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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20-08-13邢凤杰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规制职业道德律师

邢凤杰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刘涌案”、“李庄案”等热点案件得以迅速传播并引发激烈讨论,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的整体评价似乎越来越差。律师和司法机关、当事人、同行的关系也不容乐观。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一般职业伦理有所不同,司法腐败依然存在,律师的职业准入制度和关于其特殊的职业道德的教育亦有所欠缺。接下来,本文就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规制建议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规制;律师惩戒

一、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指数调查团队,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发放近2万份社会调查问卷,其中超过22%的受访人员表示当地执业律师很可能存在虚假宣传问题,非常可能与法官存在某种不正当的交易。超过23%的受访群众表示当地律师可能存在虚假承诺。总体来说,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正在日益趋于完善。但现实情况是,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的职业道德的整体评价却似乎越来越低。

(一)律师与司法机关

现实生活中,律师与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常常会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法官认为律师是金钱和权力的附庸品。这就会导致在法庭上,有些法官会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对其进行批评、训斥。另一方面,很多律师认为法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没有给予律师行业应有的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从業人员,理论上三者的地位并无明显不同,但司法实践中律师确实处于明显弱势。另一个极端是律师与法官交往过密,经常私下会面、请客、送礼。甚至案件审理结果早就在律师与法官的私下讨论下决定了,律师本身的法律专业性被极大弱化,律师成为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摆设”。律师行贿、法官受贿甚至索贿。

(二)律师与当事人

(1)虚假承诺或者虚假宣传

律师为了争取到客户,常常虚假宣传或对前来咨询的客户做出虚假承诺:包括承诺本案可以胜诉,承诺可取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等,或是宣传自己与法院审理此案件的法官存在某种“密切关系”,进而赢得客户对本案的信心从而拿到此次委托。

(2)不合理收费

北京市从2018年起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再实施政府指导价,而开始实施市场调节价;天津市自2018年起,少部分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大部分案件开始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意味着律师今后如何收费全由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酌情决定。而律师资质良莠不齐导致律师收费标准的极度不统一。有些律师为了增加代理费常常把简单的诉讼案件复杂化,导致当事人对律师服务价格难以形成合理预期,因而导致当事人认为律师“漫天要价”。

(三)律师与社会公众

律师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而另一方面,有一些无良律师在互联网或者自媒体平台传播虚假信息,恶意引导社会舆论方向,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对案件的受理法院施加压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判。该怎样界定“合理披露”与“泄露秘密”、“恶意引发舆论”的界限?目前尚未有准确的答案,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深层原因分析

(一)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环境的健康与否,决定了律师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对于诉讼律师来说,这一点更为明显。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法官私下与某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关系密切,甚至收受礼品或“暗示”一方律师送礼。近年来党和国家反腐高压下,仍有法官和律师顶风作案、变相贿赂。变相索贿在律师行业极为常见,一般律师和当事人也“有求必应”。

(二)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一般道德不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律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首要的道德准则。而社会一般的道德准则大多是:惩恶扬善、善恶有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当个案中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一般道德产生冲突的时候,律师则要承受很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2003年轰动全国的刘涌案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被称为“中国刑事诉讼辩护第一人”,因在该案件中为被告刘涌辩护而一度成为众矢之的。

三、规制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仍然是造成我国当前律师道德问题困境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规制,首先应当从教育问题入手。目前,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往往流于形式。各高校更加侧重使学生掌握《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和具体规范;同时,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伦理在线精品课程。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引导学生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

(二)改进律师准入和考核机制

司法部、律师协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应设立以执业律师为主要群体的职业道德培训。对于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要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之上另行设立相应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到庭参加诉讼的出庭资格。同时,建立律师职业道德考核机制,通过大数据平台或其他的方式对社会进行公示。

(三)加大对律师的惩戒力度并对结果予以公开

2013年全国律师的总人数比2017年增加一倍以上,但是受惩戒的律师却不到一倍。从数据来看,律师职业道德问题有所改善,但这显然与社会公众对律师行业整体的评价不符。现实生活中对于律师的惩戒基本上还是“秘密”的,社会公众难以及时获取失范律师被立案调查、受惩戒的相关信息,这就导致社会公众认为此种失范行为对于律师来说是正常的,极大地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因而,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对失范律师进行立案调查,对于其中影响重大的案件,及时通过“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调查相关进展,增强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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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泽闽.论我国律师执业道德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7(7)

[3]于晓鑫.我国律师执业道德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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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回顾与前瞻[J].交大法学,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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