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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2020-08-13马冰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再就业权益保障法律规制

关键词 再就业 法律规制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马冰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35

一、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要更加深层次的研究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过程中应当受到的法律保障,那么我们必须要确定退休人员再次就业时其法律地位是否是劳动者。关于退休人员是否是劳动者,目前而言理论界并没有明确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尽管退休人员具有劳动的权利和能力,但仍然可以认为其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因为他们已成为退休人员,说明其已经符合了退休的法定条件,就要把更多的岗位留给新一代的年轻人,给新一代的年青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如果法律规定让退休人员再次具备劳动者的资格,那就与退休制度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使退休制度被架空,也就不能解决当下就业难的问题。而且,由于现如今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去规制这种现象,也就不能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基于以上原因,退休人员不易再认定为有劳动者资格。而有的学者则不这样认为。第一,退休人员再次进入单位工作,他们与暂时还没退休的劳动者除了年纪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就不具有劳动者资格,那么就可能会违背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会造成就业歧视。第二,退休人员再次就业的过程中,其肯定是满足了招聘单位的一些硬性条件,比如健康条件、智力条件、工作经验等与之工作岗位相符合的一些硬性条件。这些条件与一般劳动者所要具备的条件并无差异,甚至退休再就业的人员其自身的条件要比年青人的更甚。所以,让其具有劳动者资格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理论界对于其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如果退休人员在单位劳动,那么他们必须要服从的单位的章程。同时,劳动者进行工作生产的过程中,他们所借用的是用人单位为他们提供的资源便利条件。从《劳动法》的制定上来看,它保障的是劳动者的最基本的生存权,而从劳动者退休那一刻开始,就代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那么,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就不再需要劳动法来规制了,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我们把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定性为劳动关系,那么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比如除了最基本的劳动报酬以外,可能还要支付一部分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之所以愿意招聘退休人员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能为单位节省成本,使单位的利润达到最大化。如果还需要用人支付支付额外的保障费用,就会为单位增加成本,用人单位可能也不会愿意再招聘退休人员。基于以上两点的分析,退休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更加合适。但是,不论是认定为是这两者中的哪一种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完整的表达退休人员再次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保护了退休人员的权益不受到不法的侵犯,但是也很有可能会加大当前的就业形势。如果定性为劳动关系,那么他们不仅享有一份养老保险,还享有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待遇。这种定性对于一般的劳动者来说,是显然不公平的。

对于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大多数的学者可能更加的倾向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达到退休的年龄,他们必须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只是意味着这份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代表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此终结。用人单位在与退休人员签订就业所需要的合同的同时,就必须要考虑其主体的特殊性。所以根据以上的讨论,笔者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特殊的劳动关系更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的必要性

对于研究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形势所迫。其必要性有以下几点:第一,从退休再就业这一问题的背景讨论。众所周知,我国之所以不再实行以前较严格的计划生育,并且鼓励大家生二胎,甚至有的地区还会给生二胎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我国的老龄化程度加重,而青年人的劳动力越来越少。那么这也意味着,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比较少,而实践中需要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人数又很多,这更加的加大了社会以及年轻人的养老压力,甚至有的家庭会出现一个孩子养六个老人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退休人员再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人才短缺补短板,还能减轻家庭儿女的养老负担,也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第二,立法的滞后性,使得退休再就业这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而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为了促进这股新生力量有一个稳步的发展,也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都不足以很全面的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更加的无从谈起设立退休再就业这一形式的初衷。

对于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第一,从我国目前关于退休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解决退休人员再就业这一问题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虽然目前确实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不能否认它为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带来的理论以及实践价值。对于退休人员就业的法律地位,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是由于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就成为进一步研究的障碍。所以,目前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保障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二,从我国目前对于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这一社会问题的权力保障来论述。我国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的保障主要还是依赖于劳动法。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那么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有效的解决:诉讼、仲裁、调解。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退休人员如果再次劳动,其是否是劳动者还没有明文规定。所以,退休人员的权益保障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四、国外立法借鉴

(一)日本

日本和我国一样,目前都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老龄化这个问题的存在,使得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以及物质精神的匮乏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豐富。所以,日本为了缓解这个问题,就鼓励退休人员再次就业。日本政府为了规范这一就业市场和保障退休人员再次劳动的权利,还颁布了与之对应的法律。不仅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还会建立与人才市场相对应的中介介绍所,目的是为退休人员重新进入到人才市场提供等多的信息和机会。日本的《雇佣保险法》中,还规定了对于退休后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且还规定了,劳动人员在超过六十周岁以后,如果他仍然留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那么就应当调成其薪酬,使其受到平等的待遇。所以,日本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以及员工的福利,这一点上确实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二)英国

英国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但是受到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启发,英国颁布了《雇佣关系法》,就是为了保障老年人享有劳动权利。同时,为了提高老年人就业率,对退休养老金的方式也进行了重新规定。在2006年4月份,英国政府就颁布了《雇佣平等年龄规则》,赋予了不同年龄的享有同等的解雇或者裁员补助等一系列的要求。

通过对日本和英国两个国家的对比分析,不管是日本还是英国,在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时,他们在立法上都很明确的要绝对的禁止就业年龄的歧视,不得以年龄为由,剥夺其手公平待遇的机会。我国在借鉴日本和英国的退休再就业所做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借鉴:一是要明确相关的立法;二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五、完善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明确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就目前人才市场的招聘信息来看,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这一现象已成为常态。那么,既然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就应该对退休人员再次就业的保护也应当落到实处,切勿纸上谈兵。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所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有时甚至只能依赖于民事救济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国的法律能够明确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让其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快的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权。根据前文的论述,只有把退休返聘人员界定为劳动者,才能更大程度上保护其权益。所以,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其相关的条文中,规定退休人员再次就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二)规范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如果退休再就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那么前提是我们要把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如果认定的是劳务关系,那么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要想得到更多合理的赔偿,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自身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比较差,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那么退休再就业人员就可能得不到应当得到的补偿。和还没有退休的劳动者相比,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将其界定为劳务关系,就不能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将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的。因为,用工单位招聘退休人员的初衷就是节约成本,为单位带来更大的效益。但是,如果一味的为了节约用人成本,提高单位的经济状况,而忽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那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数量可能就会减少。所以,根据前文关于用工单位与退休再就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打破实践中关于其法律关系的定性,重新认定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并且将其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内,才能使退休人员的工伤得以保护。

(三)完善退休再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的权益保障

“同工同酬”这一规则在我国《劳动法》中已经明确的进行了规定。但是,它表述的很笼统。就目前而言,退休再就业人员从其退休那一刻开始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了。正是由于此,才会使得其与一般的劳动者相比受到更多的质疑。现实是,退休再就业人员也是在以其劳动来和用工单位进行等价交换。如果不享受同工同酬,那就会导致就业歧视问题的出现。所以,我国的法律要明确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也要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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