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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班延误骗保谁之过

2020-08-06陈辉

理财·市场版 2020年7期
关键词: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

陈辉

女子多次购买航班延误险,累计获赔金额高达300多万元而被警方刑事拘留一事,在不同的媒体平台网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到底是薅羊毛行为还是刑事保险诈骗?

近日,数家媒体报道了一女子多次购买航班延误险,累计获赔金额高达300多万元而被警方刑事拘留一事,在不同的媒体平台网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300余万元。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以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元。

能获得如此高额的理赔金,李某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

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

何谓航班延误保险

航班延误保险,目前各家公司主要是通过主险或附加险形式经营,主险一般列入家庭财产保险范围之内,附加险一般附加在意外伤害保险上。

以某保险公司披露的航班延误险为例,其保险责任主要有: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或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2.若承运人在原预定航班取消后安排了替代航班,且被保险人选择搭乘该替代航班,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如果承运人在取消原预定航班后未安排替代航班的,原预定航班的取消时间晚于原定起飞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多个航班,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因上述事件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接驳的航班,其轮候时间不计入延误时间。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航班取消的情形的;

3.原预定航班于起飞时间2小时之前(包括2小时)被取消的;

4.飞机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是薅羊毛还是刑事保险诈骗?

通过前面介绍的航班延误保险条款,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此事一出,行业内外会引起热烈讨论,因为航班延误保险作为一个创新型产品,其并不完全符合传统保险原理。保险产品创新了,保险公司却还在固守传统的保险原理。

这到底是薅羊毛行为还是刑事保险诈骗?有人认为,李某用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身份信息,虚构了被保险人,且以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此构成刑事诈骗;也有人认为,李某是利用保险产品漏洞来薅羊毛,尽管李某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航延险,但购买合同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购买保险的行为是真实的,航班延误风险也是真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民事争议。

根据《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是制造了保险事故。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其没有构成诈骗,因为现实中机票由他人代买的情况很常见,法律也并不禁止用他人信息购票。航班延误的事实并非该女子伪造,也并非她可以决定,所以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保险诈骗行为一般表现为:原本没有购买保险却在事故发生后,伪造保险合同进而理赔,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或者购买保险后,为获得理赔,故意伪造保险约定的事故,不当促成保险理赔条款的成就。

在本案中,该女子购買的机票都是真实的,航班延误险并不是在航班延误后她为了获得赔偿而故意捏造的保险合同;她也没有故意采取不当手段,促使飞机延误,进而骗取保险金。

所以,该女子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则的利用,在道德上可以争论,但在商业上符合理赔逻辑。

在民法上可以对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但是无论如何,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该女子获得保险金不恰当,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该种盈利模式是否妥当。但是这种争议本质上仍是对合同效力的民事判断,不应该上升到刑事司法的层面。

保险公司风控能力存疑

这个案子细节没有进一步披露,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这名女子连续多次投保获赔还能继续投保,说明这家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是缺失的,这家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如下理赔漏洞:一是保险公司未核实被保险人是否真实乘机;二是赔款去向是否赔给了真实投保的被保险人,赔款账户是否真实完全地被被保险人控制。第一个漏洞可能要和航空业进行数据对接交互,第二个漏洞建议必须赔给被保险人本人,且要像在微信中登录公安系统一样,在线赔款申请时由被保险人亲自进行实时面部识别,证明人和证件匹配,才有可能避免更多类似情况发生。

因保险公司自身风控漏洞所产生的赔付责任,最终结果却由保险消费者来买单,其不仅会损害整个保险业的形象,而且更多反映出的是保险公司不持续学习和了解新模式和新技术,靠拍脑袋做产品的结果必然是没有真正去迎合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的。保险人不去练内功,一味地去打压用户逆选择是一种行业的倒退。

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那么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警权依赖,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和无能。

保险公司要认真反思自身的经营问题,动辄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这是市场强势主体的一种傲慢,是对普通消费者的一种霸凌,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态度蛮横,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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