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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愿被商人“围猎”的强势局长

2020-08-11郭红敏

支部建设 2020年21期
关键词:河源市建文建局

□郭红敏

曾任广东省河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等职的正处级干部黄庆源,因受贿和索贿人民币1011.2万余元、港币225万元,2020年4月20日被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黄庆源的落马仅是构成河源官场震荡的冲击波之一,2017年6月,河源市市长彭建文调任广东省安监局党组书记一个月后黯然落马,紧接着包括黄庆源在内的河源市原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市公安局副局长、龙川县委书记等官员相继被查。

原市长落马老部下被查

黄庆源,1967年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曾任河源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和河源市规划建设局报建科科长、用地科科长,2007年4月任河源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2010年2月任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河源市住建局”)党组成员,2010年4月任河源市住建局副局长,2012年3月起任河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是正处级干部。

就在黄庆源任河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时,彭建文担任河源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彭建文任河源市市长。2017年1月9日,再次当选河源市市长的彭建文说:再次当选,深知这份信任的分量,深知每一张选票背后寄予着殷切期望,饱含着热忱支持,承载着360多万人民的重托,今后要竭忠尽智、鞠躬尽瘁,交出让全市人民满意的答卷。他还代表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班子向全市人民郑重承诺,坚守勤政廉政第一操守,始终加好勤政的“油门”,把好廉政的“方向盘”,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做事,拒当“懒官”“庸官”,干干净净、堂堂正正地做人,争当“好官”“清官”。但谁也没想到,这位市长言行不一,2017年5月,彭建文在调任广东省安监局党组书记一个月后黯然落马。2017年6月19日,彭建文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经查,彭建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高档宴请,违规为自己谋取特殊生活待遇;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长期参与赌博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8月24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彭建文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彭建文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山市规划局建管科科长、火炬开发区分局局长、中山市规划局副局长兼火炬开发区分局局长、中山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山市副市长、中山市委副书记和河源市市长等职务的便利,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多万元。法院至今没有公布该案的审判结果。

彭建文落马后,除了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庆源之外,还有河源市原副市长谢春森,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扬达,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梁国华,市公安局副局长乐伟忠,市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谢敬生,龙川县委书记韦钦强等官员相继被查。

利用职权玩弄权势巧立名目索贿受贿

手握房地产项目审批把关等权力的黄庆源,自然受到一些商人的“围猎”。其受贿16起,行贿者绝大多数为房地产开发商。

2004年7月,黄庆源利用其任河源市城市建设规划局报建科科长、掌握规划信息的职务便利,促成河源市甲公司(后更名为“河源市丙公司”)将位于新市区学前坝小区附近约1.48万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河源市乙公司,转让总价约人民币1690万元。为感谢黄庆源的帮助,2004年9月,河源市甲公司执行董事叶某送给黄庆源人民币20万元。

2007年上半年,黄庆源利用其任河源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河源市丙公司将其位于市区华嘉工业区内约2万平方米的土地变更土地性质,由工业区内生活配套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为感谢黄庆源的帮助,2008年1月,叶某送给黄庆源人民币50万元。

随着黄庆源职务的提升,他的贪欲也越来越大。

2012年上半年,黄庆源任市住建局局长不久,其以支持经费的名义要求伍某提供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会继续支持伍某开发的华达房地产项目。几天后,在伍某办公室,伍某送给他人民币50万元;2017年三四月份,被免职后的黄庆源以去深圳处理事情为由,在伍某办公室收受伍某给予的港币50万元。

索贿是黄庆源敛财的一个渠道,其赤裸裸的索贿行径,让一些开发商表面奉承背后骂娘。

2013年上半年,黄庆源看中了河源市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万隆一品小区5栋A-1202商品房,于是他找该公司股东陈某商量购房事宜。陈某为了感谢黄庆源对其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决定将该房产送给黄庆源,并与黄庆源约定将房屋装修好后送给黄庆源。为了掩人耳目,黄庆源决定以岳父潘某的名义“购买”该套房产。2013年9月30日,潘某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毛坯)总价款26.9万多元。为掩盖受贿的事实,黄庆源向黎某借款后,以潘某的名义向该公司支付部分购房款76.9万多元和装修款63万元,陈某让公司财务出具“收到潘某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现金”的虚假收据,试图造成房款已付清的假象。后陈某又将潘甲支付的139万元房款退还给黄庆源,黄庆源再归还黎某的借款。通过上述操作,黄庆源非法收受陈某价值189万元的房屋一套。

2013年12月,黄庆源向陈某提出帮忙找三个车位。在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陈某安排工作人员将总价值人民币26.4万元的三个车位办理在黄庆源指定的潘某名下。

2014年1月,黄庆源在河源东华口腔门诊部就诊时,陈某为了感谢黄庆源对其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支持,为黄庆源支付了医疗费用共计4.4万元人民币。

2015年1月26日,河源市某园林绿化公司承建了河源市儿童公园工程的土方、水电等工程,河源市住建局是河源市儿童公园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时任河源市住建局局长的黄庆源为该项目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感谢黄庆源的帮助,2015年底,河源市某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送给黄庆源港币50万元。2017年3月,黄庆源以到深圳处理事情为由,在河源市以借为由向程某索要港币60万元。

经理为公司利益行贿局长为个人私欲受贿

河源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政协河源市源城区第六、七届委员会委员,政协河源市源城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委谭某,也是一个“围猎者”。

河源市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2009年该公司在河源市老城区石龙场地段开发“江泮花城”小区。为了搞好和黄庆源的关系,谭某和公司股东朱某等人商量以聘请顾问支付顾问费的形式送给他一些钱。

该项目准备动工前,谭某找到黄庆源说,他们公司“江泮花城”项目准备启动了,你是河源市住建局的领导,希望你在设计、规划、报建方面给予帮忙、协调,并提出每月支付其顾问费2万元(含税),面对诱人的回报,黄庆源同意担任该公司顾问。

此后,黄庆源利用其任河源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局长的职权影响,对该项目提过不少专业性的意见,另外他在项目的设计、规划、报建等业务上提供了不少帮助,积极与一些相关科室进行沟通,使其顺利通过审批。

2009年至2015年期间,河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送给他现金2万元,一共送了144万元,其中包含23.22万元税费。

黄庆源供称:2008年底,我答应了谭某的要求,并将我前妻肖某的建行账号给了他。从2009年1月开始,谭某公司每月都往肖某的账户上存钱,直至2011年6月共计存入50多万元。2011年7月以后,我将我妹夫李某的银行账号发给谭某,从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止,谭某公司共计往李某账号上存了70多万元。到了2014年年底,谭某说这个项目已经完工了,不再聘请我做顾问了,之后就再没有给我钱了。

2017年7月上旬,谭某被通知到案协助调查。同月14日,在惠州市纪委监委廉政教育中心,他交代了其公司向黄庆源行贿的事实。

2017年8月4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谭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立案。2017年9月2日,谭某被取保候审。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河源市某房地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人民币1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谭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在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对犯行贿罪的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单位的行贿行为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的行贿行为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在被追诉前能够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第一次以发放工资形式向黄庆源行贿的工资表也并非其审批决定,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12月26日,河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河源市某房地产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谭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收受巨款贿赂获得十年徒刑

2017年7月6日,黄庆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6日,黄庆源涉嫌受贿一案被移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庆源利用其担任河源市住建局报建科科长、用地科科长、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庆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为河源市多名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交易、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工程验收、改变土地功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1.2万多元、港币225万元。案发后,黄庆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199.7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庆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对纪检部门查办其他案件起到积极作用,构成立功;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已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2月28日,河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庆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99.7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黄庆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庆源受贿人民币1011.2万多元、港币225万元,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黄庆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立功表现、退赃等情节,原判在该量刑档次的起点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给予其最大幅度从轻处罚。黄庆源及其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黄庆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悔罪,已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2020年4月20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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