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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问题探究

2020-09-10张振航禄海棠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1期
关键词:德治道德法律

张振航 禄海棠

摘要:道德与法律关系极为密切,两者具有极大的关联性,本文从法律的概念出发,探究道德在法律概念中的基础作用,进而在法律的效力中寻求道德因素,赋予道德的法律强制合理性,探求恶法是否为法律的判断标准,解释德治在当前社会的不可行性。

关键词: 法律;道德;德治

道德体现于法律的方方面面,法律由人制定,其效力也作用于人与社会,而人与社会中必然体现道德因素,并且法律的稳定性与时代的快速发展性之间存在矛盾,若单单依靠法律必然会出现漏洞,导致违反公益的事情发生,此时必然需要道德予以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极大,但能否推行德治,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法律的概念作为研究法律的最基础要素,各学者均有自己的理解,但通说认为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3,其约束力包含正反两个方面,即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而道德观念也大多体现为为与不为两个方面,道德观对某件事情最初的认识,是法律制定的前提,是规定法律具有拘束力的基础,一件事情可为不可为一定是先有道德所认识,而后制定为法律。最近霸座事情频出不穷,对人们的认识产生了极大冲击,而法律对霸座的处罚没有规定,导致许多霸座事件发生之后难以处罚,达到震慑力,而从基本道德观出发,霸座行为明显是不为人们所接受,道德观的成型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基础,直至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因而,道德的约束力是法律约束力成型的前提,法律的效力中也必然含有道德的因素。

前述已经谈到,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存在这一定的冲突,时代是不断进步的,其速度极快,而法律的稳定性导致法律必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但随着新事物的产生,各种新的问题必然也会随之诞生,而此时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人们无法可依,但社会问题却依旧存在,急需解决,道德便在此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甚至在这种特殊时期赋予道德一定的强制性。在我国,共享经济的异军突起,极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由于共享经济作为一个全新的领域,法律并未对此有所涉及,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種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对于事故发生后责任的承担,甚至细化于责任大小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道德的出现便能弥补法律暂时的漏洞与空缺,法官依据所有的大众道德观,结合一定的法律,为旧时的法律赋予一种符合共享经济责任解决说服力,从而解决社会问题,同时,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决策者或是统治者对于新事物的道德观不断发展与成熟,进而又会通过立法程序将其规定为法律,赋予其正式性。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无法分割的,法律的来源于道德,在刑事案件中,更是尤为明显,判决中必然体现着道德的效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存在更是直接体现了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有理有情才为法,法是有温度的,一个案件的判决合法有情才是为人所接受的,有些案例中,许多人主张被告刑罚应当降低或者是构成正当防卫,但根据案件卷宗展现而言,探究此案细节,其实难以轻判,严格按照法律而言,不管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危害性等要件都是难以符合的,但山东省高院却做出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决定,其中当然包含了道德的因素。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性必然使得道德的法律强制与推行是合理的。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一直是学界所争论的两大问题。但在我看来,不管是恶法亦法,或者是恶法非法。只要符合当时的时代发展的要求,这个法就是正确的,就可以称之为法,只要是符合当时时代背景的法,就是符合道德的法。也就是说,观察一部法律,要将它放在其当时所存在的社会背景当中,而不能用当今的社会背景来判断当时的法律的好与坏,判断当时的法律是否符合现今的道德观。就刑法而言,它的主要作用是教育和惩罚,就惩罚作用而言,是通过剥夺人们所拥有的、所珍惜的事物来达到这一目的。当今时代,刑法的惩罚方式大多是人身性质即剥夺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对财产的剥夺。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手中拥有财产,而不像古代一样仅仅限于自给自足,无剩余财产,在古代而言,刑法所规定对财产权的剥夺对大多数人而言无法起到震慑作用,而现今对于财产的珍视程度相对重视,并且人身自由也极为重要。在当今时代,刑法通过剥夺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也就是说,当今时代只需要通过剥夺人身自由与财产,而不需要用那些残酷的刑罚,比如说凌迟、炮行等,便可以达到刑法所要求的目的。但是,在千年之前的封建制度下,仅仅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是难以达到惩罚的目的的。

(二)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综述

一部法律如果以当今视角来看,不管是多么残酷,或者是多么不人道,只要其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与时代环境,那么这部法律便可以称之为法。当然,对于不符合时代的规定,是不能称之为法律的。当今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已经能够起到充分的惩罚作用,如果在其中增加凌迟、五马分尸等残酷的刑罚,这就是违反时代潮流,违反当今道德观的。这种法律是不被承认的。一部法律是或是好,一定要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之下。

虽然道德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德治在当今时代,是难以实现的。德治是人治的代名词,绝大多数人认为,德治是人治发展到顶峰所体现的。德治是将法律放在一种辅助的地位,或者说是将法律直接摒弃,直接运用道德来规范人的行为以及社会行为。但是德治的实现是存在困难的。首先,道德多元性是不可否认的,每个人对每件事情的看法不同,所得到的结论是不同的,因此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将人们的道德认识转化为法律,转化为规范性的,大众认可的规范性文件,给予多种多样的道德认识予以统一规范,才能被人们所接受。第二点,既然德治是人治的代名词,那么找到一个公平公正,又能够充满情理的人,是实现德治至关重要的所在,而人性必然包含善与恶两种因素,不管是善多或者是恶多,善与恶总会是存在的。也就是说,难以找到一个完美的人来实现德治,因而,在当今时代而言,是难以实现德治的。

道德与法律两者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在探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时,一定不能摒弃道德,只有将道德融入进法律当中,才会得到准确的答案,切不能将两者完全剥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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