后提出更加精准、合理的量刑建议。

(二) 检察机关考核机制缺乏灵活性

1.问题分析:考核机制是以奖惩制度进行正向激励,肯定积极行为,否定消极行为,通过良性竞争机制的构建,达到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目的。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也是如此,对于检察官工作的良好表现给予奖励,对其懈怠、履职不力等行为自然是要给予负面评价,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如果考核指标设置的过于死板,可能会适得其反,联系到量刑建议,即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都将检察官所提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与否作为一项评价标准,这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水平并起到限制其任意裁量的作用,但同样也会使检察官囿于考核评价而畏手畏脚,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方式减少甚至避免精准刑量刑建议可能带来的负面评价。

2.完善路径:鉴于此,有必要对该项评价指标做一定灵活性改变,在坚持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与否作为评价标准之一的基础上,也要给予一定的宽容。在现阶段,当检察官提出的精准刑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时,应寻找其原因,如果是由于检察官的不认真、懈怠等主观原因造成,可以对其像往常一样负面评价,但如果是由于检察官的能力不足、经验不够等客观原因造成,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对其过分苛责,而应给予其改过的机会,并鼓励其通过学习提升能力。

(三)我国对抗性司法理念的根深蒂固

1.问题分析:长期以来,传统的对抗性司法理念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领域,无论是理论与实务界,还是社会的认知中,都是将检察机关作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立的角色,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具有审查逮捕、起诉等职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之下过于弱小,很难与之对抗。而放眼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等国家都逐渐出现了合作性司法理念,并在司法实践当中运用,例如辩诉交易程序、认罪答辩程序等,并且在这些国家,合作型司法理念不仅是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被提倡,也已經深入社会公众的心中,被公众所接纳。我国新近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合作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体现,但是不得不承认,该项制度并未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形成没有争议的理论与规则共识,在社会上更是缺乏观念基础。合作性司法理念认同感不高以及对抗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根深蒂固,不利于精准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2.完善路径:虽然我国以引入合作型司法理念为名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但实际上,对抗性司法理念仍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占据绝对的地位,影响着权力配置体系与诉讼机制运行,这些因素无不直接或间接地阻碍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发展。因此,亟待转变这种状况,以对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其中精准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破除障碍。从理论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刑事领域的合作愈来愈多,合作型司法理念正在逐步发展。面对世界各国刑事领域的合作趋势,我国也绝不能落后,检察机关、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要起到引领作用,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做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协商工作,提出精确合理的量刑建议,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让社会公众看到成效,感受到精确刑量刑建议的益处,从而真正接纳合作型司法理念。另外,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合作性司法理念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相关知识,也可以通过进社区、学校、单位等方式进行普及宣传,让更多人认识、了解合作性司法理念。理念的转变任重道远,但只要刑事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让公众看到成效,合作型司法理念被广泛接受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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