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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及研究进展

2020-08-19罗永义

体育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伤病工伤补偿

罗永义,仇 军

(1.清华大学 体育部,北京 100084;2.池州学院 体育学院,安徽 池州 247000)

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职业伤病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职业伤病补偿制度则随之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的演变。最初,在处理职业伤病问题时,各国都以过错理论为中心,工人要先证明其职业伤病是由雇主过错引起的才能得到补偿。这既不利于维护工人的权益,且过多的法律诉讼也会增加劳资双方解决问题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程洪荣,2011)。为解决职业伤病补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19世纪80年代,德国首先制订了(工伤)事故保险法案(Accident Insurance Bill)和疾病保险法案(Sickness Insurance Bill)两部法案,以此为依据分别提供职业伤病的死亡、失能补偿和医疗补偿,并确立了无过错补偿原则、强制性保险原则、排他性救济原则等现代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Williams,1991)124-126。德国的职业伤病补偿与保险制度迅速引起世界各国(地区)的关注和效仿。20世纪末,已有130多个国家(地区)制订了自己的职业伤病补偿与保险制度(Garza-zavaleta,1997)。同时,职业伤病补偿与保险问题也引起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的重视。1964年,ILO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121号公约(Convention 121)和关于职业伤病补偿的121号提议(Recommendation 121),对雇员覆盖、医疗补偿、失能与死亡补偿、损伤预防和恢复、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关系等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现代职业伤病补偿与保险问题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美国不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职业伤病保险制度的国家,但却是职业伤病保险制度最为多元的国家之一。在美国法律体系中,除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都属于各州。1911年,威斯康星(Wisconsin)州和纽约(New York)州率先颁布了州工伤补偿(保险)法(Workers'Compensation Act)①由于美国各州的Workers'Compensation Act/Law/Statutes只包括工伤补偿的相关内容,且“Workers'Compensation(WC)”也常作为专有名词“工伤补偿”使用,所以国内一般把Workers'Compensation Act/Law/Statutes译为工伤补偿法或工伤保险法,但由于美国有些州的工伤补偿法只规定雇主的工伤补偿责任而不强制工伤保险,因此这里统一译为工伤补偿法。。到1948年,美国所有州或地区均制订了州级工伤补偿法。为规范各州工伤补偿法,20世纪70年代,国会成立了州工伤补偿法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State Workmens'Compensation Laws),并于1972年提议了19条核心标准,要求到1975年7月1日所有州都达到这些标准。但由于国会并未就提议采取行动,该提议虽产生了一些影响,却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各州工伤补偿法的无序状态(Williams,1991)。尽管如此,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工伤补偿(保险)已成为保障美国职业伤病工人权益最主要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2016年,美国纳入工伤补偿(保险)体系的工人达到了1.383亿,覆盖了总劳动人口的85.6%和雇佣劳动人口的91.3%①美国总劳动人口包括被部分州工伤补偿法排除的自雇者,所以这两个比例有所不同。;工伤补偿支出达619亿美元,其中医疗支出311亿美元(Mclaren et al.,2018)。

职业体育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职业,既具有钢铁、煤炭等职业的高危险性与运输职业的跨州作业特征,又具有自身职业固有的主动身体冲撞与自甘风险特征。尽管早在1972年美国州工伤补偿法国家委员会提议的19条核心标准中就要求各州把职业运动员纳入覆盖范围,但各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体育的处理方式一直存在较大差异。多元化的处理方式也为跨州比赛的职业体育面临的伤病保险及补偿问题带来了一些麻烦。而在工伤补偿制度的推动与集体谈判的博弈下,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NFL)、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MLB)、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NBA)、国家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NHL)等主要的职业体育联盟都相继以集体谈判协议或标准球员合同的方式建立了职业伤病相关的行业保险与保障制度,并规定了行业补偿与州工伤补偿的关系。

在职业体育领域,随着NFL、MLB、NBA、NHL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对世界的文化输出,美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与保障制度为世界各国(地区)广泛借鉴。中国职业体育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与职业体育相关的伤病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相关理论研究有待加强。为方便中国学者了解美国职业体育保险相关制度和理论,本文通过Heinonline、Web of Science、SpringerLink、SportDiscuss等外文数据库以及国外的相关网站收集、整理了美国职业体育保险相关的期刊论文、图书、评论、法律文本、职业体育集体谈判协议等文献资料,对美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及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国内研究提供理论素材,为中国职业体育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域外之鉴。

1 美国职业体育的工伤补偿制度及其研究

1.1 美国州法中的职业体育工伤补偿制度

在美国各州的工伤补偿制度体系中(表1),约有一半的州在工伤补偿法中未对职业运动员作明确规定,但其中有15个州工伤补偿法含有“排除业余体育”“排除义务性体育活动或裁判”等条款,暗示可能(可以)覆盖职业体育。事实上,这些州在司法实践上也往往把职业运动员包括在内,如北卡罗莱纳(North Carolina)州工伤补偿法只有“排除义务滑雪志愿者”条款,并无关于职业运动员的相关规定,但1999年法院在Larramore诉卡罗莱纳黑豹队(Carolina Panthers)案中首次以案例法判决州工伤补偿法适用于职业运动员(Harding,2006)。而真正明确把职业运动员排除在工伤补偿法之外的只有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州。从表1中还可以看出,在对职业体育有所覆盖的州中,又存在应用限制、抵扣行业补偿等不同规定;而将职业体育排除在外的州中,又存在着允许雇主或雇员选择参加州工伤补偿计划的柔性处理方式。此外,工伤补偿法在适用于职业运动员的同时,其补偿限额又限制了职业运动员获得补偿的水平。多数州在补偿金额规定方面都设有最高补偿限额,最高补偿限额一般低于职业运动员的平均工资(Herbert,2000),如哥伦比亚(Columbia)地区的周工伤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396.78美元或州参保人员的平均工资中的较大者②详见缅因州2017法典(Code):39-A ME Rev Stat§211(2017)。,缅因(Maine)州的周工伤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441美元或州平均工资中的较大者③详见哥伦比亚州2017法典(Code):DC Code§32-1505(2017)。。

1.2 美国职业体育工伤补偿制度研究

美国各州工伤补偿法的管辖权以及对职业运动员的适用情况差异较大,遭受职业伤病的运动员往往选择对其有利的州提起工伤索赔。2012年以前,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对职业运动员的工伤补偿管辖权最为宽容,对于经常跨州比赛的职业运动员以长期过境并承受风险暴露的“卡车案例(Trucking Cases)”为参照采取最低司法标准执行(Guttenberg,2015),甚至允许只在州内参加过一场比赛的职业运动员通过州工伤补偿法提起累积性损伤的工伤索赔(Gust,2012),即“单场比赛规则(Singlegame Rule)”(Binning,2013)。同时,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允许因累积性职业损伤提起工伤索赔的9个州之一(Vandenberg,2015),因此,加利福尼亚州常被一些职业运动员视为其他救济失败后索赔工伤补偿的最后选择(Trotter,2013)。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侵权改革的推进,职业运动员起诉侵权案件减少,索赔工伤案件增加,加利福尼亚州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问题开始引起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有研究表明,1980—2012年间,加利福尼亚州大约为4 500名职业运动员判决了7.47亿美元的工伤补偿,其中2012年一年就达8 500万美元(Jenkins et al.,2013)。在司法界的讨论及各方的利益博弈下,2013年,加利福尼亚州出台了《议会法案1309号》(Assembly Bill 1309,以下简称“1309号法案”)。这项法案对之前的工伤补偿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通常管辖权之外对职业运动员的除外条件,规定职业体育雇主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获得豁免:1)雇员在州外雇佣;2)临时性④最初讨论稿提议把职业运动员的“临时工作”定义为球员效力加利福尼亚州球队8年以下且在州内的比赛少于其职业生涯的80%。但该提议受到不少批评,后改为效力加利福尼亚州球队少于2个赛季且在州内的比赛少于其职业生涯的20%。在州内工作;3)其他州可以在工伤补偿体系或类似法系下提供救济;4)加利福尼亚州认定其他州的工伤补偿法或其他州级条款覆盖了该运动员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临时工作。1309号法案的出台关闭了美国数万退役运动员提起累积性损伤索赔的最后通道,引起了司法界和学界及利益相关方新一轮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美国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运动员适用情况的梳理,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问题的解决对策讨论,以及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工伤补偿法改革等方面。

表1 美国各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体育的适用情况Table 1 The Application of State Workers'Compensation Law to Professional Sports in the USA

1.2.1 美国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运动员的适用情况分类研究

鉴于美国各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运动员的适用情况较为复杂,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分类梳理。相关研究大体相似,但也存在细微差异。Schaffer(2000)分析了美国各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运动员的排除情况,把排除方式分为法定排除、法定包括但应用排除(Statutory Inclusion,But Functional Exclusion)①根据论文作者举例,爱荷华(Iowa)州不允许永久伤残的职业运动员全额获得其损失的薪水;同样,路易斯安那(Louisiana)州的工伤补偿法也涵盖了职业运动员,但却设置了一个补偿津贴的抵扣计划。、案例排除②根据论文作者举例,密苏里(Missouri)州和马里兰(Maryland)州(但马里兰州最新的法典显示已有明确规定)工伤补偿法对职业运动员保持沉默,但其法院则把这种沉默解释为覆盖职业运动员。、选择法③根据论文作者举例,伊利诺斯(Illinois)州和明尼苏达(Minnesota)州允许球队选择是否参加州工伤保险,其中,明尼苏达州更进一步允许球员和球队共同决定是否放弃州工伤保险而选择球员合同的保障。和抵扣法(Set-Off)④根据论文作者举例,密苏里、路易斯安那、俄亥俄(Ohio)3州的合同补偿将在工伤补偿中进行抵扣。5种。Roquemore(2011)在Schaffer分类的基础上把各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运动员的适用情况分为沉默、法定包括、法定限制、选择法、抵扣法、法定排除6种情况。Modery(2011)在相似的分类下增加了代表州际同法互免条款的“州内排除(In-State Exclusion)”⑤根据论文作者举例,肯塔基(Kentucky)州排除在州内临时工作,且已获得州外工伤保险覆盖的外州职业运动员。类别。Friede(2015)又在相似的分类下把州际同法互免条款归为“域外保险条款(Extraterritorial Coverage Provisions)”⑥根据论文作者举例,罗德岛、肯塔基、密歇根等州排除全部或部分在州内临时工作,且已获得州外工伤保险覆盖的外州职业运动员。。

1.2.2 美国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在美国,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的跨州索赔、多头索赔与抗诉时有发生。索赔与抗诉不仅损害了运动队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对运动队的保险授权,甚至导致像室内橄榄球联盟(Arena Football League,AFL)这类规模小的职业体育联盟迁离加利福尼亚州(Roquemore,2011)①AFL在2008年停赛,2009年申请破产,2010年重组,重组时没有一支球队落户加利福尼亚州,Roquemore把其归因于加利福尼亚州慷慨的工伤补偿法(2019年,AFL再次因负债和保险诉讼宣布破产)。。如何解决职业运动员工伤索赔的无序状态,成为相关研究的一个核心议题。随着大量NFL、NHL退役球员集体索赔事件的涌现,讨论逐渐分化为观点相对的两派。一派基于不断增加的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判决对球队、保险公司及州基金的压力,反对工伤补偿法覆盖职业运动员。Harding(2006)基于职业运动员普遍高薪及有行业保险的假设,认为各州工伤补偿法应该像佛罗里达(Florida)州一样把职业运动员排除在外。同时,行业的集体谈判协议也应该修改相应条款以排除工伤补偿。Harding认为,即使不排除工伤补偿,至少应像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州或密苏里州一样,设置一些补偿抵扣或限制。Gandert等(2013)研究认为,基于自甘风险原则,运动损伤的风险是体育运动本身固有的,运动员既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他们就应该承担责任。Gandert等主张,不仅加利福尼亚州应该修改工伤补偿法,以限制职业运动员的工伤补偿,其他各州也应该增加域外保险条款,以杜绝职业运动员选择性地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工伤索赔。另一派出于对退役运动员生活境遇的同情,支持工伤补偿法覆盖职业运动员。随着大量退役运动员的伤病问题成为社会问题,主张工伤补偿法覆盖职业运动员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Schaffer(2000)基于爱荷华(Iowa)州不允许职业运动员以运动员职业享受工伤补偿的应用限制,认为消防人员、警察、钢铁工人等都自愿从事危险工作而没受到限制,职业运动员的工伤补偿也不应受到特殊限制。Schaffer提出,“各州不应让运动队老板选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补偿计划。相反,应该强制执行这种保险”。Cortes(2006)基于Schaffer的研究,也对州工伤补偿法对职业运动员的排除和限制持批评态度,认为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代表的抵扣法对职业运动员最为不利。在Cortes例举的Bayless诉费城国家联盟俱乐部(Philadelphia National League Club)案与Lyons诉工伤补偿上诉委员会(Workers'Compensation Appeal Board)案中,原告都因宾夕法尼亚州工伤补偿法的排他性救济条款而被迫接受较低的工伤补偿,并因此被剥夺了提起侵权赔偿的权利。Modery(2011)针对社会大众关于职业运动员普遍高薪和有较好行业保险的观念研究指出,职业运动员2010年的年平均工资(Average Yearly Wage)约79 460美元,NFL球员的职业寿命只有2~4年,除少数人能在NFL后就业计划下找到新的工作外,大多数退役球员不得不自谋生路。Modery认为,“工伤补偿制度在性质上是救济性的,应当以包括最广泛索赔人的方式加以解读”。Roquemore(2011)回顾美国州级工伤补偿法对职业体育的适应情况与存在问题,建议把职业运动员视作一个特殊的工人群体予以覆盖。

主张工伤补偿法应当覆盖职业运动员的学者还就美国州际工伤索赔纠纷提出解决方案。Roquemore(2011)基于职业运动员经常跨州工作的特殊性,认为现行的州级工伤补偿法无法解决职业运动员伤病的多州索赔或无处索赔问题,有必要在联邦层面建立统一的法规,并基于联邦统一的沿岸和港口工人补偿法(The Longshore and Harbor Workers'Compensation Act,LWHCA)及国防基本法(Defense Base Act,DBA)原理,提出了“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法”(Professional Athlete Workers'Compensation Act)概念。Roquemore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McQueeney(2014)、Friede(2015)等也建议通过联邦立法解决职业运动员的工伤补偿问题。Friede(2015)进一步提出,如果建立职业运动员的联邦工伤补偿法,应考虑建立一个长臂条款(Long-arm Provision),用于管辖NHL和MLB等在加拿大的球队。

1.2.3 加利福尼亚州工伤补偿法改革的讨论

在2013年加利福尼亚州出台1309号法案之前,加利福尼亚州宽松的管辖权支持了大量州外职业运动员的工伤索赔,受到了以职业体育劳方为代表的诸多批评。任职于美国一家独立精算和咨询公司的Milliman指出,“由于职业运动员提出的累积性损伤索赔造成的意外损失,加利福尼亚州所有雇主都可能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率”(Vandenberg,2015)。加利福尼亚州保险委员会议员Hagman认为,允许与加利福尼亚州没有重大联系的退役职业运动员在该州提起累积性损伤索赔“令人无法容忍”,并表示要在2012年的立法会议上采取措施,处理该“滥用或漏洞(abuse or loophole)”(Rizo,2011)。Foote(2011)认为,加利福尼亚州应该修改其工伤补偿法,或让其他州像马里兰、俄亥俄和华盛顿(Washington)各州一样与加利福尼亚州建立州际互免条款。2013年,1309号法案出台,围绕其的讨论也随之展开。持反对观点的学者或从公平道义视角,或从事实后果视角对此新法予以批评。Guttenberg(2015)认为,支持该法案的都是雇主或保险公司而不是雇员或职业运动员,所以,该法案并不是一个统一了各方意见的完美法案。大多数职业运动员的职业生涯相对短暂,并不像人们想象的可以动辄赚几百万美元而不再需要工伤补偿金。“无论如何,抛却一百年前雇佣语境下废除的自甘风险原则,受伤工人不应将其工资用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上……在我们刚刚开始认识到累积性运动损伤,尤其是脑震荡长期影响的科学知识时,剥夺申请人的索赔能力(权力),甚至撤掉先前已被批准的索赔,是在错误的方向上迈出的一步。”与Guttenberg观点相似,Mahler(2013)认为,基于工作场所安全发展趋势,很难理解这种减少运动员保护的主张是公平的。Binning(2013)以事实后果为依据指出,尽管新规的支持者认为允许州外职业运动员在州内索赔严重增加了其工伤保险体系的负担并提高了工伤保险费用,然自2006年以来,州外职业运动员的索赔还不到州总工伤索赔的1%。并且,由于州外职业运动员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的工伤索赔多是针对州外雇主的索赔,所以,禁止类似的州外索赔并不能单方面减少州内工伤保险体系的负担,也不能实质性地降低州内雇主们的工伤保险费率。而新规的实施使受伤运动员无法从前运动队获得工伤补偿,从而使他们成为社会负担,成为潜在的靠政府提供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的群体,其伤病医疗费用最终仍然由纳税人买单。同样,圣安娜(Santa Ana)州运动员工伤补偿律师Diaz认为,职业体育联盟利用“广泛——但错误的——认为纳税人将承担运动员索赔的观点”,游说“轻信的立法者和不知情的公众”修改法律。然而,新法除了有利于某些特殊的利益集团外,对本州并无实际意义。“讽刺的是,现在没有数千也有数百严重受伤的前球员将不得不求助于社会保障性失能保险、医疗补助和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纳税人真的要为他们的伤病治疗买单了。”(Bensinger et al.,2013)。

对1309号法案持赞同观点的学者VanDenBerg(2015)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终于做了“正确的决定”。1309号法案不仅减少了加利福尼亚保险担保协会(California Insurance Guarantee Association,CICA)等州内保险的直接负担,而且每年还为加利福尼亚州减少了约100万美元的司法办公费用。VanDenBerg并不完全反对职业运动员获得工伤补偿,只是认为他们不应该都在加利福尼亚州索赔。VanDenBerg指出,1309号法案排除部分州外职业运动员的工伤索赔权揭开了一个长期被遮蔽的问题,促使NFL、NFL球员工会(NFL Players Association,NFLPA)开始重视解决包括脑震荡等累积性损伤在内的职业运动员的伤病补偿问题。VanDenBerg也不十分赞成以工伤补偿解决职业运动员的伤病问题,认为NFL作为获益方理应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把成本外部化。基于此,VanDenBerg肯定了Roquemore提出的联邦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法的积极意义,但认为通过劳资集体谈判协议建立职业体育联盟统一的补偿体系才是最合理的做法。

2 美国职业体育行业性伤病保险制度及其研究

2.1 美国职业体育行业性伤病保险制度概况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NFL、MLB、NBA、NHL等主要的职业体育联盟相继以集体谈判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的方式建立了职业伤病相关的行业保险与保障制度,依照工伤补偿法的原理确立了相关职业伤病的处理原则,并规定了行业补偿与州工伤补偿的关系。从表2可以看出,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行业性保险制度已较为成熟,不仅形成了完善的行业保险体系,还根据工伤补偿法原理明确了行业补偿与州工伤补偿的关系。就行业保险而言,针对不同运动员开发了多样化和针对性的险种和保障,使运动员在役甚至退役后都能享受行业保险的多重保护。

2.2 美国职业体育行业性伤病保险制度研究

2.2.1 不同类型运动员伤病保险制度研究

虽然美国职业体育保险制度已较为成熟,很多知名职业运动员的收入也很可观,但一些低水平运动员或小体育联盟、女性体育联盟的运动员不仅薪水较低,还缺乏工会和集体谈判协议的保护,往往因签不到保障合同而随时面临被“退役”的风险。随着运动员职业伤病,特别是NFL、NHL退役球员脑震荡问题的集中突显,退役运动员、低水平运动员及女性运动员的伤病保险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2.2.1.1退役职业运动员的伤病保险制度研究

职业体育伤病风险高,运动员退役后往往会遭受诸多累积性伤病困扰,而美国多数州的工伤补偿法对累积性职业损伤是不予承认的,且职业体育组织也无法为这些运动员提供足够的健康护理。以NFL为例,根据集体谈判协议,NFL联盟提供的团体医疗保险在球员退役后5年到期,但NFL球员一些严重的累积性伤病往往在10年后才会出现,因此,NFL退役运动员的累积性伤病在各种伤病补偿体系中一度处于一个真空地带。2002年,匹兹堡钢人队中锋Mike Webster死于心脏病,尸检结果显示其患有多发性脑震荡引起的慢性创伤性脑病(Chronic Traumatic Encephalopathy,CTE)(Vandenberg,2015)。2000年6月—2012年9月,有11名NFL球员因CTE等伤病困扰而自杀(Karimipour,2016)。由此,公众对NFL退役球员CTE等累积伤病有了全新的认识。与此同时,NFL退役球员在加利福尼亚等州向NFL提起了约300场集体诉讼(Class Action)(Bauer et al.,2015)。2014年,NFL 与 NFLPA 达成一项1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用于解决2014年以前退役的约21 000名球员的伤病事宜。进而,NFL又向全世界30多家曾经的承保公司索赔,并就此与保险公司展开法律诉讼(French,2016)。在NFL的影响下,NHL也与其退役球员展开了诉讼与谈判,并于2018年与近300名退役球员初步达成了一项1 89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昌西,2018)。

NFL、NHL一系列漫长的诉讼与反诉讼引起了美国社会对退役职业运动员健康、保险、安置费用问题的关注。总的来看,美国学界和社会对退役伤病运动员的悲惨处境多报以同情,认为他们应该得到补偿。在具体补偿方法上,有学者认为,退役职业运动员应该在职业体育行业内进行补偿。Lipsky(2008)建议通过集体谈判协议,建立更多诸如运动员健康报销账户、88计划之类的退役运动员伤病保险制度,同时延长运动员健康保险的保险时效。Rapp(2012)认为,NFL应从总收入中分割出一部分收入,建立类似9·11基金①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发生后,美国政府设立的用于补偿恐怖袭击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专项基金。的善款,用于补偿NFL退役球员的伤病支出。Koonce(2013)认为,应该为退役职业运动员提供终身保险,而不仅仅是5年计划。另有观点主张,将退役职业运动员纳入工伤补偿计划。除前述Roquemore(2011),Binning(2013)等一般性地支持将职业运动员纳入工伤补偿计划外,还有学者专门针对退役运动员工伤补偿问题展开研究。McQueeney(2014)根据密歇根大学对1 063名NFL退役球员调查数据研究发现,NFL退役球员在不同年龄段患痴呆、阿尔茨海默症或类似疾病的概率是普通人的5~19倍。同时,这些退役球员还面临着无法证明其病患与过去职业之间存在的关联或无法确立工伤补偿适用权限的困境。McQueeney响应Roquemore的建议,认为最好将这些退役球员纳入联邦统一的工伤补偿计划,以保护退役球员及NFL长远的财务活力。Guttenberg(2015)认为,各州应修改工伤补偿法以覆盖退役运动员的累积性损伤,以避免这些运动员都在加利福尼亚州索赔,或者把职业运动员纳入联邦法案或统一的工伤补偿法。Modery(2011)研究认为,NFL专为退役球员设立的88计划存在申请资格限制且只能用于事后报销而无法预支医疗费用等缺陷。Modery认为,鉴于退役运动员痴呆症属于一种和职业相关的进行性疾病,尽管比较例外,但它还是应该符合工伤补偿的要求,因为“像Ralph Wenzel②Ralph Wenzel,1966—1973年NFL的边锋,56岁出现认知退化,64岁被诊断为早发性痴呆,2010年,他的妻子向加利福尼亚州提起工伤索赔。这样的球员可能没有NFL或私人医疗保险的经济支持,工伤补偿可能是解决他们索赔的唯一可行办法”。

表2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集体谈判协议伤病保险制度情况Table 2 Injury and Illness Insurance System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 of Four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与多数学者认为患脑震荡相关疾病的NFL退役球员应该得到全额补偿不同,Gandert等(2013)认为,NFL退役球员患脑痴呆疾患的成因在于赛场文化,球员、球队、队医在球员脑伤后过早参赛的决策中都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单纯允许球队选择工伤补偿适用州对球员不利,而单纯允许球员选择工伤补偿适用州又对球队不利,可能导致像AFL球队避开在加利福尼亚州比赛以避免球员利用加利福尼亚州工伤补偿法提出工伤索赔的情况。所以,Gandert等主张在集体谈判的基础上,各方按因果责任份额承担责任,“随着关于脑震荡信息与意识的增加,球员作为成人也应为自己重返赛场的决定负一定责任”。

2.2.1.2弱势职业运动员的伤病保险制度研究

相比于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美国一些小职业体育联盟和女性职业体育联盟行业保险相对不足。即使在大职业体育联盟中,由于一些严格的资格限制,低水平和资历浅的职业运动员也往往被排除在各种行业保险计划之外。这些低水平运动员、小联盟与女性联盟的运动员薪酬不高,在劳资谈判或博弈中处于弱势,很容易因伤陷入困境,因而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不像关于退役职业运动员累积性损伤的研究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这些弱势职业运动员伤病问题的处理各方观点较为一致,多数支持把他们纳入工伤补偿计划。针对工伤补偿的不足,许多学者建议提高工伤补偿标准或鼓励通过集体谈判完善行业保险体系。Schaffer(2000)对美国大陆篮球联盟(Continent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CBA)、棒球三A联盟(Triple-A Baseball)等小职业体育联盟以及国家女子篮球联盟(Women's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WNBA)、女子职业橄榄球联盟(Women's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WPFL)等女子职业体育联盟的行业保险进行研究后指出,这些小联盟或女性联盟的职业运动员薪水普遍较低,保险较少,很多没有工会和集体谈判协议保护。所以,作为保障性的工伤补偿对于这些运动员至关重要。基于此,Schaffer主张将职业运动员纳入工伤补偿计划并提出弹性覆盖建议:“若职业运动员工伤补偿的全覆盖无法实现,各州可像德克萨斯(Texas)州那样给予运动员选择是否参加州工伤补偿的权力①根据德克萨斯州工伤补偿法规定,运动员可以自己选择是否索赔工伤补偿。如果运动员选择索赔,他们就必须放弃其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下的伤残补偿,并且这个选择必须在受伤后的15天内作出。。而若某个州想排除高收入职业运动员享受工伤补偿,可仿效密歇根(Michigan)州的法律,只允许周工资低于州平均工资200%的职业运动员参加工伤补偿计划。这样可以把从那些高薪‘明星’工伤补偿中节约出来的钱用以扩大工伤补偿覆盖范围,以覆盖那些真正不能自我保护的职业运动员。”同时,Schaffer还鼓励这些小联盟职业运动员组建自己的工会,利用工会集体谈判完善行业保险制度,进而保护自己的权益。Redlingshafer(2004)以前 NFL 球员 Greg Lotysz起诉纽约喷气机队(New York Jets)队医案②Lotysz在2000年膝伤手术后感染导致完全职业失能。由于只有一年的合同并且只服役了一个赛季,Lotysz无法享受NFL的遣散费、养老金等福利。根据其律师分析,在New York州工伤补偿法下Lotysz最多可获得每周400美元补贴,加上NFL最多每月1 000美元的伤残补贴,一年最多可获得32 800美元补偿。为案例,讨论了美国大职业体育联盟中低水平职业运动员的伤病保险制度体系。Redlingshafer分析了NFL、MLB、NBA、NHL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行业保险与补偿制度,并比较了侵权诉讼、工伤补偿、行业保险等救济途径的可行性及综合影响,认为工伤补偿是一个对低收入运动员及各方最可行的选择。与Schaffer的观点一样,Redlingshafer也提出弹性覆盖理念,但提议把运动员的收入限制从各州周平均工资的200%提高至300%的水平,并每5年调整一次。Cortes(2006)以NBA新泽西网队(New Jersey Net)前队员Jayson Williams的伤病保险补偿问题为案例,虚拟了一个“低水平Williams”,与现实中拥有8 600万美元保障合同的“高水平Williams”作比较,分析了优秀与非优秀职业运动员在侵权诉讼、工伤补偿、合同保险、私人保险等方面的待遇与可行性。Cortes指出,考虑补偿抵扣,“低水平Williams”除了可能得到多一些的工伤补偿之外,其他保险严重不足。基于此,Cortes认为,低水平职业运动员应当是修改现行工伤补偿法和合同保险计划的目标群体。

2.2.2 不同类型险种的职业体育伤病保险惯例制度研究

美国工伤补偿法一般把职业伤病分为短时部分失能(Temporary Partial Disability)、短时完全失能(Temporary Total Disability)、永久部分失能(Permanent Partial Disability)、永久完全失能(Permanent Total Disability)4种类型。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伤残分类框架与客户需求设计出多层次的险种。在工伤补偿法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一些险种在适用情况、保险对象、附加(除外)条款等方面逐渐成熟并形成一些行业惯例制度。根据不同的受益对象,这些险种大体可分为三类:1)专门为职业运动员设计的雇员保险,主要包括未被合同保障的永久职业失能险(Career-Ending Disability Insurance Policies)、价值损失险(Loss of Value Insurance)、关键部位险(Key Parts of Body Insurance)等;2)针对运动队(保障)合同(Guaranteed Contract)③美国职业运动员与运动队签订的合同分为保障合同与非保障合同。保障合同一般为优秀运动员所签,即使运动员因伤缺赛甚至退役,运动队仍要按合同支付剩余的薪水,而非保障合同无此待遇。设计的雇主保险,主要包括短时(职业)失能险(Temporary Disability Policies)、被合同保障的永久职业失能险、“关键人物”险(“Key-Man”Insurance Policies)等;3)为体育用品公司及队医、教练等相关人员设计的产品或职业责任保险等。

2.2.2.1雇员保险惯例制度研究

美国职业体育的主流保险是雇主或工会提供的团体保险。当职业运动员出现伤病困难时,首要考虑的是职业体育组织所能提供的保险或保障。职业运动员的雇员保险问题并未引起太多关注,检索仅发现Wong等关于职业运动员永久完全职业失能险的研究。Wong等(2010)研究指出,美国大多数职业运动员的合同中都有“永久完全失能”的相关条款。一般当运动队已经为运动员的保障合同购买有短时职业失能险时,运动员只能(需)再购买永久职业失能险。Wong等认为,由于该险种一般设有12个月的等待期和旨在鼓励运动员复出的“康复金”(Rehabilitation Benefit)①为了降低因运动员永久职业失能给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利用运动员合同或保单条款设立旨在鼓励职业失能运动员重返比赛的“康复金”,如果重返比赛失败,不影响其领取应得的补偿金。,永久完全职业失能保险在执行中常常面临理赔资格认定的难题。不仅运动员永久职业失能是由于运动损伤所致还是由于其职业生涯末期运动水平下降所致难以判断,而且运动员尝试复出还会干扰索赔时效的认定。在Wong等所举的Stanley Smagala诉Lloyd’s案中,Smagala就是因为误解了职业失能认定时效及诉讼时效而失去了理赔机会。Wong等认为,对体育行业谋职者来说,全面了解保险运行、保险程序和险种选择等问题非常重要,体育从业者应从这些案例中认识到这些新兴问题的重要性并了解掌握相关知识。

Wong等(2010)还对运动员价值损失险②根据作者分析,价值损失险有两种补偿设计:1)球员因伤错过一定数量的比赛,并由此导致其未来作为自由球员而实际获得的下一个合同报价,相对于他最近收到的合同报价损失超过某阈值才能获得约定的补偿;2)保单约定一个最大的收益金额值(Maximum Benefit),如果运动员得到的下一个合同报价低于该约定值,并且其损失是由疾病或损伤所致,保险公司将赔偿运动员所能获得的最高报价与约定的最大收益金额值之间的差价。进行了研究,指出价值损失险主要是针对即将成为自由球员的运动员因担心伤病会导致下一份合同缩水而设计的。价值损失险较受NFL球员欢迎,但一般保险公司不太愿意提供此种类型的保险,且高昂的保费也常常把职业运动员阻止在门槛之外。Wong等的观点在媒体报道中得到了证实。Moura(2014)在一个报道中援引 Lloyd’s一位老员工Thomas的叙述:“很多人询问这个保险,但保单却卖出很少。”然而,Wong等(2010)则认为,相比其他领域,职业体育保险仍是一种相对较新的领域,“当体育伤残保险保单变得无处不在时,其数据和价格模型会变得更精确、稳定和可预测”。近年,由于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NCAA)的推荐,很多NCAA的大学生在参加选秀前也购买价值损失险。不过,由于价值损失险理赔较难以及因索赔产生的法律诉讼引起了不少学者的批评(Giller,2015;Kain et al.,2017)。

2.2.2.2雇主保险惯例制度研究

根据多数职业体育联盟集体谈判协议和标准球员合同关于职业伤病的一般处理原则,职业运动员职业伤病相关的短时职业失能享受免费医疗和全额工资。所以,短时职业失能险一般是针对球队设计的险种,球员个人无须购买。而如果球队为某个大额球员合同进行完全保障,一般还会购买永久职业失能险等。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与职业体育联盟或职业体育俱乐部达成伤病保险相关的惯例制度,如NBA为球员提供Metropolitan寿险公司的人寿保险、HCC公司的伤残保险、CIGNA公司的牙科与处方药保险、EyeMed公司的视力保险等,都已经形成固定的惯例制度被写进2011年与2017年的集体谈判协议;纽约BWD集团与NBA、NHL达成协议,为每个球队工资最高的前5名球员购买短时完全失能险(Temporary Total Disability,TTD),并保持了数十年的合作关系③参见网易体育:http://sports.163.com/special/qiuxingshoushang/。。由于一些保险是围绕球队合同损失而设计的,其保单会同时包含被保险球员的多种伤病情况,这类保险通常也被学者称为体育合同保险(Sports Contract Insurance)。

20世纪90年代以来,职业体育合同金额的增加,给美国职业体育保险市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挑战。Lowell(1999)认为,体育合同保险是一种费率不能精确抵销赔付支出的特殊保险,它利润低且充满竞争。Lowell援引美国特殊保险公司(American Specialty Underwriters,ASU)波士顿主席Ted Dipple的观点,全球的职业体育可能只有大约3 000名运动员需要合同保险,因缺乏经验数据,要建立精确科学的储备金、保费、损失赔偿较为困难。因为参保人数较少,其保费一般高出其他保险保费2~3倍,然对保险公司而言,体育合同保险仍是一种最不稳定的游戏。Lowell(1999)指出,1998年整个美国的体育保险市场也只有大约1亿美元的保费收入,而当年洛杉矶道奇队(Los Angeles Dodgers)为(棒球)先发投手Kevin Brown一次就签订了一个7年期1.05亿美元的合同,其他球队、媒体及体育保险公司都“为之愕然”。因为若道奇队为Brown投保75%的合同保险,就意味着Brown引以为豪的手臂一个扭伤就可能花掉美国整个体育保险市场70%的收入。Oshinsky等(2007)研究发现,随着一些大额赔付及保险纠纷的出现,体育合同保险的期限呈现缩短的趋势,“球队或运动员可能已很难买到之前存在的5年期保单。现在,3年期保单可能就是市场上最长的保单”。此外,学者们还从微观上对一些具体险种设计以及市场情况进行研究。Lowell(1999)研究了NBA、NHL合同保险的险种设计及步步攀升的保费问题,认为“只有生意有利可图,保费能反映风险,该产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保险者”。Oshinsky等(2007)通过对体育合同保险可能包含的“永久完全失能”“短时完全失能”及相应的等待期、身体伤害、意外伤害等关键术语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体育合同保险包含诸多单一保单覆盖的许多问题,同时又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因此,只有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彻底审查才能购买。Wong等(2010)对短时职业失能险、“关键人物”险①“关键人物险”是针对较有希望进入季后赛的球队,为防止因某个(些)“关键球员(Key-Man)”受伤而影响其进入季后赛而设计的止损险种,其理赔条件一般是被保险的“关键球员”受伤缺赛达到一定场次,并由此导致球队未能进入季后赛,其赔付金额一般是一个典型季后赛的奖金收入。等险种及相关险种的保险范围、前伤排除等条款进行研究,认为这些保险仍然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并且在其相对较短的历史中不断变化着。对于职业体育相关人员(people in the industry),最应该关注的不是这些保险现在的发展情形,而是它将要怎样发展,当市场发生变化时,跟上发展至关重要。

2.2.2.3职业体育责任保险(惯例)制度研究

20世纪80年代,美国兴起了广泛的侵权诉讼运动。受此影响,美国与体育相关的责任保险市场经历了一场危机。也正是这场侵权诉讼高潮及随之而来的侵权改革,使美国职业体育相关的责任保险逐渐发展成为一类重要险种(Fried,1998)。

有关职业体育伤病相关的产品责任及其保险制度的研究多与20世纪后期美国的侵权改革相呼应,除引用传统的自甘风险原则(Turro,1979)外,学者们更多地从经济与社会的角度进行思考。Fried(1998)结合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侵权诉讼运动,研究其对体育责任赔偿所产生的影响,认为愈演愈烈的体育侵权诉讼及产生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降低了企业对体育领域的涉入,并推高了体育产品责任保险的价格。Fried研究发现,美国涉及体育娱乐活动的诉讼数量1977—1987年增加了150%,相应地,橄榄球头盔制造商从20世纪60年代的18家下降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2家。同时,体育企业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达到高峰,以至于橄榄球头盔的价格中包含有50%的责任保险。Miller等(1995)从体育产品制造商视角进行研究,认为过于苛责的产品责任制度增加了交易成本,增加了保险费,扼杀了产品的创新和研发,并导致高需求产品退出市场,使美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20世纪80年代美国侵权诉讼运动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保险危机,最终导致了一场侵权改革运动(Priest,1987)。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体育保护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s to Protect Sports,CAPS)、体育用品制造商协会(Sporting Goods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以及其他行业组织共同发起了联邦侵权改革运动。尽管这次努力未能在联邦层面达成彻底的侵权改革立法,却促使各州采取措施对侵权诉讼进行限制和改革。1996年,美国34个州修改或取消了连带责任,21个州禁止陪审团了解被告的保险②被告的保险情况往往影响陪审团意见的公平性,陪审团往往倾向于让有保险的一方承担更大的责任。,31个州设定了惩罚性赔偿上限,5个州禁止侵权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Thompson,1997)。Fried(1998)充分肯定了美国侵权改革对体育产品市场的影响,认为侵权改革降低了体育企业的产品责任保险成本,不仅降低了体育产品的价格,活跃了体育企业,还使保险介入增加,保险公司开始联合体育企业采取安全措施,更新设备以降低事故率,从而降低了保费,使体育责任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竞争较少的“硬”市场过渡为20世纪90年代竞争较多的“软”市场。Miller等(1995)从体育用品制造商的视角研究了产品责任相关的侵权改革,认为鉴于美国各州的产品责任制度差异较大,应该建立联邦统一的产品责任法。

在职业体育伤病相关的职业责任及其保险制度方面,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其责任归属及其合理性和对相关责任保险的影响上。由于与职业运动员伤病相关的从业者与俱乐部老板同属一个团队,他们有着相同的利益粘连和相似的事故责任,队医、教练、俱乐部老板往往禁不住比赛的诱惑而允许运动员带伤冒险参赛(Hurst et al.,2003;Polsky,1997)。Redlingshafer(2004)研究指出,“尽管医学界在大多数公众眼中都保持着较高的地位,但涉入体育界的医生却存在着许多(利益)冲突,造成了很大的张力”。Hurst等(2003)在讨论教练员对职业运动员伤病的职业责任时指出,教练员采取的换作其他场合可能会被认为是惨无人道的严酷训练,在职业体育场域却被公众所宽容。Hurst等由此追问:教练是否应该对其训练中受伤甚至死亡的运动员负职业责任?另一方面,美国职业体育的队医、教练一般都有行业或雇主提供的职业责任保险,如美国队医一般都拥有普通医生的职业责任保险(Hurst et al.,2003),美国足球教练员协会(National Soccer Coaches Association of America,NSCAA)会员会自动获得一份100万美元的职业责任保险用于从事足球相关活动(Hensch,2006)。美国很多保险公司也专门为各种教练员推出多种个性化的责任保险险种,如K&K保险公司为学校以及俱乐部的各种训练营提供了20余种不同项目的教练责任保险(Newell,2006)。然而,Redlingshafer(2004)研究发现,在运动员伤病责任事故中,除了受工伤补偿法及职业体育集体谈判协议的豁免条款所限,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受伤运动员很难获得相关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赔偿。Hurst等(2003)对橄榄球领域Ellis诉落基山帝国体育(Rocky Mountain Empire Sports)案和棒球领域Bayless诉费城国家联盟俱乐部案的案例的研究也支持了Redlingshafer的观点。在Ellis的诉讼案件中,Ellis声称球队、主教练和队医故意允许自己参加危险的对抗训练并对他们一并提起侵权诉讼。初审法院以原告未能遵守其标准球员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规定以及克罗拉多(Colorado)州工伤补偿法未授权为由,同意被告的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动议①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也称为“简易判决”,即对事实清楚无须审判或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法官在审前阶段直接根据动议人主张作出简易判决,以终结诉讼程序。。实际上,运动员的伤病责任事故一般仍通过工伤补偿或运动员伤残保险等途径进行解决,即使有起诉,一般也是通过仲裁或调解、和解等方式而不是法庭来处理。对此,美国学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建议让队医承担责任。Herbert(2000)提出,禁止由球队单方面提供队医以规避工伤补偿法的同伴雇员豁免条款,或修改现行的工伤补偿法而允许运动员对队医提起医疗事故索赔。Mitten(2005)和 Gandert等(2013)提出,不把队医作为职业运动员的同伴雇员,而作为独立合同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从而让队医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Redlingshafer(2004)认为,允许运动员对队医或其他医护人员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理想办法。虽然这种方式能给运动员带来一些急需的经济救济,但却可能推高队医的职业责任保险及相关的医疗费用,甚至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外部效应。Redlingshafer认为,工伤补偿是处理队医一般医疗事故的最佳选择。Lipsky(2008)研究认为,让队医独立承担医疗事故会反过来导致队医对运动员的过度保护,且将医疗事故适用于工伤补偿所获补偿水平不高,因而这些都不是最佳解决方案。基于此,Lipsky提出由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介入,由保险公司给球队施加压力,避免球队或队医急功近利造成医疗事故。由于职业运动员与队医的医疗纠纷时常出现,医疗责任问题也引起了队医行业的重视。2000年以来,由美国运动医学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Society for Sports Medicine,AMSSM)、美国运动医学会(American College of Sports Medicine,ACSM)、美国运动医学矫形学会(American Orthopaedic Society for Sports Medicine,AOSSM)等6家机构先后联合发布了队医和返赛 问题(Return-to-Play,RTP)共 识声明(Herring et al.,2002,2012b)、队医现场处置(Sideline Preparedness)共识声明(Herring et al.,2012a)和队医共识声明(Herring et al.,2013)等一系列共识声明,对队医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且在所有这些共识声明中都提出,为保护运动员、组织者及队医,应有足够的保险安排。

3 结论与启示

职业体育伤病保险不仅事关职业运动员的福祉,也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随着职业体育市场的扩大及大量退役运动员伤病索赔案件的发生,职业体育伤病保险问题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关注。就研究内容而言,多数基于美国职业体育伤病救济的现实问题展开,主要集中在以工伤补偿(保险)为核心的职业体育伤病保险法律适用与行业性保险保障制度建设上,并与侵权改革、保险市场等研究相交织。在研究方法上,案例分析研究占相当比重,除Koonce(2013)分析NFL退役伤病球员问题时采用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外,多数研究并未采用宏大的理论铺叙。在研究对象上,以北美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为主,也不乏针对女性及小联盟等弱势职业体育联盟及运动员的研究。在研究结果或观点上,往往基于某些相同或相似的事实或宏观制度背景而形成一些共识,如基于美国各州在某些制度上的无序性,建议以联邦立法或建立联邦层面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基于部分小职业体育联盟无工会的状况,建议组建工会并发挥其作用等。这些研究及观点从不同视角揭示了美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从一般原理上为未来职业体育伤病保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当然,对美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相关研究中的一些观点我们也应辩证看待。以爱荷华州工伤补偿法为例,诚然,根据Schaffer(2000)的观点,对于永久伤残的职业运动员,不允许其基于运动员职业而享受工伤补偿是一种不公。但换个角度,考虑职业运动员薪水高、职业寿命短的职业特点,如果允许其以运动员职业长期享受高薪工伤补偿,何尝不是对雇主的一种不公?事实上,现代美国的工伤补偿理念已从最初保护受伤工人免受经济困扰转变为兼顾保护雇主公平及免受无价值的法律诉讼(Gatchel et al.,2012)。

美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的发展道路及相关研究表明,职业体育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既以其超高的经济回报成为众多年轻人的梦想,又以门槛高、职业寿命短、极高的伤病淘汰率成为许多运动员的梦魇。运动员职业既具有一般职业雇佣和经济生产的典型特征,又有着其他任何职业所不具有的高风险性和自甘风险特征。因此,基于一般职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制度、职业责任制度、侵权赔偿制度、商业保险惯例制度等制度体系对职业体育具体实践都可能出现“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与其他任何经济生产活动一样,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及劳资间的利益博弈永远是推动其相关制度建设的原动力。在围绕职业运动员伤病问题的博弈中,劳资双方总是试图在工伤补偿、行业保险补偿、侵权责任赔偿及抗诉等选项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解决问题。仅从利益分配原理上说,围绕职业运动员伤病补偿及保险问题所进行的劳资博弈是一种零和博弈。而如何在这种零和博弈中保证劳资双方都“有利可图”,或都获得合理的生存空间,是所有职业体育共同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难题。此外,在职业运动员内部伤病保险与保障资源的分配上,是以外力干预来保证所有运动员都平等享受职业体育的经济红利,还是尊重职业体育本身的优胜劣汰生存法则,也需要职业体育的相关组织和劳资双方共同探索及学者们的理性思考。

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产生了体育保险公司,其体育保险一直领先世界(柴红年,2002;杨柳欣,2014),NBA、NFL等职业体育模式也为世界各国广泛借鉴。美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体系具有多元化与多维性,不仅行业性与商业性保险险种丰富多样,保障性的工伤补偿制度各州也有不同的考量和侧重,为其他国家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多元化的式样。美国职业体育及其保险制度并非一蹴而就。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职业体育的昨天就是职业体育后发国家的今天,美国职业体育保险实践中曾经遇到的问题就是职业体育后发国家将要或正在面临的问题。当下的中国职业体育保险市场与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体育保险市场所呈现的样态颇为相似,因此,美国职业体育保险的发展道路、制度式样、存在问题、判决案例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对中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建设当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价值。

中国职业伤病保险早期实行的是计划性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开始向社会统筹过渡(孙树菡等,2009)。现行的国家工伤保险行政法规是2003年制订、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构成、费率厘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总体上看,中国职业伤病保险制度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特征,实行全国统一补偿标准、雇主缴费、雇员全覆盖的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并与其他保险相互独立运行。与美国多元化的职业伤病保险制度体系相比,中国职业伤病保险制度体系法律纠纷较少,效率更高,基本保障性更强。但中国职业伤病保险制度转型较晚,缺少商业保险与行业自我保险的多元参与,使职业伤病保险制度体系单一,且以工伤保险为主体的强制保险体系理赔条件较高但保障水平不高,不能满足高收入、高风险的职业体育的保险需求。此外,中国体育试行职业化以来,在社会保险保障方面实行的是非职业运动员由国家负担,职业运动员社会自我负担的“双轨制”。体育部门针对非职业运动员先后建立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国家队老运动员关怀基金、老运动员医疗照顾、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运动员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等保险与保障制度,但针对职业运动员保险保障的制度建设显得滞后,一些低水平职业运动员往往既没有充分的商业保险,又没有充分的劳动合同保障。在中国的职业体育改革发展中,特别是在职业体育各项制度尚待建设的初期阶段,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仍然应当发挥好其“裁判员”的职能,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不仅要把工伤保险制度作为职业体育的基本保障要求强制执行,还应指导职业体育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保险制度,使行业保险成为中国职业体育伤病保险制度的主体,以弥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低、灵活性差的不足,从而推动中国职业体育与非职业体育保障制度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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