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构治理的策略研究

2020-07-29张黔红

中国民商 2020年6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企业

张黔红

摘 要:良好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想要顺利退出市场,也需要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破产清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企业的治理结构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本文分析企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关系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其利益集团之间的取舍关系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内的破产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治理结构不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的计算效率和管理效率都非常低,还时有破产欺诈等情况发生问题,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到威胁。因此,研究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构治理的策略,完善破产清算工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构治理的相关概述

(一)破产清算的主要关系人

破产清算的关系人包括破产管理人、破产人、债权人 、法院、股东、供应商、企业职工和银行等等,其中破产管理人、破产人、债权人 、法院是主要关系人,所有的关系人都要积极参与到破产清算流程中。

1、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结算后由法院指定的处理企业事务,清算企业财产,进行财产分配的人员,他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破产人

破产人指的是与破产企业本身有着直接联系的人员,比如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者、法定代表人等等。破产人要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资产材料,全方面辅助管理人完成破产结算。

3、债权人

债权人主要是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债权人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制定的。

4、法院

法院是破产清算中的主要监督和执行机构,保证破产清算有序进行,债券债务清理过程的公正公开,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破产清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治理结构的变化

在正常经营中,结构治理主要是以权利以及义务为中心来开展工作,进行制度安排和实施,总的来说,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治理结构的变化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变化

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股东、监事会、管理层等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市场外部治理结构。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构治理的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转变为破产人、债权人、管理人和法院等。同时,债权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债权人变成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主要关系人,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

2、控制权变化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营控制权属于董事会,最终控制权属于股东,管理权则由管理层行使。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控制权转让给了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控制破产清算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接管财产,负责财产清算和分配。

3、治理结构与目标的变化

企业破产清算的主要关系人就是债权人。具体操作企业的治理结构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种形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原本属于外部治理结构的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进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同时,治理目标也存在明显差异。正常经营的过程中,治理的目标是为股东创造更多利益,保证企业的决策,保障各利益群体获得最大利益。在破产清算阶段,债权人进入利益主体,公司治理目标变成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结构治理问题

(一)管理人滥用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管理人在清算期间有权控制破产企业的各项业务,因此,很容易出现管理人利用制度漏洞,滥用职权的现象。此外,一些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也给了管理人滥用职权的机会。例如,有的破产管理人会利用自身职权便利,根据内部信息,为自己寻找有利的牟利时机,以侵吞企业的破产财产,这样一来,企业财产受到了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員的监管力度不够

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要求,企业破产后,由法院制定破产管理人,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工作过程中按时向法院报告工作情况,并严格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从具体的操作过程来看,经常出现管理人员行政权利过大,法院对其监督不力的现象,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往往先斩后奏,甚至无视法院监督。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定限制,无法对企业破产清算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债权人会议职能未有效发挥

债权人会议的工作内容较多,相对而言复杂性较高,部分管理人为了减轻工作量,往往会由个人代替会议决策,有的还会故意不召开会议。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是将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手中的债权人。破产财产就理论而言属于全体债权人,但再有的情况下,股东也能获取部分财产,一些企业破产持续时间比较长,企业不动产升值,售价上升,经评估,所得资产超过公司债务。在这一情况下,企业股东有权要求取得破产财产合理分配后的盈余部分。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也要积极参与其中,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牢牢抓住自己的权益,也保证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得以发挥,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公平公开。

三、完善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构治理的策略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要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要负责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一起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方案。破产管理员要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处理分配方案报批人民法院,待法院裁定认可后,按照方案进行清算工作。破产清算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全体债权人,而不是属于破产管理员,权利实施发生在债权人会议上,因此,破产清算期间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健全管理人激励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针对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具体内容为,法院以债务人的财产总值作为标的额,一般支付给管理人的报酬为0.5%-15%,若有必要,还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30%。即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工作完成出色,财产分配妥当,报酬就会得到适当提高。这一规定能够激励管理人更好的工作,提高企业破产清算的效率。但破产财产比较小的企业,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留给管理人的报酬非常少。因此建议法院应立足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者报酬最低额。当然上述机制的制定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保证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的薪酬廉洁,监督破产管理人做好本职工作。

(二)强化法院监督职能

法院是破产审判机关,拥有对管理人进行任命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也有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法院要提醒和监督破产管理人按时报告工作情况。管理人要定期向法院做工作报告,法院有权对破产管理人的决定进行确认、修改和否决。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要对此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管理制度。

(三)完善关系人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的关系人涉及破产人、管理人、法院和债权人等,包括股東、债权人会议、董事会和债务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十分复杂。在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关系人都要积极参与到破产清算工作中,行使监督权,捍卫自己的权利。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负责接管与分配企业(公司)的破产财产。债权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要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严格且合理地监督管理人处置财产的情况。完善关系人制度,可以促进破产清算的关系人之间相互制衡,这有利于维护治理结构的良好秩序,有利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结构治理的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大多数研究者和企业人员的关注重点大都集中在破产以外的企业治理问题上,而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企业成功清算的基础,因此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保证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得到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严星宇.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6(8).

[2]于淑媛.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J].财经界(学术版).2015(12).

猜你喜欢

治理结构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
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发展之研究
探讨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基于院校治理的管理会计应用型人才培养途径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公司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