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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形象工程”对社会的影响

2020-08-13黄辉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6期
关键词:形象工程监管措施社会影响

摘  要: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的地方领导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大搞形象工程,借助于脱贫攻坚融资,如有的国家级贫困县,地方每年的财政收入只有10亿左右,但县长、县委书记为了自己的面子,盲目融资大肆举债建设所谓的一流的办公大楼、标志性景点等,给国家和政府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形象工程之所以在十八大以来存在,究其原因,还是我们领导干部的思想出了问题,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关键词:形象工程;存在问题;社会影响;监管措施

一、形象工程是指某些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或某个小集团谋取利益,是受到当地百姓质疑脱离群众实际的工程甚至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工程,但他受到某些独裁官员的青睐。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政绩性,部分领导热衷于通过建设形象工程,提升自己的政绩,为自己晋升提供条件;第二,利益性,形象工程既然不符合群众利益,那他一定是为了领导个人利益或某些小团体的利益,形象工程需耗费大量资金,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部门都有利可图,如开发商与政府领导合谋,各取所需,政府领导拖过形象工程,可以大肆敛财,而开发商可赚得盆满钵满,何乐而不为呢?第三,损害性,形象工程不符合百姓需求,与社会的发展是背道而驰的,显然是损害百姓的利益,地方百姓深受其害。一方面,百姓面临生存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热衷形象工程的领导大肆举债建设形象工程,而不是为名谋福祉,为人民谋幸福。

二、形象工程存在问题。第一,领导思想出了问题,我们领导做事是否正确,关键是领导的思想,如果是为自己的私利,那么道路就走偏了,为社会不能容忍,思想是办事的总开关。如果是为了百姓的利益,我们还有容错机制,对于干部在工作中的错误可以容忍,只要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为了集团的私利,干部在干事创业中难免会犯错误,只要干部干事按照工作流程、经过专家论证,具有可行性,符合当地百姓的利益,出现错误可以理解,我们的相关部门也不会问责。第二,监管部门出了问答题。在形象工程的建设中,我们的监管部门如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责任。之所以现在还存在形象工程,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事后监管,没有预防机制,当出了问题时,采取事后补救,而不是把问题遏制在萌芽阶段。第三,领导缺乏法治思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有机结合起来。而部分官员把国家发展依靠法治放在一边,根本不依法办事,不了解自己的工作流程;更有官员不遵守契约精神,把合同当废纸、新官不理旧账。

三、形象工程对社会的影响。第一,拖地方后退。因形象工程大部分是地方的负债工程,给并不富裕的地方政府、百姓增加了更重得到负担,不符合地方发展利益的需求,反而使地方发展滞后,不能有效解决百姓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与社会的发展相向而行,多次被国家叫停,但仍然存在。第二,助长了歪风邪气。因形象工程使得其他官员纷纷效仿,起负面作用。第三,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官员不为百姓办事、不为百姓谋利益、不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必然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某些地方出现对政府的办公大楼进行冲击的情况。就是因为百姓对政府的工作不满,不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造成的,一个小的问题可能成为导火索。第四,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土地资源本来就缺少,但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占用了大量土地、良田,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的损害。第五,城市的协调发展遭到破坏。对于一个城市而言,要解决可持续性发展与协调发展的问题

四、对于形象工程的监管措施。第一,纪委、监委要严格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对大搞形象工程,劳财伤命的情况,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要给予党内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等处分;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影响恶劣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大搞形象工程的主体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严格追责,才能有效杜绝形象工程的发生。第二,对于政府的工程,特别是形象工程,应在事前采取招投标,防止领导個人说了算,严格控制事前的各个流程、环节,避免日后造成损失,难以挽救,使得想搞形象工程的领导止步。第三,严格干部的提拔制度考核。事实上,干部搞形象工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自己的提升,若能在干部提拔考核中,增加搞形象工程,造成国家、集体、百姓利益损失的,不予提拔,这将有利于干部对形象工程三思而后行,否则,不能有效遏制形象工程的发生。另一方面,干部搞形象工程,其目的就是为自己谋取私利。加强对干部财产的严格报告管理制度,有的干部获利具有隐蔽性,用自己亲属的名誉承揽项目,自己在幕后操纵,表面上是把工程包给他人,实则包给自己。同时加强对干部亲属的监管,有的干部和亲属合谋,利用亲属牟利,自己辩解被蒙在鼓里,典型的自导自演。

综上所述,形象工程对国家人民的利益危害极大,国家要采取综合手段加大对大搞形象工程的惩处力度,特别是降低刑事处罚力度,对形象工程的责任人员及直接领导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具有威慑力。另外,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有的领导干部不守法、不信法、仍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绝大部分的形象工程责任人都未受到追究,仍是一个负面的影响。因此,综合治理至关重要,把官员的行为全部纳入法治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莫永波《论地方政府“形象工程”的蜕变极其治理》 广东商学院 2013年

[2] 踪家峰 靳涛《城市形象工程的经济学解释》 城市规划学刊 2005

[3] 李强《关于我国地方政府“形象工程问题”的研究》 山东大学  2010

[4] 喻小玲《我国地方政府“形象工程”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投资与形象  2013

[5] 谢茜《我国地方政府“形象工程”问题研究》2012

作者简介:黄辉,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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