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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家暴跳楼致截瘫,却还没能离成婚,法院解释

2020-09-07廖艳史航

恋爱婚姻家庭 2020年9期
关键词:柘城县刘女士刑事案件

廖艳 史航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刘女士曾遭丈夫窦某两次家暴。2019年8月13日,在第二次家暴时,为逃生,她选择从二楼跳下,导致其包括左眼眶、腰椎胸椎等全身共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刘女士称,事发近一年,丈夫仍不同意离婚。她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0年7月24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就跳楼女子刘女士为何迟迟一年没能离婚问题告诉记者:她并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当事双方需要经过诉前调解的过程。目前诉前调解已经结束,此案正在审理。

工作人员称,目前刘女士诉讼离婚案和窦某故意伤害案两起案件均由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刘女士称,6月8日,她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14日,柘城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后,法院方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私下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目前,当地法院已联系她重新提交因遭窦某故意伤害的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殴打监控视频,将尽快做出离婚判决。

7月24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刘女士因遭到丈夫殴打被迫从楼上跳下,因此跳楼行为和丈夫殴打行为之间存在间接联系。该院已于6月15日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致残,请保障她的离婚权

这样的新闻,让一些未婚女青年产生强烈的恐婚情绪:家暴都打成这样了,逼人跳楼求生,还不让离婚?遇到家暴男,婚姻可不只是爱情的坟墓,可能直接变成人生的坟墓。

设身处地想想,就能明白当事人此刻的绝望和无助。被家暴、跳楼逃生致残,一方面不得不承受身心的创伤和疼痛,另一方面,造成这一切的施暴者,竟还是自己法律意义上的丈夫,夫妻关系仍受婚姻法保护,对方仍可以要求自己履行夫妻义务。这本身对婚姻二字就是莫大的讽刺。

最近,热播剧《三十而已》中的一句台词,引发受众强烈共鸣,“很多人都会把婚姻当成避风港,觉得结了婚日子就能顺顺当当过下去。可都想避风,谁来当港啊?”如果真把婚姻比作避风港的话,当婚姻中的一方已经演变为另一方的惊涛骇浪,甚至是动手家暴,成为把对方拍在沙滩上的怒海巨浪,此时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畅通婚姻制度的退出机制,才是守卫婚姻尊严最后的堤坝。

按照刘女士的陈述,法院不判离婚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女方想离,丈夫不想离,意见不统一,要进行调解;其二,丈夫因刑事案件羁押,离婚诉讼(民事)要等刑事案件有结果了一起判。

有网民质疑刘女士是否掉入离婚冷静期的围城。其实,回归本案,法院或许有现实的考量,却与离婚冷静期无关。施暴者已被当地检察院立案,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是否存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案件交叉的情形?法院方面也可能在等待其罪名成立,方便家暴事实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回归刘女士的离婚诉讼,结合现有监控影像和伤情鉴定,法院方面完全可以对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作出明确认定,无须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更何况,早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身心俱残的刘女士而言,才是最好的法律救濟。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今年表决通过,其中离婚冷静期制度成为受关注度最高的条款。人们最主要的担忧,正在于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会不会成为深陷家暴泥淖的弱势方的陷阱。其实,对此已有法律补丁明确,“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不适用“冷静期”规定。

前段时间,在广西柳州三江县人民法院诉讼受理中心门口,一男一女提交离婚诉讼书后,男方因不同意离婚,于是就在诉讼受理中心门口将女方拖倒在地,然后暴打。现在,刘女士不堪家暴跳楼致残仍无法离婚。

种种社会新闻,不应该成为未婚人士眼中的恐婚教材,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时的现实参考。

长期以来,社会上惯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的传统。但结合历年的离婚诉讼案件和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来看,当出现家暴、虐待,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时,婚姻已经走上了绝路。如果再以“清官难断家务事”等和稀泥的理由,无视施暴行为,给当事人寻求离婚救济层层设障,不仅无法破镜重圆,反而会让弱势一方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甚至经历长期求助无门,诱发恶性案件。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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