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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社保缴费年限不足难题

2020-08-02谢炳城

人力资源 2020年7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退休年龄城乡居民

谢炳城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职工退休可分为正常退休和特殊退休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工作岗位,后者是指因工因病致残、从事特殊工种等特殊情形而退出工作岗位。根据我国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这是关于职工因年老而退休的一般规定,称为法定退休年龄。该办法颁布以来,国家没有另行颁布过有关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该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本款规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达到,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职工马上就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可是他的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缴满十五年,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补缴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案例】刘女士于2000年5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采购员,因公司刚成立不久,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完善,公司总共才20多名员工,公司没有给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刘女士也不例外。经过三四年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员工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劳资双方多次磋商后,终于从2005年1月起,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刘女士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她的社保共计缴费十三年零六个月,退休后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

其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二,职工可依法主张补缴两年以内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是关于职工权利保护期的规定。权利保护期,也称追诉期,简单地说,职工若要主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权利,其保护期是两年,计算方式是从职工主张权利之日起倒推两年。超过两年的,法律不再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查处。

其三,符合补缴条件且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意的,可以补缴超过两年的社保。2017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由此可见,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超过2年保护期的职工社保依然可以补缴。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一是补缴社保的期间必须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需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补缴,均无法补缴,三是仅仅是“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并非强制性规定必须要补,四是要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只有四个条件同时满足,补缴才能实现。

本案中,刘女士可与该公司协商补缴其2000年5月至2004年12月(入职之日至单位为其参加社保之前的期间)任意月份的职工社保,以便在退休时满足十五年缴费年限,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案例】张某于1958年6月出生于广东某农村,因家有年迈父母,张某早年一直在家务农,以便照顾双亲。双亲相继去世后,张某在子女的建议下,于2004年初跟随子女南下广州,入职到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员,公司在其入职当月为張某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这一干就是十多年,2018年6月,张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给张某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张某年满60周岁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届时将给张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这可让张某犯了愁,社保没缴满十五年,退休之后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怎么办呢?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一,关于延缴方式。上述法条所说的“延长缴费”,是逐月缴交呢,还是一次性缴交(趸缴)?《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只规定延缴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满十五年,但是,五年延缴期是逐月缴交,还是每半年一缴,还是每年一缴,则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编写的《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延缴的具体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其二,关于延缴地,即职工办理延缴的地区。根据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可按此规定选择延缴地办理延缴,并在此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在广州缴交了十四年零三个月,他可以选择在广州办理延缴,至缴满十五年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陈女士于1968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早些年跟丈夫一起在家开个小卖部,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后,陈女士夫妇参加了新农保。2015年春节过后,47岁的陈女士为了方便照顾刚出生的孙子,跟随儿子儿媳来到东莞,在一家公司担任保洁员。入职当月,单位为其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2018年4月,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社保只缴了三年多,退休后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家里的新农保也买了多年,如何将这两项社保合并起来享受退休待遇,实现老有所养,成了陈女士的一个巨大心愿。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依法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当事职工的又一选择。

其一,新农保和城镇居保已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上文提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已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了。

其二,转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4年2月24日《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17号文”)第三条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其三,转入后的储存额和参保年限计算。人社部17号文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其四,转入地的确定。人社部17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本案中,陈女士可以向其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将其在东莞缴交的三年多的职工社保,转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案例】李某早年在老家从事个体户经营,以贩卖水果为业,后来外出务工,在一家工厂担任机器操作工,单位在李某入职当天,为其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年后,李某辞职,回老家租了两个池塘,干起了养殖业。如今,李某已年满60周岁,几年前在单位供职时缴纳了两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今又该如何处理呢?

《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是继上述解决办法之外的又一选择,职工若不愿意选择前面的解决办法,还可以依照本规定,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其一,程序方面。职工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首先,职工“可以”申请,而不是应当申请,选择权在职工本人;其次,职工申请终止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再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书面申请后,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经职工本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终止后,由社会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给职工本人。

其二,金额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申請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基金只支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给职工本人,不支付统筹基金账户储存额。也就是说,职工只能拿回自己缴交的那部分金额,用人单位缴交的那部分,则被国家“统筹”掉了。

本案中,李某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一次性取出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作者 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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