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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会计处理探析

2020-07-29张凤欣

中国民商 2020年6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

张凤欣

摘 要: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新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政府补助范围界定、确认方式、计量方式都有了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相趋同的原则,也体现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是新政府补助准则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新政府补助准则加以研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新政府补助准则;会计处理;财务信息质量

一、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细化政府补助特征

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首先是要求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政府在此过程中充当的是资源的供给方,就算没有直接提供补助由其他方代收代付的也算政府来源,确认为政府补助。其次政府补助的相关资源具有无偿性,在获得政府补助时,不需要支付资金或者货物等对价。新准则规定了政府补助的范围,减少政府补助确认难题,通过无偿性的确定能够清晰使政府补助得到确认。

(二)核算方法有所调整

旧准则下限制企业仅能通过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国企准则允许使用净额法核算,新政府补助准则也允许采用净额法核算,使企业能够根据实际状况使用最为合适的核算方式。第一,在政府补助中对于与资产相关的,可确认为递延收益,還可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若在使用寿命结束前提前报废的资产,递延收益中未摊销完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若用于弥补费用或亏损,可确认当期损益的也可冲减收益相关的成本。

随着我国新准则的制定,在政府补助核算方法方面我国也与世界趋同。首先,企业对政府补助的选择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方式,为报表使用者反映更为真实的信息。其次,与国际会计的趋同有助于减少国际对于我国企业在国外开展不正当竞争的争议,缓解贸易争端。

(三)新增“其他收益”科目

新准则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改变了旧准则将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的状况,若相关的补助与日常活动有关,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成本,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新准则将补助将是否和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进行了划分,更加关注经济业务的实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现行准则的问题

(一)“递延收益”有待改进

在新准则执行之前,同样可以将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递延收益作为过渡性科目,待条件满足后转入其他科目,递延收益体现了财务报告框架追求的“内在一致性”原则。在确认一项收益时,应确认一项资产或终止一项负债。递延收益的科目应用,体现了对资产负债的重视,也体现了资产与负债匹配的思想。但是企业如果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的内涵与负债不相符,在会计上负债定义为因为过去的实现发生未来经济资源转移的现时义务,但是政府补助反而会增加企业的权益。同时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仅有过渡过渡性作用,无法将其理解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操作上的理解困难。

(二)净额法应用有待完善

新准则中引入了净额法,在核算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存在随意性的问题。若一家企业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那么选择何种会计处理方式将对其财务报表带来较大影响,若其选择净额法,那么政府补助中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冲减了资产账面价值,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冲减了资产成本。若使用总额法核算,通过递延收益科目结转政府补助。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一些财务指标结果差异较大,因此若企业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企业可能通过核算方式的选择来调整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甚至对财务报表进行美化,无法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增加了会计操作的可能性,损害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知情权。

(三)“其他收益”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

旧准则要求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新准则允许将部分与日常相关的政府补助通过其他收益处理,体现了注重经济实质的原则,让会计人员通过经济业务实质选择合适的核算方式来处理政府补助,对于政府补助要区分其是否与经营活动相关,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对于政府补助而言,除了关注交易事项是否和经营活动相关,还应该关注金额大小及发生频率,但新准则仅通过是否与经营活动相关来确认是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导致非经常性损益与经常性损益确定出现模糊,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来操作,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另一方面,监管指标对于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划分密切相关,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了经常性损益相关的操作空间,使得监管指标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可能导致企业和政府联合对抗监管体系。例如,证监会关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是否能够进行IPO,是否被ST等,如果被ST的企业是当地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那么当地政府可能会提供巨额的政府补助让企业确认为其他收益,从而让企业避免被ST,可能存在当地的政府和企业联合利用漏洞,因此其他收益的引入不能体现财务报告推崇的实质重于形式。新政府补助准则希望经企业反映经济实质,但操作中反而会让相应的科目流于形式,带来盈余操作的空间,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甚至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三、对新政府补助准则的优化建议

(一)“递延收益”的优化

当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不是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而是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后再从该科目转出,计入损益或冲减成本。把内在一致性作为首要原则,既无必要也无法实现,会计准则应该更加关注会计的可理解性与可靠性,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增加所有者权益是符合常识的方法,也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应信息的理解。

(二)对“净额法”的主观随意性问题

企业应对净额法的应用有明确的了解,明确在什么方式下采用净额法核算,确保核算的严肃性,在确认核算方式之后不得随意变更,这能够提升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靠性,也能够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降低人为操作的可能性,降低资产管理的难度,提升会计信息纵向的可比性。同时,企业应该披露选择何种方法的原因以及为何变动所采用的方法,变动是否可能对财务信息造成影响。

(三)对“其他收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企业在判断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营业外收入时,应该正确理解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区别,要进行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划分,还应关注补助金额的大小,以及是否能够持续获得并控制相应的补助,并判断该政府补助款是否为企业经营所必须。在监管方面很多监管指标都与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密切联系。政府补助仅通过是否和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进行划分的做法不合适,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判断计入其他收益是否能够反映经济实质,是否能够有利于监管。

(四)监管方对各项监管指标重新设定

监管方需要对监管指标进行有效设定,例如在设置经常性损益指标时,应关注是否包含大额的政府补助,判断计入其他收益是否合理;判断将非持续的大额政府补助移出经常性损益后能否符合监管要求,防止企业与政府合谋的现象发生。

(五)会计准则制定遵循的原则

新准则实现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增强了会计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需要反映政府补助的实质,体现财务报告中“决策有用”目标。新政府补助准则中存在的弊端也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会有一定的影响,在特定情况下也不利于企业的管理,容易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与政府补助准则制定的目标相背离。相关机构在制定准则时,要判断准则的可操作性与会计信息的质量,尽可能减少企业进行盈余操作的空间,避免因为盲目追求可操作而忽略了企业会计信息应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四、结语

随着新政府补助准则的实施,企业对新政府补助准则也在进行研究,但是新政府补助准则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会计处理的研究,从而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提供参考性建议。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 号).

[3]顾恒 , 刘胜强.对新政府补助准则的理解与建议[J].财会通讯 ,2018(22):101-103.

[4]宋建波,苏子豪.政府补贴会计准则与实务处理问题探讨[J]. 国际商务财会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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