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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管理和责任体系探讨

2020-08-10梁慧芬

农家科技 2020年7期
关键词:应急处置管理体系

梁慧芬

摘 要:我国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畜牧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视,直接关系到我国地区经济的较快发展,但是重大动物疫情的频发,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法律法规预案,比如猪链球菌、口蹄疫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的有效控制,这在较大程度上为疫病应急管理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这对疫情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现状依然存在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运行机制问题等。为此,本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管理以及责任体系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管理体系;责任体系

随着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出台,重大动物应急处置工作逐渐完善,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规范化,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一些部门以及个人存在职责不明、工作配合度不高等问题,这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职责清晰化,并且在此基础上在应急处置期间政府、部门以及个人之间需要大力配合,以此确保重大动物应急处置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管理体制

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主要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完成相关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构建责任制,其中政府负责人应对防疫工作进行管理,直接责任人是分管领导。此外,在进行疫情应急处理期间一般情况下是分级管理,疫情等级主要建立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由政府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预案规定,进行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全面制定。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责任体系

(一)地方政府职责

地方政府主要职责是: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预防控制体系;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管理人员之间,其中预备队员的构建主要是由不同级别负责人以及专家、动物防疫人员等构成;实行封锁,发布封锁令。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消毒哨卡,封锁疫区,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疫区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进行关闭。

(二)兽医部门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

兽医部门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定方案,构建启动预案;对疫情进行全面监测、报告以及认定;公布疫情;对疫区、疫点以及受威胁区进行有效的划分;制定疫区、受威胁区等的处理方案,并且对其进行跟踪调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以及免疫接种等;疫情通报。应当制定疫情报告制度与疫情报告网络,以此能够消除疫情,将疫情危害程度降至最低。兽医部门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要做好疫情处置的协调和分工,其中兽医部门作为行政部门,侧重于疫情处置的统筹、协调,尤其是做好对上、对下防控措施的对接、部署、监督、检查,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综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技术支持部门,侧重于疫情处置技术指导、支援,结合疫情阶段发展情况提供技术性意见供政府决策。

(三)部门职责

首先,林业部门。林业部门与兽医部门根据职责进行有效的分工,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实施全面监测。此外,林业部门应结合查源结果,若主要是候鸟带疫造成,则应划出候鸟迁徙路线,提出将相关区域设为禁(限)养区域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其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实施收集,并且在此基础上价钱进出境动物及产品检疫工作。卫生部门:监测疫区内易感染人群,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并且与兽医主管部门相互通报。

三、法律责任

(一)地方政府法律责任

在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过程中,如果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不履行自身职责、不根据规定进行疫点、疫区采取必要的预防与控制以及不配合上级疫情调查等行为,上级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并责令批评并改正,同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比如记大过、降级以及撤职等,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行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行为,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重大动物疫情;在对疫情进行报告的过程中,没有进行临时隔离措施,致使动物疫情出现扩散的情况;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疫点以及疫区进行划分的行为;没有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议;在扑杀以及销毁动物的过程中,没有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没有实施检验检疫与消毒;没有履行该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动物疫病传播与流行,并且对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三)地方政府其他部门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的有关部门如果没有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没有对疫区以及疫点等区域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没有对疫情不够重视,并且不配合上级政府的疫情调查,同时拒绝、阻碍行为,需要有该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通报批评并进行改正,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四)技术单位、饲养户以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拒绝以及阻碍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群体发病,不向上级报告的,防疫监督机构需要对其进行警告,并在此基础处罚其罚款,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在2000~5000元,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此外,私自对动物疫病病料进行采集,或者在对其进行分离的过程中没有根据国家安全规定的行为,需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警告,同时进行不高于5000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其他法律责任

如果发生了重大动物疫情,在此期间若有欺骗消费者、哄抬物价以及散布谣言等情况,需要有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以及价格主管部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疫情期间造成社会以及市场秩序稳定性降低,也应当由公安以及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畜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疫情的频发,极易导致畜牧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致使动物疫病对畜牧行业以及人类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为此,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构建,以此对疫情进行全面控制,从而避免疫情的蔓延与扩散,这也是进行动物疾病防疫较为关键的部分,不但能够保证人们健康生活,而且对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仁青卓玛.浅谈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建议[J].畜禽业,2019(007):116.

[2]贾松涛,刘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几点体会[J].中国动物保健,2018(11):8-9.

[3]孟凡曜.县区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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