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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社保基数核定十大难点

2020-08-02余清泉

人力资源 2020年7期
关键词:注册地核定平均工资

余清泉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是HR一年一度的“大考”。一方面,我国各地社保经办实务差异性大,时间集中,难度大;另一方面,基数核定涉及社会保险很多核心问题,政策性极强。本文针对社保基数核定常见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社保缴费一般计算公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缴费的规定仍然相对宽泛。一方面,只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两个险种有相对明确的条文规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采取了“按照国家规定”等授权性规定;另一方面,具体的比例等也相对笼统,并未有明确说明。

在实际经办中,社保缴费有个一般计算公式: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表1 《社会保险法》中五险缴费规定文件原文

这是简化公式,在全国社保经办实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例如,缴费比例是地域统一还是类型差异、区间浮动,缴费基数固定额还是区间、上下限、核定规则、变动周期等,缴费金额计算是先和后积还是先积后和,数值修约规则是四舍五入法、收尾法还是舍尾法,以及小数保留位数等,各地都存在一定差异,实操中必须加以重点关注。

社保基数核定一般规则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后统一推广”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险属地化差异普遍存在,目前全国各地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社保缴费办法并不完全一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对社保基数核定规则进行了规范、统一。该通知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成熟度,提及了多种缴费基数核定规则以供选择。

“60号文”提到的单位缴费基数规则有两种:(1)职工工资总额;(2)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60号文”提到的个人缴费基数规则有三种:(1)本人工资;(2)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也就是说,“60号文”从部委层面允许地方有一定的制度设计灵活性和选择权。事实上,各地除“60号文”提及的规则之外,也还实际存在着一些不在上述规则之列的地方适用的核定方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执行。要加强部门协作, 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加强对缴费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切实夯实缴费基数。”按照“132号文”,各地进行了一些调整,有的制定了几年过渡办法,目前仍处于调整过程中,预计未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则将越来越统一和规范。

社保基数核定时间、周期

现在的基数核定,有时俗称“年度调基”,是指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然后经社保征缴机关核定后作为缴费基数,其本质还是一种相对简化的方法。如果每个月都做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会非常复杂,企业手续繁琐,加大了征管难度。采取年度申报的做法,每年只需把上年月均工资计算出来一次申报,接下来一个年度的周期内基数不变,这样的做法相对简化。

但是在全国各地的实务中,基数核定的时间并不一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的差异:

第一,基数核定申报经办时点,有1月的,有2月的,有4月的,有7月的等等,全国差别很大;

第二,基数核定操作手续差异,有的地区仅仅在网上申报即可,无需提供任何纸介材料,有的地区不但需要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还需要审核工资表财务凭证;

第三,基数核定后是否追溯,有的地区申报经办时点与基数年度周期一致,7月申报,基数年度周期也是从当年7月到次年6月;有的地區虽然是7月申报经办,但是基数年度周期是从1月到12月,即需要从1月开始追溯补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单位不申报缴费基数的暂定处理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工资总额统计范围有哪些

基数核定的关键并不是申报手续,而是算准上年月均工资,这是源头。这里所指“工资”,是按照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来确定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局[1990]1号令)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所以,在统计工资时,不仅仅是基本工资,奖金也要统计在内;不仅仅是平时月度工资,年终奖也要统计在内。《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详细列出了计入和不计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各位读者可以参阅。

“应发合计”还是“实发工资”

通常情况下工资计算是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出勤、绩效、激励制度等计算出“应发合计”,再减去“五险一金”个人扣缴部分,减去个税,得到“实发工资”。

“工资标准”是薪酬计算规则,“应发合计”才是员工收入,而“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个税,性质上属于单位代扣代缴,还是员工收入。所以,工资统计时应以减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个税之前的“应发合计”为准。

按人事归属年还是会计自然年

理解“上年度”工资时要跳出人事的归属年概念,而采取会计自然年概念。因为人事“归属”不是实际支付,真实支付时间无法通过其他凭证来核验,而采用会计自然年是可以审查检验的。

例如,我们统计2019年的月均工资,除了2019年1-12月期间发放的月度工资之外,人事口径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实际支付发生在2019年,则应统计到2019年平均工资中来。

首月在岗不足月情况的计算

平均工资计算时会遇到一些实操细节问题,例如,上班首月就两天,那么这两天的工资收入,在计算上年度月均工资时应该怎么计算?

社保是实操性非常强的业务,但是政策文件里往往是简洁的条文规定。我们在遇到实操细节时应遵循“合法性前提下遵循合理性”的原则。

对于首月在岗不足月情况下的工资收入,直接按1个月来平均计算肯定是不合理的,尤其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前述上班首月就两天班的例子),会导致平均计算结果失真。因此,对于首月在岗不足月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可以通过折算成全月工资或者采用工资标准等更具合理性的方式来平均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基数核定方法

一般情况下,针对上年就已经入职的老员工,直接计算上年月均工资即可;但是,仍然有一些特殊情况无法计算上年月均工资。如:(1)新参加工作(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2)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3)转业、复员、退伍军人;(4)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等等。

对于这些特殊情况,由于新单位无法掌握上年月均工资情况,一般都是以首月起薪为规则。原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曾规定: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注册地与用工地不一致,以何为准

异地社保的处理,一直是社保实务中的难点。单位注册地和用工履行地不一致时,社保经办的处理原则与劳动保护的处理原则并不一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实际上,在劳动保护等方面采取的是“履行地优先、注册地约定、就高标准”的原则。但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列出“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能否适用上述原则存在法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说,社会保险采取的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原则。

这也意味着,在遇到单位注册地和用工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时,社会保险采取“用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这与劳动保护并不一致。当前各地实操中,职工社会保险事务经办都是以市场主体设立(即单位必须在当地先有工商注册)为绝对前提条件的。

对于一些全国性公司来说,员工有社保属地化需求,但是受限于单位主体只有一个,无法实现全国属地化缴纳。这时可以借助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派遣外包方式派驻到用工地,通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来缴纳。类似于51社保这样的全直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全国109个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可以基本满足全国属地化需求。

社保基数与公积金基数合并申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合并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字[2020] 68号),北京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采取社保基数与公积金基数合并申报的创举。

北京2020年基数申报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一步办理”原则,只需在人社局网站上统一申报一次基数,数据就会自动传给公积金中心、医疗保障局和税务局。

社保基数与公积金基数合并申报一方面是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单位经办操作的举措,另一方面也代表了公共服务的一种趋势。公共机构的底层数据能力越来越强,打通传输更为便捷,基于大数据的征管能力也在不断加强。

51社保近年来一直在倡导一个概念,企业要逐步从被动的“消极合规”走向主动的“积极合规”。社保基数申报的经办手续会越来越简化,但是社保基数背后的合规性会越来越重要。企业只有将公共政策与实际用工情况相结合,分层分类,灵活运用,阳光筹划,提前设计,才能逐步走向积极合规,真正实现成本和风险的平衡。

作者 51社保创始人兼CEO、国内知名社保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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