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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研究

2020-08-13许晓霞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风险规避应收账款法律

许晓霞

摘 要:商业保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为有效提升经营效率,降低金融风险而引进的覆盖资金融通至账款催收全流程的综合金融服务活动。保理业务的开展和应用,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经营中所面临资金问题,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活力提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商业保理的各项金融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监管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在阐述应收账款转让法律研究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运行中的法律风险类型,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对应的防范措施,从而为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指导。

关键词:商业保理;法律;应收账款;风险规避

商业保理能够将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更为迅速的转变为现金,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提升小微企业资金利用效率,提升成本管理水平,为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司法工作的开展还存在法律条文不完善,商业保理合同与借贷合同认定不一致等情形,使得商业保理实务发展较为缓慢。深入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能够确保各项工作开展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实体企业健康发展。

1、商业保理的法律性质分析

商业保理是从发达国家所引进的金融服务活动,其本质是债权融资,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在对应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使得对其法律性质划分方面还存在不同的说法。在法律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的认定说法:债权质押说、让与担保说、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不同学说对商业保理活动中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认定等存在较大差异,由此造成具体的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对于“债权转让说”的认同度较高,其框架内涵与商业保理的法律性质更加契合。

2、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类型

2.1 通知效力的法律风险

在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时,通知效力的各个环节对三方的法律义务有着直接性的影响,依据《合同法》第80条中的内容规定,如未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则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相关条文中,对转让发生是否要通知买方,通知主体、通知对象、通知内容、通知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由此使得在产生商业纠纷时,保理商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方面的法律缺失,极容易造成買卖双方通过预谋或者卖方通过不同形式的操作,进而出现骗取保理商保理融资的情形。对保理商而言,无法准确判断卖方通知的真实性,也难以对债权转让通知进行有效举证,从而在法律诉讼中处于严重不利局面。

2.2 重复转让中优先权冲突的法律风险

目前对应收账款转让的管理主要是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创立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进行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还不具有强制性,这也就存在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卖方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驱动,会对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再次向其他保理商进行转让。由于隐蔽性保理或者基于卖方要求出发,在未采取转让登记,没有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必然使得保理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给保理商权益造成侵害。如发生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进行二次或多次转让,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的情形,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权利竞合。但是在现行《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中,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公示制度存在界定上的不同,对公示的强制性和未公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使得保理商的正当权益被不断侵害[1]。在司法实践中,重复转让优先权产生冲突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通知流程中产生了优先权冲突,其又包含未通知债务人和已经通知债务人两种情况。二是在重复转让中由于登记的先后顺序产生的权利冲突。三是转让中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是法律制度完善和商业行为正规化面临的重要问题。

2.3 保理和借贷合同混同的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和借贷合同混同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卖方会采用伪造贸易合同、物流或回款等不同形式,向保理商骗取保理融资,也就是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是虚假的。同时,由于法院认定的不同,也会造成保理合同的有效性认定出现偏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理合同有效性的界定方面,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中一种观点认识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对保理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基础交易是保理合同的事实基础,在前者缺乏真实性的情形下,保理合同自然是无效的[2]。同时,在保理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判断,也会对保理合同是否成立产生影响,而基础合同的有效性也会对担保效力产生影响。

3、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

3.1 通知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现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下,要有效避免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通知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卖方和保理商同时列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也就是保证保理商的通知,要能够与原债权人的通知保持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满足实施条件的情形下,保理商能够直接行使通知权。二是要全面完善应收账款转让买方承诺制度,即在买方确认无异议承诺时,已经证明其对债权转让的知晓,不保留任何因转让产生对抗卖方的抗辩事由。三是要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内容进行明确,尽量在规范体系下降所有的内容阐述明确,尽量降低保理商的风险。

3.2 重复转让优先权冲突风险的防范

避免由于重复转让而造成优先权冲突风险,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防范措施。首先是要确保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作为应收账款转让生效的要件,在现有商业保理合同管理模式持续执行的情形下,应当通过法律条文的完善,给予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并以此为基础完善后续制度。确保以登记为准的制度能够与公示制度结合在一起,在第三方公示机构介入的情形下,能够给予代理商以登记形式获得对应应收账款转让权利的优先权。这些方面的防范既需要相关企业对法律法规条文极度熟悉,又需要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从实际出发,尽量完善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其次是确保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处理,避免由于口头通知的随意性造成取证困难,给后续纠纷处理带来较大困难。

3.3 保理与借贷合同混同风险的防范

要尽量防范保理合同与借贷合同混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要根据法律法规准确界定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在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中,将保理合同独立于基础合同,也就是保理合同有效性的认定不因基础合同和应收账款约定而失效[3]。其次是要能够尽量通过增设保理合同纠纷案由、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真实性的审查等措施,完善保理合同的司法实践体系。再次是保理商在金融商务活动开展中,应当加大信息传递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应收账款转让真实性审核,有效规避合同风险。

4、结束语

在我国商业运行体系中,商业保理还处于前期发展阶段,在整体运行中,行业规范不够完善,监管体系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在转让通知、转让登记公示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欠缺,由此给这方面司法实务开展带来较大困难,通过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避免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能够为商业保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应有的保障,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全面支撑。

参考文献

[1]张乐.LH保理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及对策[D].江西财经大学,2019.

[2]郑佳敏.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让与之相关问题探析[J].时代法学,2018,16(01):84-90.

[3]熊玉婷.我国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风险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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