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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炒信恶劣 亟需良法予以规制

2020-07-30徐俊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电商评价

徐俊

近年来,网络刷单炒信行为愈演愈烈,黑灰产业巧取豪夺,互联网细分领域无一幸免,众多头部企业奋起维权。市场无序乱象的背后动因首先是以流量为核心的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流量代表的巨大价值和市场利益诱使偷猎者铤而走险。面对这一严重危害互联网经济的市场毒瘤需要全面诊断,精准手术,需要系统梳理刷单炒信案件纠纷特点,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的同时做到依法治理和有序治理,确保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刷单炒信案件纠纷的特点

刷单炒信行为依附于互联网,其逐利目的的实现依附于互联网流量经济的特有规律,其操作过程的实现依附于互联网技术平台的特有架构。从现有刷单炒信案件可梳理以下特点:

(一)刷单对象多聚集在头部企业,行业排名靠前。刷单对象多分布在互联网产业各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涉及产业众多。这些头部企业均是互联网相应细分产业领域内网络访问量排名靠前的企业。为不断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这些网络平台一直致力于打造丰富流量资源的平台生态系统,在充分发挥平台大数据提升网络服务质效的同时,亦着力防范数据污染,强化平台治理,注重维护优质的平台营商环境。

(二)刷单模式和类型多样,利益链条环节众多。有的是直接提供刷量交易服务,有的主营业务模式则是为网赚用户之间刷量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对平台上的刷量交易收取服务费,或者通过增值服务收取额外费用。在电商平台刷单炒信中,既有正向刷单炒信,即通过刷量交易自身获得好评;还有反向刷单炒信,即对同行竞争者给予差评等负面评价,或通过对竞争者的刷单行为导致其因被认定虚假交易而被电商平台处罚作信誉降级处理。在整个刷单灰色产业链中,众多的网店商家、刷单平台甚至是快递公司等都卷涉其中。

(三)刷量服务内容根据平台特点变化,指向性明确。在购物类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主要是针对平台上的销量、评价等数据,虚构成交记录及用户好评。在服务类电商平台如大众点评网,主要是针对门店星级、预约量、收藏量、点赞量、团购量等数据。在社交类电商平台如微信,主要是针对投票、关注、加粉、转发等明确指向微信公众号广告有关的数据。在网络视听平台如爱奇艺,主要是聚焦音视频访问数据。在网络文学平台如起点中文网,则重点指向小说点击量等作品受欢迎程度的数据。

二、存在问题

(一)事实查明困难。从案件特征来看,刷量行为较为隐蔽,行为人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和分散法律风险,刷量案件呈现技术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极难发现和取证,反向推断技术生成方式难度较大。现国内缺失流量点击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质量控制标准。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新的欺诈性点击方式还在不断发生演变。案件审理过程中,从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到法院的认证均离不开专业技术力量的支持。

(二)法律适用困难。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情形。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在手段上,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严重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在结果上,属于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原告及消费者的行为。前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后者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认识。此外,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刷单炒信行为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简单,而且规范层级效力较低,行政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时也面临困难。

三、建议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为此,应当全面实施协同共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和行业等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共同治理。

(一)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立法明确予以规制。建议在法律或地方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刷单炒信行为,以帮助其他经营者对销售数量、用户评价、应用排名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的刷单炒信行为包括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给付好处诱导给予特定评价;以及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以及资金、场所、工具等。被帮助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否完成,不影响该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分类施策惩治刷单炒信。鉴于刷单炒信行为类型的复杂性,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稳妥适用诉前和诉中禁令。在认定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后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上,应当分类施策,根据刷单类型区别对待。在电商平台的刷单炒信,区别于传统的商业欺诈,其往往是为了获得为消费者服务的机会,故违反商业伦理的程度相对较低。真正构成危害的在于刷单炒信后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而文创产业中的刷单炒信则直接与平台费用支出挂钩,有的视听平台按照视频访问量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如著作权人恶意实施增加访问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直接导致视听平台额外费用支出。

(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提高打击效率。建议加大相关领域监管机构的技术力量,强化与有技术能力部门的联动,增强发现、取证和鉴定违法行为的技术能力。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管效率高的优势,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在依法取证的前提下,有效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将网络刷单炒信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类型通过立法明确予以规定,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对司法案件中发现的刷单炒信行为,可以由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通过司法和行政的协同联动来惩治違法。

(四)优化网络平台治理机制和方法。网络平台应当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和违规处理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应侧重于产品评价,而不是商家评价。对商品的信用评价,并不以好评数的简单叠加作为基数,而是结合消费者信用等级、网购历史记录以及评价的详细程度等采分依据进行换算。通过这种相对复杂的产品信用评价算法不仅使得评价更为科学,也使得刷单炒信成本大幅增加。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网络刷量炒信行为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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