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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2020-09-12唐文莉

中文信息 2020年8期
关键词:民商法保护消费者

唐文莉

摘 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体消费总额在逐年攀升,国民的整体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同时在科学技术的依托下,国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形式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除了与商家进行线下交易以外,开始选择与商家进行线上交易的方式。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消费者在进行线上交易的时候发生商品信息不实、消费者自身基本信息泄露的问题增多。鉴于此,文章将具体探究民商法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的方法。

关键词:民商法 消费者 信息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8-0-01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互联网技术的依托下进行互联网交易,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比传统的交易方式更加地方便、快捷,由此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喜爱,但是人们在进行互联网交易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商品信息不實和消费者信息泄露等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于是人们开始广泛关注信息权。接下来,文章将会围绕民商法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途径进行具体探讨。

一、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现状

现代社会逐渐呈现出一种信息化的趋势,信息也逐渐凸显出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与此同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也逐渐意识到消费者信息对于自身发展的价值与意义。部分商家开始非法收集或是购买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提供的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可以帮助商家向特定的消费者进行营销,从而得到更多的利益。但是在消费者信息被恶意贩卖的同时,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这种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交易消费者信息的行为,由于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足,对消费者的经济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措施

1.完善个人信息立法,加强保护力度

所谓民商法,它是由民法和商法共同组成的,其中民法是针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否存在公平公正公开关系的一种法律,也是强调和保护消息弱势者的有效法律。人们在与商家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消费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和社会活动类似,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质和社会性质,因此,这种消费信息也同样需要和社会活动一样在社会中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互动。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消费信息的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加凸显,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使得交易双方的消费信息平等与公正,在一定程度上科学、合理地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与此同时,我们要拿起民法的武器,对处在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所拥有的相关权利进行合理合法地保护,充分体现民商法的法律意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还在商议制定中,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现在只能在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中寻找涉及个人信息权的条款。一方面,在我国的部分法律中,有一部分的具体法律条文是可以直接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就有明确的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是在我国的部分法律中,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只是有公民的人格尊严或是个人隐私等类似内容,对个人的消息权进行间接保护。例如,在宪法中,同时也是拥有我国最高法律力量的根本大法中,有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任何人侵犯等的相关内容,还有一些比较小型的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有关于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等相关内容,是属于间接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法律。因此,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是必然趋势。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可以和其他法律形成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对我国公民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修改民商法相关内容,保障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在信息权方面没有独立的法律规范,因此我们只能在民商法中寻找有关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大多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没有针对性,使得产生的具体信息问题无法运用这些法律条文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国应明确和完善民商法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商家进行一定的保护,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例如,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上一次修订中涉及过信息权的方面,但是仅仅对个人信息决定权和个人信息保密权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得相关内容依旧不够完善。因此,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不仅要对信息权的相关内容进行继续完善,还应建立健全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商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消费者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保护,因此在此法中也要加入此类内容,进而保证个人信息能够合理运用和交换。

另一方面,我国不仅是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专门立法还没有建立,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也不完善,在《网络安全法》中也只有少数规定涉及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内容依旧只是大方向上的规定,并未做细化展开。除了对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定以外,还要在国家信息安全方面加强立法,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更多具体的法律依据。伴随着我国网络犯罪率的逐年攀升以及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日渐严重,要在网络相关立法中加入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是大势所趋,也是刻不容缓的大事,要切实保护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才能在网络大环境中形成健康交易模式。

与此同时,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消费的需要,经常需要消费者向商家提供自身的基本信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不只提供一次基本信息,还会向多个商家多次提供基本信息,如果此时有商家将这些消费基本信息进行大量的收集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消费者就会因为取证困难而难以保护自身的信息权。鉴于此。民商法中在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完善的同时还需要加入对商家的相关约束措施,商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消费者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保护。如举证责任倒置措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是将本应该提供证据的一方的责任转移到另一方手中,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控告不法商家将消费者的信息进行非法买卖等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将提供证据的一方转为商家,如果商家拿不出自己没有非法买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相关证据,则罪名成立。

结语

总而言之,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要明确消费信息的重要性,树立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和完善民商法中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促进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凌艳.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三)[J].工商行政管理,2002(06):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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