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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初探

2020-09-14彭泽平金燕

高教探索 2020年8期
关键词:人才培养高校教学模式

彭泽平 金燕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纠正学校教育重理论、轻实践弊端,政府大力倡导推行大学生实习制度。中央、地方政府颁布一系列规章政策并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实习资格、选送方式、选送程序、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实习评价以及实习期间的相关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大学生实习制度是国民政府大力发展实科教育的反映,实习对象主要针对实科类学生,而对文科类学生较少顾及,范围有所窄化。但大学生实习制度凸显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念,缩短了大学生与社会用人单之间距离。强调撰写实习日记,有利于丰富学生知识建构和启发创造性思维。倡导实习与职业奖励挂钩,为实习生提供优先就业保障。以上诸多方面,对推进当今高等教育改革亦殊多历史启迪。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 高校;教学模式; 实习制度;人才培养

所谓实习制度,系指规定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实地练习学习成果或相关课程的制度与规范的总称。大学生实习的目的在于实现学理与实践相互印证,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学以致用的能力。民国成立以来,近代科学虽在高校课程体系中得到展现,但以知识灌输为旨归的传统教学方法大行其道,学校教育与社会隔离,大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实践经验贫乏,学用分离现象十分普遍。为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纠正学用分离弊端,政府大力倡导和推行实习制度,推动大学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的变革。对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产生背景、制度规范、基本内容、基本特征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有所裨益。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的背景与政策规定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倡导和施行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强调打破学校教育与社会分离的传统壁垒,消除传统教育弊端在现代高等教育中的赓续,以此推动学校教学模式改革,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产生背景

西学东渐以来,中国教育从形式上开始走出经学时代,近代科学在我国教育中的地位与日俱增,但传统教育在近代学校中的影响亦颇为深厚。受传统学校教育中学校教育与社会分离弊端影响,新学影响下的学生仍固守书斋,以知识灌输为旨归的传统教学方法在高校教学中的影响举足轻重。“学校好像是个特别区域,学生间的一切活动总跳不出这个圈子的范围”[1];学校里所谓的好学生“便是靠着把教授们指定的基本参考书看得好一些,或者做出些合于教授口胃的笔记报告等……他们除了把整个精神应付在几本指定的参考书外,课外的书籍和杂志是一概不去问津……他们对于社会太隔膜,与社会太不发生关系”[2]。就算是理论学习,也存在不重基础、赶时髦等好高骛远倾向,“学哲学的,并不看重哲学概论和哲学史,康德的纯粹理性之批判却非听不可”;“物理方面,普通物理可以不注重,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不管教者学者如何,都非有不可”[3]。由此,学生一旦步入世途,便显得与整个社会格格不入,学术人才“非但不能单独研究,就是进了研究院也没有用”[4];培养的专业人才也“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就同机器制造了无销路的货物一般,出产尽管是多,需要还是感觉不足”[5]。大学生学用分离弊端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声誉和大学生就业,无法满足社會用人机关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人才培养方式,以有效满足国家、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事实上,大学生实习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可谓源远流长。明代“监生历事制度”可视为大学生实习制度之肇始,只是监生学习场所、实习场所均属行政机构性质,“监生历事”只在行政系统内运行。国子监学生坐监学习相当年限,便被派往政府部门历事,通过事上磨炼提升实践能力,进而依据历事成绩等第进入国家相当机构任职,为大学生实习制度建立提供了历史示范。晚清时期,西式高等教育学堂在采用西方教育模式,实施和推行与传统教育相异的人才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学方法的同时,也开始建立实习制度。如洋务运动中一些新学堂就建立有实习制度[6],成为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邮传部高等实业学堂(国立交通大学前身)在1907年也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实验和实习制度,1909年又设立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7]。此一时期大学生实习虽只是极少数高等学堂的个别教学行为,并未受到政府关注,但为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之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

(二)南京国民政府促进大学生实习的政策规定

为消除学校教育与社会藩篱,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大学生实践能力,国民政府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校外实习的制度规范。

最早提倡大学生实习的当属铁道部、交通部,但其实习对象只针对其所属的交通大学学生。直至1929年教育部《大学规程》颁布,大学生实习对象范围方始扩大。《大学规程》第二十条指出:“农、工、商各学院学生,自第二学年起须于暑假期内,在校外相当场所实习若干时期,无此项实习证书者,不得毕业。实习程序由各该院自定,但须呈经教育部核准”[8]。《大学规程》的这一规定将实习与毕业两大环节紧密结合,有助于加强大学生实习制度的推广。20世纪30年代初期,针对公立高校学生外出实习及参观旅行超过实际需要问题,政府又颁发了《公立专科以上各校学生出外实习及参观旅行原则之规定》,对出外实习对象、实习科目、实习管理、实习费用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就实习对象而言,限于公立专科以上学校中确有外出修学需要的高年级学生,“某种科目之必需出外实习者,应由各校明白规定于课程指导书中,出外实习,应即以该科目为限……回校时须呈缴报告……津贴学生出外实习费用,以舟车费之半数为限,膳宿费由学生自备”。[9]

全面抗战时期,为加强高等教育服务抗战事业需要,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9年8月又颁布了《大学理工学院与经济交通及军备工厂合作办法》,提出“学校得聘请工厂技术人员,担任教师、顾问或讲演;学校应分发高年级学生至工厂实地练习,厂方并应派员指导学生参加实际工作。但兵工厂接收实习生,以确具永久性服务兵工事业志愿及具有确实保证者为限。”[10]可以看出,相较抗战以前实习制度更多强调学生个体需要而言,抗战时期的实习规定则更多强调服务抗战需要,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国防后备人才。除此之外,教育部于1943年12月6日又颁布了《专科以上学校理工科系学生分发经济、交通、军政各部所属工厂实习办法》,规定“实习应在暑假进行,实习项目必须与所学科目相同,实习期满成绩优良的学生毕业后得尽先由实习机关聘派任用”。[11]

通过梳理政府关于大学生校外实习的政策规定发现:其一,大学生实习对象主要限于高年级实科类学生,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实科、抑文法的高等教育发展特点;其二,大学生实习是毕业的重要环节,显示了实习在大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其三,对大学生实习场所从开放到限制的政策规定表明,大学生实习成为了国民政府储备抗战建国人才的重要举措。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的基本内容

继政府做出大学生实习规定之后,各高校和地方政府亦相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全面了解大学生实习制度的具体内容,将从实习生资格、选送方式与选送程序、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实习考核、实习期间的相关管理等方面对政府以及高校颁布的相关细则条分缕析。

(一)实习资格、选送方式与选送程序

通过分析高校、国民政府、地方政府制定的实习规则后发现,实习生资格与选送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由实习机关选拔。如资委会即规定,“各大学应于暑期实习开始前二个月,开送实习学生科系、人数、姓名、成绩,选洽拟往实习厂矿……经实习厂矿选定各生”[12];二是由高校保送。浙江建设厅就规定,“凡各大学保送之毕业生,经本厅查为与录用标准相合者,概免考试,即令实习”[13];三是由政府订定资格。铁道部即为审定交通大学毕业生分发实习资格而设委员会,主要负责“(1)审查毕业生学业成绩事项,(2)审查毕业生党义认识程度事项,(3)审查毕业生操行性情事项,(4)审查毕业生身体检验事项,(5)审查毕业生分发实习事项”[14]。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制定的《国内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实习办法》则规定,“志愿实习人于履行本处登记手续之后应即填具本处制定之介绍实习申请书、履历书及保证书各件”,“志愿实习人应觅具相当之保证人担保一切,于必要时得令加具餔保以示慎重”,“由本处代为酌定者得经为介绍仍以适当机关为限”[15]。

由上可以看出,实习生资格为国内外专科以上学生、毕业生;选送机构与选送方式多种多样,使得选送程序有简单、复杂之分。但总体来讲,资格审查比较严厉,有助于保证实习质量。

(二)实习时间

规定实习时间,即确定学生何时有实习资格、何时去实习、实习多长时间等问题。铁道部规定,“各本科学生修业满期第三学年时,得准于暑假期内呈请派赴各路,实习期间以两月为度”[16]。由于抗战需要,二年级学生亦可外出实习。就应届毕业生而言,则应“按照所学科系于毕业后两月内,由部指定分发各路局从事实地练习”,“实习之期为一年”[17];资委会则规定,“经实习厂矿选定各生,应于暑期开始后两星期内,报到实习”,“实习期间自四星期至八星期,由实习厂矿斟酌增减”[18]。省立广西大学也规定,“农学系学生须于暑期中在农场实地练习十二星期方准毕业……实习期间规定在修毕三年级课程后之暑期内”[19]。对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也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如铁道部规定,“成绩不良者得延长其期限半年或一年”[20],国立武汉大学规定“实习不及格者应于次年复习之”[21],广西省则规定“其成绩低下者,得派往他场继续实习,一年仍无进步者,停止实习及委用”[22]。

由此可以看出,实习对象有在校生和毕业生之分,学生赴实习单位实习的时间则大致以暑期为限,实习时数有短有长,有效满足了不同学生的实际需要。对实习成绩不合格者的相关规定,亦呈现出社会对大学生实习活动相当重视。

(三)实习纪律

为确保大学生实习活动有序进行,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纪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实习生必须按时赴实习单位实习,如不能按时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如国立武汉大学规定,“学生于实习时间开始时,因事不能不到者,应先到注册部请假,出发后因故不能工作者,应向实习教授请假”[23]。对未能按时赴实习单位实习而又未履行请假者,则会遭致严肃处理。铁道部规定,实习生“如听训不到,或听训后未遵限期赴路局报到,除因故呈部核准外,应即注销其实习资格”[24]。其次,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纪律,未能遵守实习纪律也应严厉处罚。如铁道部规定,“实习生奉部指派后非有疾病或大故经部特许,不得规避迟到或中途请假”[25]。此外,实习学生在规定实习期间不能随时离开,擅自离开者将受到没收实习生活费处罚。具体而言,“如服务未满半年,应追缴其实习期间已领生活费之全数,未满一年者,追缴四分之三,未满一年半者,追缴四分之二,未满二年者,追缴四分之一。”[26]资委会则规定,擅自离开者应缴还一切费用,“未经缴还即行离去实习厂矿,应即通知所肄业学校,代为追缴,或代为偿还”[27]。作为全国学术工作人才调剂机关,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则提出,志愿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擅自离开或不遵守实习机关制定之实习规则,“实习机关停止其实习,本处亦不再为介绍”[28]。除此之外,不能泄露或向外发表实习相关内容也成为一些实习单位的规则。

(四)实习内容

所谓实习内容,系指实习生到实习单位之后的学习内容,它是大学生实习制度的主体内容。

就实习内容制定标准而言,国立武汉大学规定“暑期测量实习,系土木工程学系必修科目”[29];交通大学也规定,“实习生到路局报到后,应由路局按照所习学科,编定实习程序、时期及实习项目,分派各处从最低职务开始实习,并呈部备案”[30]。广西省发布的《广西省农林专业毕业生实习规则》第五条則规定,“实习员到场,由场主管人员,就所学种类,于相当范围内,指定工作”[31]。这表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学习内容必须依据其大学所习系科制定,有助于克服学与用分离的弊端。

就实习内容制定主体来看,或由实习单位单独负责、或由实习单位与学校共同商定。如铁道部即规定,交大学生实习程序、实习项目由路局编定,实习工作由最低职务做起;广西省也要求其农林专业毕业生实习工作由场主管人员负责指定。1943年颁布的《专科以上学校理工科系学生分发经济、交通、军政各部所属工厂实习办法》指出,实习项目由厂方与高校共同商定。实习单位单独制定实习项目旨在增强学生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的能力,强调实践对于学生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而共同商定实习项目则是一种理论与实践融合共生方式,强调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更好推动学生能力发展,有助于实现学生发展和用人单位发展的双重价值。

实习生在实习活动进行之前须自备实习课程记录簿,撰写实习日记,包括实习情形、实习心得等。如铁道部规定,交通大学“实习生在练习期间应将练习事项及心得随时编为日记”[32];后来又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将实习心得,临时编为日记,或按所习事项,分为专题……详叙实习经过情形”[33]。广西省也规定, 其农林专业实习员“应自备日记,将实习事项,逐日记入”[34]。大学生详细记录实习经过,并在实习过程中随时记录实习心得,有助于验证所学、纠正弊端。在强调大学生如实记录实习经过情形的同时,实习心得、实习中的个人感想及见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实习考核

重视大学生实习评价,包括实习过程性评价和实习终结性评价。铁道部规定,交大学生实习心得应“每月交由指导员呈送该管长官核阅,每三个月由局长出具考语”;大学生“实习期满,应由主管教员及实习处所评定成绩,报告院长或校长”,“上项报告及记录簿经院长或校长评定分数后即作为学业成绩之一部”[35];资委会则规定,实习生编制的实习日记须“送交指导人员核阅,评定等级,交由实习厂矿主持人加注考语,送肄业学校参考,并报会备查 ”[36]。广西省也规定“各场主管人员,应就实习事项,制备成绩记载表,将实习员工作成绩,按日填入附加考语”[37]。由上可以看出,成绩评定主要有分数、等级两种形式。

(六)津貼车旅费与膳宿费

其一是实行大学生实习车旅免费或半免费制度。铁道部在1929年发布的《铁道部制定交通大学短期实习规则十一条》中第八条和《公布交大毕业生实习通则》第六条都明确指出要给与学生实习乘车便利,“实习时行经各路线,得由学校先期呈部,饬知路局填给乘车免费证,发给各学生应用”[38];后来在1937年颁布的《交通大学毕业生实习规则》中则发展为以旅费替代免费证做法,“自到部听到之日起,至听训之翌日止,由分发之路局按日支给旅费,其数目临时酌定之”[39],大大加大了学生乘车自由选择力度。国立武汉大学则规定,“测量实习所用旅费应由学生自备,惟所需旅费过多时,得由学校酌量津贴”[40]。

其二是实行膳宿费发放制度。当然,也有部分机构要求学生膳宿费自理,如国立武汉大学要求“出发前学生每名应各缴膳宿费洋六元”[41]。许多学校也明确表示供给实习学生膳宿费。1929年发布的《铁道部制定交通大学短期实习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实习期间,各学生之食宿得由路局供给”[42]。就毕业生而言,1929年规定“各生实习期间每月每名一律给予生活费国币六十五元,但遇特别情形时,得酌量增加之”[43];1937年发布的《交通大学毕业生实习规则》则规定,“实习生实习期间,每月由实习机关给予生活费国币八十元”[44]。虽然1937年国币八十元的购买力已远不如1929年六十五元的购买力,但毕竟也为学生生活提供了部分保障。浙江建设厅也指出“在实习期内只给津贴每月四十元至六十元,不支薪俸”[45]。广西省则根据实习学生出身学校制定了津贴等级发放制度,“凡在省内外大学本科毕业者,每月津贴国币五十元”,“凡在省内外大学专门部,或持设专门学校毕业者,每月津贴国币四十元”,“凡在省内外大学专修科毕业者,每月津贴国币三十元”[46]。总之,膳宿费、膳宿津贴的发放,为学生安心实习提供了保障。

(七)奖励职业与发放薪酬

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的发生发展反映了政府、高校希冀破解大学生就业困境、提升教育质量的愿望。从客观上来讲,这一切很少体现学生根本利益,但在强调大学生积极参与实习的同时,政府、高校将学生个体切身利益与实习挂钩,提倡给予大学实习生职业、薪酬奖励。

铁道部在《公布交大毕业生实习通则》中规定,“实习期满后,应路局按照成绩照章以相当实职尽先录用,得择其勤劳较著者每半年进薪一级,每级十元 ”[47]。后来《交通大学毕业生实习规则》又规定,若不能及时补受实职,得“暂以相当职务记名,遇有缺出,尽先补授”。同时还指出,成绩优良者得“呈部核准改叙月薪一百元,嗣后每半年考绩一次,加薪十元,至一百二十元为止”[48]。广西省也规定,“实习期间若实习成绩优良,得按事业需要,随时录用”;而在实习期满后,则由省政府核定成绩优良者,给与证明书,分别委用,或派往各县担任职务”[49]。除此之外,留学国外、完成实习且成绩优良之自费生,可在官费生缺额时补为官费生。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对于参与实习之学生也给予了相当之激励,规定“志愿实习人实习期满未有相当工作,经请求登记者,本处代为尽先介绍”[50]。总之,这些保障措施的制定与施行,有助于激发大学生的实习热情,对于深处“毕业即失业”旋涡中的大学生而言,也具有精神慰藉和职业保障的双重意义。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的基本特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之建构、发展与运行,有效地打破了高校与社会之间鸿沟,满足了政府、高校、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要求。时至今日,大学生实习制度的一些做法与规定对推进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仍不失一些启发意义。

其一,凸显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念,创生了政府、高校、社会用人单位联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助于改变政府、高校、社会用人单位联动、合作不足的旧有弊端。人才的养成离不开政府、高校和社会用人单位的协同用力。然而,在强调专业、专门和秩序的现代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当中,政府、高校、社会用人单位角色清晰、职能分明,分别扮演着人才标准的设计师、人才能力的训练师和人才质量的检验师等角色。政府、高校、社会用人单位三界限、权责绝对分明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有助于教育管理的秩序化,却也致使人才成长因囿于特定场域而能力片面。国民政府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的产生满足了政府、高校和社会用人单位各自利益诉求,三者利益的互补与媾和则客观上推动了政府、高校和社会用人单位联动培养人才模式的形成。在这种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当中,政府、高校和社会用人单位都超越了固有的职能权限。政府部门除制定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颁布课程标准和制定大学生实习办法、规章、规则,还以实际行动帮助大学生校外实习。如教育部和全国经济委员会共设之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将推动大学生实习作为其重要工作内容,不仅以其既有权力和影响力为有志实习者介绍实习机构,并要求社会人才使用机关遵照办理。高校除负责人才培养之外,也积极联络社会用人机关,并向其提供所需的大学实习生。而社会用人机关,除遵照政府政令接受大学实习生之外,还负责实习生实习教学与管理工作,有利于社会用人机关亲自参与培养、甄选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其二,重视大学生实习反思,对于丰富学生知识建构和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不仅是验证知识真伪、转化知识为社会生产力的根本途径,也是创造性思维形成的源泉。民国时期大学生实习制度特别重视大学生实习反思,要求实习生在实习前必须自备记录簿,详尽记录实习经过情形以及自己在实习过程中的心得与感悟。实习心得与实习感悟即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运用既有知识理论时所产生的方法上的革新与知识上的新发现,有助于丰富学生知识建构和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供动力。

其三,将实习与职业奖励相结合,缩短了大学人才培养与社会用人单位之间距离,有助于推进大学生就业工作。国民政府时期施行的大学生实习制度虽然是作为一个教学环节而被提倡的,主观目的在于纠正人才培养学用分离之弊端,但客观上却为人才就业提供了通道。铁道部明确提出给予大学实习生优先录用机会,且对其中优秀者给予职业奖励。地方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实习规则当中,也明确提出对大学实习生按需分派各单位使用。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甚至提出为大学实习生优先介绍职业。社会用人机关在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的同时,也作為人才质量之检验师,不断观察、甄别出成绩优良的大学实习生留职任用。可见,国民政府时期实行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对于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将加强创新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作为提升一流人才培养与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所谓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就是要求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比重。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学生实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凸显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念,强调实习反思和为大学实习生就业提供优先保障等对当今高等教育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历史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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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赖佳)

收稿日期:2019-12-30

作者简介:彭泽平,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金燕,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重庆/400715)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培育项目“我国基础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百年嬗变及其政策重构研究”(编号:SWUI509404)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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