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资管新规视角下结构性存款的发展趋势及问题研究

2020-09-12张芳李紧想刘伟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21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张芳 李紧想 刘伟

摘 要:自资管新规出台后,国内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对结构性存款概念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其在资管新规前后的发展变化,并将其与保本理财进行对比研究。一方面,指出国内结构性存款表现出由接近存款业务发展为理财业务,将持续保持较大规模和较快增长,未来面临严监管这三个主要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在从监管层面、银行层面和客户层面指出国内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发展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管新规;结构性存款;发展现状;问题;发展趋势;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1-0082-03

引言

自2017年11月17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随着刚性兑付预期被打破,银行保本理财势将退出历史舞台。在此背景下,作为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性存款,由于兼顾存款保本和理财高收益的特点,在银行资金中的占比不断提升。资管新规出台后,结构性存款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然而,在这种高速增长背后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如何迎接这些挑战或机遇?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对促进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结构性存款相关概念及其在资管新规下的发展现状

(一)结构性存款的概念及特点

结构性存款通常被视为“存款+期权”的金融创新工具,具有固定收益和金融衍生品的双重特性。在中國人民银行颁发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中,结构性存款被定义为: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具体来说,结构性存款主要分为两部分用途,一部分是和普通存款一样,被用于传统贷款的发放或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另一部分则是将其合理配置,存在高风险和高收益特性的金融衍生工具[1]。因此,对储户而言,结构性存款的一部分收益来自利息收益,该部分具有保本特性;另一部分来自投资收益,该部分具有高收益特点[2]。

(二)资管新规前后结构性存款的变化情况

20世纪80年代结构性存款最早出现在美国。随着2000年我国外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以及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低存款利率背景下的吸储难问题,2002年商业银行正式推出了外币结构性存款业务。虽然结构性存款业务在国内经历了18年的发展历程,但从增速及规模来看,崛起于2017年,并在2018年实现了快速发展。

从历史数据来看,2017年末中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和单位结构性存款分别为1.3万亿元和1.8万亿元。自资管新规出台后,结构性存款规模在2018年8月快速突破10万亿元,并于2019年2月达到11.23万亿元,截至到2019年9月末,总体规模约10.85万亿元。

对比中资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可以发现,在个人结构性存款方面,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的存款规模和增速差距较少,说明两者在个人结构性存款市场均不存在显著的竞争优势;在单位结构性存款方面,中小银行的存款规模由2015年的19 945亿元增长至2018年6月的38 938亿元,分别是大型银行的1.97倍和3.02倍。较大的存款规模以及较快的增速,说明中小型银行在单位结构性存款市场相比大型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三)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的区别

虽然结构性存款是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而快速发展起来的,与理财产品具有相似性,但两者还是存在显著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如下页表1所示)。

由表1可知,结构性存款与非保本型理财具有显著差异,与保本型理财在资产负债表、存款准备金、风险保障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比如均属于计入表内的资产、均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本金均具有保本特性。但是,结构性存款与保本型理财也存在一定区别,比如结构性存款的部分资金被配置于金融衍生品,从而导致该部分资金风险程度较高。因此,在资管新规出台后,结构性存款虽然以“保本”的名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替代”保本型理财,但其部分资金仍具有高风险特征,商业银行需要关注潜在风险。

二、资管新规视角下结构性存款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2017年后结构性存款在规模及增速方面均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其在国内的发展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一)国家监管层面缺乏专门的监管法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依据,零散地存在于《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之中。此外,虽然《指导意见》促进了结构性存款的发展,但其并不能成为结构性存款的监管依据[3]。因此,在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虽然通过接替保本理财的方式,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其法律监管地位尚不明晰,商业银行,尤其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型商业银行,需要重视潜在的法律监管风险。

(二)银行层面存在管理、营销等方面的合规风险

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各家商业银行在管理和营销方面存在一些风险。

1.会计处理方式不统一。各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产品设计、运作方式等理解不同,从而导致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不同,造成内外部的报表使用人对信息认知困难[4]。

2.对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对结构性存款的产品信息、估值参数和方法、风险组成等信息的披露,甚至部分商业银行不披露结构性存款信息[5]。

3.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假结构性存款”问题。例如为了让客户获得较高收益,部分商业银行在结构性存款的期权部分设置了不可执行的行权条件,即通过提高内部转移价格的形式将其转为“类固收产品”,这种变相的高息揽储有违结构性存款的本质。

4.研发能力不足导致产品同质化问题。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涉及复杂的期权定价模型,需要金融机构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而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资金缺失、技术落后等原因,研发能力不足,从而使得其只能作为“追随者”的角色“复制”大型商业银行的相关结构性存款产品,进而造成市场恶性竞争、产品同质化严重。

5.存在违规营销问题。资管新规后,各商业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推出市场。然而,与保本理财所投资的“中低风险产品”不同,结构性存款的期权投资部分具有较高风险,存在利息发生损失的潜在可能。在实际营销中,个别商业银行为了应对考核压力或由于理财经理个人能力等原因,往往将结构性存款视为传统的保本理财进行营销,对其风险揭示不足,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三)储户层面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1.由于结构性存款的营销对象主要是传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人群,该部分群体中存在较多投资知识缺失的中老年人,他们不仅金融知识缺乏,且往往不能承受较高风险。与之不同,结构性存款的本质是“存款+期权”,期权部分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特性,理论上要求投资者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一定的风险程度能力。在实践中,结构性存款由于兼顾保本和高收益的特点,被部分商业银行当作保本型理财的替代品片面化地营销给了较多对风险认知不清的储户,从而埋下大量潜在风险。

2.保本型理财在运作中存在资金池现象,从而保证了收益即使在无法达到预期下仍然能够刚性兑付。与之不同,结构性存款明确了资金投向,虽具有保本特性,但并不能保证收益的绝对稳定。因此,商业银行将结构性存款当作保本理财产品进行营销,就會导致储户对结构性存款产生刚性兑付预期,从而不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盲目地进行结构性存款投资。

3.结构性存款虽然具有部分存款性质,但在投资期限内不能被随意支取,流动性较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储户对此缺乏了解,大规模投资结构性存款则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的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

(一)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发展趋势

从未来发展来看,结构性存款表现出三方面的趋势特征。

1.由接近存款业务发展为理财业务。结构性存款是在低利率背景下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难的背景下推出的,其功能主要是吸收存款。在资管新规出台后,刚性兑付被打破,商业银行原有的保本型理财不再属于资管产品范畴,非保本型理财也将逐步实施净值化管理。结构性存款由于具有保本和高收益的特点,成为替代保本型理财的最优选择。

2.结构性存款将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和较大的规模。一方面,金融机构严格监管所造成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压力将长期存在。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商业银行信贷派生存款、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均出现明显下降。因此,结构性存款作为高收益的存款工具相比其他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统计结果,截至2017年底,我国保本型理财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余额的24.95%。因此,较大的保本型理财基数保证了结构性存款在较长时间内将持续较快增长,并维持较大规模。

3.结构性存款将面临严格的金融监管。一方面,结构性存款属于表内资产,处于宏观审慎评估(MPA)监管之下。另一方面,现阶段国内并没有针对结构性存款的专门法律法规,然而,结构性存款是在资管新规下快速发展的,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在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背景下必将在未来面临严格监管。

(二)商业银行发展结构性存款的政策建议

在对结构性存款发展预期良好的前提下,商业银行还需要清晰其存在的问题。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1.结合资管新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动态监管。结构性存款是在资管新规出台后,实现快速发展的,因此,针对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问题,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规范;相关法律制定机构可以在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法律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比如统一银行对结构性存款信息的披露机制,建立完善的结构性存款会计处理体系等。此外,为了降低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对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实施动态监管,减少或避免结构性存款的违规行为发生。

2.推进金融机构品牌化经营,提高研发能力,优化产品体系,满足资管新规下的合规化要求。一方面,商业银行应注重品牌形象,实施品牌化经营策略。比如在对客户的营销过程中,需从结构性存款产品营销上升到“感情营销”和银行品牌营销,这就需要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做到专业服务,以人为本。另一方面,中小型银行应进一步强化产品研发能力。虽然相关数据结果显示,中小银行的单位结构性存款规模远多于大型银行,但同质化的产品并不能保证长期竞争优势。因此,通过增加资金投入、人才引进、银行间合作等多种方式优化结构性存款体系,是避免“假结构性存款”现象发生,以及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3.加强宣传,提高储户对结构性存款的认知。针对储户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问题,商业银行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加强理财经理等员工的结构性存款知识培训,从而为储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储户提高对结构性存款风险的认知。另一方面,应加强资管新规等政策文件的宣传,减少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1]  娄飞鹏.结构性存款:发展现状、趋势、问题与建议[J].金融发展研究,2018,(5):64-69.

[2]  丘键,张志洁.结构性存款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新金融,2008,(5):29-34.

[3]  梁律.结构性存款及其在中国的发展[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4]  邹安.浅析外汇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7,(13):34-35.

[5]  于卫兵,亓帅.基于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风险防范[J].财会月刊,2014,(12):53-54.

猜你喜欢

政策建议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与思考
天然气储运技术经济分析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改革研究
巨灾债券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浅析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面临困境—以丽江市为例
城市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地方广电媒体融合发展中的困境和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