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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与制度探讨

2020-09-10封晓岚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9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实践

封晓岚

摘要:本文简要梳理了当前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挑战,分析了国内外法律法规制定、标准化制度建设等若干良好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绿色金融发展;制度创新;实践

“十三五”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出台一系列绿色金融制度文件,利用金融手段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绿色发展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虽然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是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作出重要承诺:中国将力争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推动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30.60”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大绿色金融制度创新,以引导绿色金融在环境保护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和支配性作用。

1.绿色金融概念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的概念引导经济活动的各方面主体注重金融活动与环保、生态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国内外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部分实践

2.1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在绿色发展金融的实践方面,银行业是绿色金融发展实践的主体,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最关键点。按人民银行统计口径,2020年三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1.55万亿元,存量规模居世界第一位。2016年是我国债券的发行元年,刚刚发行就引发债券快速发展,由国际中落后地位迅速追赶一些发达国家,截至今年6月末,绿色债券存量规模1.2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绿色发展基金时间不长,但是发展迅猛,今年7月,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正式成立,首期总规模达885亿元。截至目前,绿色贷款的不良率远低于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绿色债券无违约案例。

2.2我国绿色金融相关制度体系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颁布了保证绿色金融有序开展的相关政策及文件。

2012年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导》,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监督检查等等方面推进绿色信贷,要求银行业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2013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做出规范,制度中明确了绿色信贷统计范畴。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对绿色金融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同时梳理了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项目领域。后续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债券试点的通知》等将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增加至绿色金融产品范围。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法”,绿色金融顶层设计确立。

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等五省区的部分地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随后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方案出台,试验区配套政策也陆续落地。

2.3国外绿色金融发展实践

2003年,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赤道原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2016年,超过170个国家签署《巴黎协定》,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化石能源消耗,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共识。

为实现2050年碳中和的目标,欧盟制定了欧洲一揽子清洁能源计划、循环经济行动计划、欧盟能源产品政策。

3.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前景广阔,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绿色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缺乏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指引,造成政府和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发展的管理存在困难。绿色金融的标准在不同机构和不同区域存在较大差异,绿色金融的规范标准多为综合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导。实践中,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认知程度有限,企业对自身的环境信息采取隐瞒或虚报策略,有关部门不能完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环保信息共享,无法有效满足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

4.关于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思考

4.1研究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绿色金融作为金融新领域,必须遵循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一系列服务和促进措施,可以构建更加有利于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化的金融生态环境,降低绿色融资成本,使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研究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逐步将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从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扩大到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为构建绿色金融可持续商业化发展生态系统提供信息保障。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項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为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化提供评估保障。

4.3优化监管考核规则

建议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对金融机构在建立内部绿色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和环境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和强化绿色金融领域的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罗爱明.清洁能源发展的金融支持路径探索[J/OL].西南金融:1-12[2020-12-1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1.1587.F.20201209.1759.012.html.

[2]孙乃岩.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环境效应及制度保障研究——评《绿色发展与绿色金融——理论、政策与案例》[J].生态经济,2020,36(12):230-231.

[3]谭林,刘子扬.绿色建筑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OL].金融发展评论:1-14[2020-12-11].https://doi.org/10.19895/j.cnki.fdr.202011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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