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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探析

2020-08-20陈亦妍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 2020年7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完善建议一带一路

陈亦妍

摘要: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和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但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针对目前“一带一路”实施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有利于持续改善和优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营商环境,为经济全球化包容性增长和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税收支持。本文从目前“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入手,从国内税制及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相关措施的完善建议,力求在税收征管方面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做出贡献。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税收协定;完善建议

1 “一带一路”背景下完善税收征管的意义

有助于防控税收风险,提升区域合作水平。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沿线国家多达六十多个,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收制度等均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大相径庭[1]。同时,近年来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影响下,沿线很多国家开展税收相关法律的改革,企业对外发展的税收风险也随之增加。在此种情况下,风险防控管理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常常会面临较多的税收风险,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也随之增长[2]。完善“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机制,能够强化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交流,促进税收协定的完善,进而更好地防控税收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积极完善税收征管、开展税收合作,能够有效地防控恶性税收竞争。对外投资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时,税收制度的差异通常会导致生产要素流入条件更有利的国家和地区,而税制改革引发税收恶性竞争的风险较高,且很可能导致负担扭曲[3]。因此,积极推进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税收征管交流合作,能够及时地应对风险并有效地解决争议,防控有害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能够抵御国际避税风险。“一带一路”背景下,部分企业会基于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协定等漏洞进行国际避税,对税收权益产生损害。积极完善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强化沿线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能够及时共享信息与情报,有力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2 “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并在各个不同时期制定各项务实合作计划。首先,强化税收征管的协调与对接,合理地应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制度性安排,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共同打造互惠共赢、充满活力的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其次,积极制定和落实务实合作行动计划。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税收征管能力、税收法治、争端解决,以及提升税收确定性和征管数字化等方面,发表合作宣言,并针对性地构建税收征管合作计划,真正地为跨境纳税提供优质服务。最后,积极打造互学互鉴平台。将“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相关组织以及企业和学术界纳入平台范围中,积极地推动税收征管相关研讨和培训,同时积极地研发知识产品,科学地分享实践经验。2019年4月18日,组织召开了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宣告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成立。税收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将在优化生产要素跨境配置,帮助跨境纳税人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 “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国内税制方面

在国内税制方面,与“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紧密联系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完善:

(1)境外所得抵免不彻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抵免制度,不同投资国的超限额和抵免余额无法抵消,仅有像中石油这样的极少数企业享有综合抵免制度,且抵免层级仅有三层,其余无法抵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4]。

(2)境外投资企业在财务核算时的调整项目过于烦琐。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投资企业境外所得成本费用,应当依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核算与调整,在此基础上计算对应的税额及抵扣限额。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与企业的财务核算部门的工作量、税收征纳成本也会随之提升。另外,我国不允许税前提取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这使得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明显不足。

(3)有关境外亏损弥补的限制较为严格。依照目前税法规定,境外亏损部分不得抵减境内盈利部分,且不同境外国家的盈亏也不得相互抵减。这会导致企业境外亏损无法获得弥补,企业税负和投资风险均显著增加[5]。除此之外,在货物与劳务税方面,还存在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够彻底,相关的政策调整过于频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对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3.2税收协定方面

税收协定网络不完整。截至2018年底,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为100个,但从全球国家与地区的整体数量上来看,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还不够全面,参与“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中也还有部分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仅签署了部分航空以及河运协定),税收协定的内容更有待完善。部分税收协定的签订时间较早,其中的有些条款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的市场环境[6]。加之以往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利益较为重视,通常对发达国家是单方面饶让抵免,发展中国家则是互相饶让抵免,税收协定利用效果不显著。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仍旧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未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3.3征管基础性工作方面

(1)基本征管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主要是针对境内涉税事务的,对于对外投资涉税事务的规范内容明显不足。(2)税收征管基礎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应的国际税收知识没有得到普及,纳税人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甚少,企业的涉外办税质量较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和监控等工作也存在诸多缺陷[7]。(3)税收征管的基层建设不足。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显著增加,涉外业务量也明显上升,但基层税务人员所掌握的与国际税收相关的知识和能力,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却没有得到同步的提升与完善。(4)涉外纳税服务的内容较为单薄。当下的涉外纳税服务主要是集中在搭建服务平台方面,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对于国外最新税制等信息资料掌握不足。

4 “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的完善建议

4.1 完善国内税制以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

(1)有针对性地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一方面,要优化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办法,可供参考的做法是把当下的分国限额抵免变更为综合限额抵免,同时将原有的三层间接抵免延展为六层,更好地鼓励企业“走出去”和“走下去”。与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有条件地运用免税法替代当下的抵免法[8]。另一方面,完善企业所得税中境外所得纳税调整规定。适当考量依据来源国税法规定明确相应的收入、损失及费用,但前提是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严格审计。除此之外,改进对外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及追补机制,适度地延长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向后结转年限。(2)完善货物与劳务税制,优化出口退税制度,提升我国税收政策的竞争能力,等条件具备时可实施彻底的出口退税制度。

4.2 提升税收协定的作用

(1)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宣传力度,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以企业对外投资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地扩展税收协定谈签的范围;同时,对签订时间较早的税收协定进行细致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状况,对其中不合时宜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此外,还要强化对税收协定的宣传,确保更多的对外投资企业能够准确认知和有效利用税收协定。

(2)科学合理地设定税收饶让条款。设定税收饶让条款的过程中,应当同时考量资本输入和输出国,综合考量国家税权与企业利益,在此基础上依据各个国家和地区实际的资本流动情况,以及我国的产业发展现状,更加合理与灵活地设定和采纳税收饶让条款。

(3)强化对货物和劳务税国际征税情况的定性定量分析。伴随信息技术与虚拟经济的发展,跨境贸易间接税的国际双重征税与双重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OECD针对这一状况成立了专家组开展实际研究,很有可能会构建货物与劳务税国际征税规则。面对这种局势,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充分表达我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和见解,向组织提出积极可行的建议。待规则通过后,对其中合理的部分应及时地纳入税收协定谈签范围中。

(4)在“走出去”企业数量较多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性重要组织中,设置常任代表机制,提升我国的国际税收话语权和规划制定权,提升国际税收操作的精准性和预见性,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4.3 加强涉外税收征管与税收协调

(1)“一带一路”的深入发展,使得境外税收征管业务数量显著增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高对境外业务的重视程度,构建境内、境外双重税收服务机制,及时调整自身的人力资源、组织机构以及监管制度等,以提升境外税收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与此同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注意积极招收和培养专业性人才,设立专门的境外税务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整理工作,更好地掌握和应用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情报;针对境外税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增强对境外所得专项申报、企业境外账簿、税源分析评估的管理。

(2)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并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规范自身税制,促进区域合作。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區域合作整体上来看较为松散,局部合作较为多样,积极促进沿线相关国家完善和规范自身税制,有利于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减少对外投资的税收障碍。基于当下的税制格局,引导相关国家及地区推行征收范围较广且税率档次较少的消费型增值税制,是较为稳妥的,还应当对主要货物及劳务出口采取零税率机制。

(3)努力优化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针对未签订或者签订税收协定较少的国家,应加强自身税收建设,尤其是提高国际税收方面的能力与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合作机会,并向经验丰富的国家获取技术支持和援助。对于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应当强化对相关条款内容的对比分析和完善,保证条款内容的完备与规范。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强化对合作平台的有效应用,采取多层次的差异化协作。

5 结语

“一带一路”建设是当下我国总体发展战略中的关键一环,因此,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推进及国家的整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内当下的总体税制基本上能够适应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需求,与“一带一路”倡议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在某些具体税种及税收征管方面仍存在些许不足。面对这种状况,合理构建和完善外向型经济发展税制,强化税收协定的作用和涉外税收征管,同时完善涉外纳税服务,科学地进行税收国际协调,能够为今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崔晓静,熊昕.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合作的完善与创新[J].学术论坛,2019(04):61-71.

[2]陈静.“一带一路”下跨境电子支付的税收征管问题——由尼泊尔禁止微信支付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J].山西财税,2019(09):126-128.

[3]邓力平.国际税收治理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J].国际税收,2019(04):12-18.

[4]本刊讯.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多国携手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J].中国税务,2019(14):156.

[5]刘晓丽,罗国祥.互联网经济下新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8(02):81-86.

[6]王周飞,张晓军,史景.完善“一带一路”税务权益保障机制的实践与分析[J].国际税收,2018(07):54-58.

[7]隋材瑞.“一带一路”的税收法治合作框架构建[J].时代人物,2019(02):112-114.

[8]蚁佳纯,徐婧滢.“一带一路”倡议下对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完善[J].法治论坛,2019(0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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