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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先死亡,在世一方能否更改夫妻共同遗嘱

2020-09-14

伴侣 2020年7期
关键词:韩某在世赵某

問:

2008年,赵某与妻子韩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内容是二人名下的房产均归儿子所有、存款归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赵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赵某于2010年去世。赵某去世后,韩某将遗嘱内容改为房产和存款均留给儿子。韩某2020年4月去世后,哥哥要求按照更改后的遗嘱继承全部遗产,妹妹提出异议,认为母亲生前擅自变更共同遗嘱,不算数。请问该遗嘱中所涉及的存款该如何分割?

答: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就是说,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该自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相应地,夫妻共同遗嘱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夫妻一方亲笔书写共同遗嘱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书写,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应当认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关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共同遗嘱,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当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不能单方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所属财产部分的内容,但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

本案中,赵某代表夫妻书写了遗嘱,妻子韩某签字确认,故该自书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在赵某去世后,韩某更改遗嘱内容,将所有存款均留给儿子,处分了存款中属于赵某的遗产份额,应属无效。因此,本案所涉存款应当由兄妹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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