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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探讨

2020-08-14林菲

中国民商 2020年7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

林菲

摘 要:财政专项资金在企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资金由于种类较多,在财税处理方法上较特殊,因此增加了财务相关人员实务工作的难度。本文基于国家对企业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对新政策下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展开分析。

关键词:财政性专项资金;财税处理;会计处理

伴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家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家对企业扶持当中的效果越来越明显。企业财政性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补助范围,主要是企业从政府获取的货币型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有政府当作企业投资者的投入资本。一些企业认为既然是政府无偿提供的资产,就应当作为不征税处理,不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对企业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

(一)会计方面的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的是企业获得的来自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补贴、补助、贷款贴息与其他专项财政资金,当前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分为下面几个类型。

(1)资本注入资金以及政府投资资金。

(2)建设投资的补助资金。

(3)企业项目中专项经费补助、贷款贴息。

(4)政府偿还行补助资金、政府转贷。

(5)弥补损失、亏损以及其它用途的资金。

依据《企业财务管理通则》,企业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从资金性质来分析主要分为下面三种情况。

(1)建设投资的补助资金、资本注入资金以及政府投资资金其资金性质都属于国家投资。

(2)第3和第5这两项均属于补贴性质,企业获取后要当作收益进行处理,依据资金的使用情况将其分为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3)政府偿还行补助资金、政府转贷是属于负债形式,即政府为企业提供的资金需要进行归还。

(二)税法方面的规定

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企业从政府以及相关单位获取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与其他各种财政性的专项资金,含有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的多种税收,但不含有企业依照规定所获取的出口退税额。通常情况指的是国家投资,指的是国家以投资人的身份将资金注入企业,并按相关规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一种投资形式。为更准确把握“财政资金”的深刻含义,要对以下几方面加强重点关注。

(1)企业获取的来自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单独限定于财政拨款这一种形式。

(2)将直接减免方式并入企业应税收入中的仅限于增值税,其他税种进行直接减免不并对其计入应税收入。

(3)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全都是属税收优惠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税务部门进行足额征收之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将已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退还。凡是对享有这种优惠形式的所有税种,都要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总额。

(4)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项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由于出口退税企业退的是上一期间段的进项税,同时也是企业采购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期实际实现的税收金额。

(5)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采取多种财政补贴变相为企业减免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了很多优惠,均要计到企业当期的应税收入。

(6)企业通过乱收费形式取得的资金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从上面规定能够看出,会计上专项财政资金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税法上对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范围会较小,仅限定于企业获得的来自于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补贴以及其他多种财政专项资金。

二、新政策下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分析

当前,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会计与税法两个方面,那么企业对于国家拨付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处理方式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企业获取的国家补助性资金

比如,部分国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中公共建设等。当企业收到来自国家直接补助的相关资金之后,要采取科学的会计处理方式:政府投入企业资金,借:实收资本,贷:营业外收入。当出现政府投入过多的资金时,要借记:资本溢价,贷: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的财政贴息

企业从银行处取得的贷款并收到一定的财政贴息,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小企业存在的资金问题得到缓解,同时还能对针对企业实施特定经济活动之后,所支出的成本进行相应补偿,推动中小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获得的全面稳定的发展。但对于企业所取得的这部分财政贴息,要做出科学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收到有关政府单位给予的财政专用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在企业获取相关收益之后,需要做出的会计处理是: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三)企业收到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在企业收到来自国家政府部门的专项用途款项时,应从负债类科目向权益类科目转变,对于此类情况的过渡,在会计处理上要采取的科学处理措施是:首先,要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其次要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

上面主要是政府对于企业给予的几种主要补助形式,企业在接收来自于国家给的这些补助时,要采用科学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現的资金短缺问题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够更加真实完整。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更适应将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新政策下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分析

(一)企业不征税及免税项目的财务处理

对国家或是有关单位给予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其中有关不征税的项目以及免税项目要实施严格的区分。企业获得的不征税项目主要是指:企业从国家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补助或者资金支持。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免税项目主要是指:企业进行国债投资中所取得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利息收入、企业一定条件下所取得的红利收入等。对于这些特殊的免税项目,企业都应当不征税项目以及免税项目进行严格的区分。企业税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不征税收入,大多是由政府单位给予的资金补助,但这部分补助并非常常都有,也并不能进行常规的抵扣,所以企业要对其进行严格区分,利用科学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才能全面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二)企业中会计和税法出现差异情况的处理

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财政性资金时要以5年当作一个周期,对相关单位提供的补助资金实施不同的处理。所以,针对企业中会计和税法处理所产生的差异情况主要分两种:第一种,企业收到来自相关单位为其提供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当5年中没有出现余额的情况,企业要在收到这笔收入后,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第二种,企业收到有关单位提供的财政资金收入,当超过5年出现余额的话,那么将其计入会计的递延收益科目当中,不能将其确认为相关的收入,而应从第6年起就计到收入总额当中,同时从第6年起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上面两种方法当中,第一种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第二种会计和税法的处理形式是有差别的。当企业收到有关单位提供的资金补助时,要采取正确有效的处理形式,企业才能更好地协调会计和税务存在的差异问题。

(三)企业对涉及税务问题项目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助如果是在计算所得税中被扣除掉,那么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就不允许重复征税,应当在汇总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减。部分政府部门为了能够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特殊情况下会用一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出现了一些乱收费情况。企业对于获取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在处理过程中,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才能够推动企业在未来能够取得长远的发展。

四、结束语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已从企业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在不征税收入在形成的费用中支出时,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扣除;用于支出的资产,它的计算折旧、摊销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扣除。

参考文献:

[1]张鸿林.探析房地产企业从关联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J].商业观察,2020(02):118-119.

[2]杨勇,喻春.“明股实债”投融资模式的财务处理及问题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05):92-95.

[3]闫志涛,赵顺玲.论政府补贴在财税方面的处理[J].纳税,2018,12(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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