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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官”“民”平等的朴实愿望

2020-07-30吴坚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出庭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吴坚

今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6月23日正式发布。诚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所提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发挥了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條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而作为一部侧重于实践的司法解释,则力求回归实务前沿,完成从抽象到具象的转化。因此,由熟谙诉讼实务的律师来思考它的价值,推敲它的内涵,尤其具有意义。此次司法解释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其意义和影响颇值探讨。

第一,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各地政府强化务实、亲民的法治氛围。从曾经“告官不见官”的诉讼困境到“告官要见官”的制度建构,离不开地方治理经验的日趋纯熟,以及行政机关自上而下遵纪守法的决心。

民众的思维意识当中,历来有“告官要见官”的认知,如果民告官而官却不出庭、不答辩、不回应,不仅法院的审判能力会受到质疑,还会导致民众不相信司法转而选择信访,使得社会矛盾无法有效疏解、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次司法解释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具体到“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这样的细化和完善,能够满足民众的需求和回应,彰显平等的官民关系,表现出政府直面矛盾、直接倾听民众意见的诚意,是政府对民众负责,受民众监督的理念和要求的具体化。

第二,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工作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而完善和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提升干部领导的法律知识水平。司法实践当中,行政审判环境的改善、行政审判功效的发挥,这些都和行政机关自我约束和带头守法的法治意识息息相关,共同进退,无法分离。只有切实增强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才能有效助益行政争议的实际解决。

第三,该司法解释有利于推进服务法治政府的建设。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这样能够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深刻了解官民矛盾的焦点,从而更能够直接地观察到行政执法的效果、状况,以及发现存在的或原则、或细节上的问题,进而主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够有的放矢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息讼息访化解官民矛盾。

需要强调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是要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单靠行政或司法主体都难以担负如此重任,唯有各方协同,具备了厉行法治的决心和行动,发挥各自优势所在,才能落实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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