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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绿色建筑 让生活更美好

2020-08-19

江淮法治 2020年12期
关键词:供地墙体装配式

墙体材料一般是指在建筑中起承重、围护、隔断等作用的建筑材料,是建筑材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墙体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性能和使用寿命,在建筑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提高,高能耗、高资源消耗的传统墙体材料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建筑里生活工作,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国经济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因此新型墙体材料有着深远的发展空间和意义。4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当前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急需立法规范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2007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条例》实施十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国务院修改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等印发的通知,对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我省立法需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与部委相关规定相衔接,将省人民政府比较成熟的举措上升为法规规定。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改完善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需求。如保障人身安全、发展绿色墙体材料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多举措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步入快车道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快速高质量发展,《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扶持更高质量、物美价廉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立足于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支撑建筑业节能降耗和建造方式创新,降低建筑工程建设成本,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实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强化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是关键环节,起到带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服务、绿色建筑发展的作用。为此,《条例》修订时增加了两方面规定,为推广运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一是规定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二是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广运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引导和支持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我省农村地域广阔,居民较多,农民自建房所需建材数量巨大,传统上以使用粘土砖为主,需要政府加强引导和支持,在农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在农村的使用,优化农村建房使用墙体材料的结构比例,防止毁田烧砖,破坏耕地。为此,《条例》增加了各级政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建造、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民住宅防灾减灾节能改造等工程,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示范,引导和支持在农村自建房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

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是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资源浪费,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光伏发电复合墙板等产品的应用;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备式建筑的支持力度;鼓励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加大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力度。《条例》落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规定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健全新型墙体材料安全体系,预防新型墙体材料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让居民住得放心。

明确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加大对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的管控力度,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是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条例》修订时,把握从严管控原则,将原条例中关于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的规定,修改为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将原《条例》中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进一步优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营商环境。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一是删去原《条例》中关于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定,全面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同时,相应地删去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二是删去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审批、核准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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