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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使得不可抗力条款比以往更为重要

2020-07-29吴勉

中国对外贸易 2020年7期
关键词:交货尔特条款

吴勉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日常生活中的每个角落几乎无一幸免。供应链断裂是当前关注的热点之一,诸如运营地关闭、短时工作、其他生产或交付周期的中断等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许多公司都受到供应商交货延迟或货量不足的影响,以及由于缺乏自身的供应而导致难以履行按时向客户交付货物的义务。

为应对供应链断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德国中国商会近日举办网络研讨会(下称研讨会)为企业提供指引。

当前情势下,不可抗力条款比以往更为重要

杜赛尔多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师克努特·舒尔特博士(Dr Knut Schulte)在研讨会上介绍,“不可抗力”一词通常在英语合同中被称为“Act of God”或在国际上被称为“Force Majeure”,一般与交货延迟和供应链断裂相关。这个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术语描述了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关于互为给付以及因为“来自外部的、与运营本身不相关的且即使做到了可以合理预期的最大谨慎也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导致的给付中断所造成的影响的相关规定。

舒尔特解释道,根据具体情况,它们可能是针对具体的某些情况或法律后果。通常根据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能够确定,是否可以因为无法实现自主供应而解除己方对客户所负的合同履行义务。仅当持有库存符合常规情况下的标准,并能够应付正常状态下供货紧张的情况,解除条件才得以满足。此时,企业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进行了这样的库存储备,且交货困难确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并非归责于自身原因。

“当前情势下,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除非自身提供的格式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已经包含了完善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否则我们建议在当前形势下尽可能地放弃关于交货日期的固定承诺并商定不可抗力条款,仅‘保留自行采购的表述并不足以中止自己的履约义务。如果合同条款中明确涵盖流行病或疫情,则很有机会在因新冠病毒大流行而导致交货延迟的情况下合理援引不可抗力事件。”舒尔特称。

舒尔特指出,格式条款通常会规定违约处罚,即使交货延迟并非供应商的过错,原则上依然允许对此类“无关过失”要求违约处罚。但是,因新冠疫情危机的爆发而导致交货延迟是否同样触发违约处罚,应基于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即使设计了违约处罚条款,从一开始也不应排除对“不可抗力”的援引。

特殊形势下,物流合同也需特别对待

每个制造企业或贸易公司都需要物流服务,无论是运输服务还是物流服务商的仓储。这种情况下,经常会适用有别于一般规则的特殊规则。德国中国商会副主席蔡正欣在研讨会上举例道,例如在德国,物流服务通常需要遵守该行业首选的德国货运业务基本要求(ADSp),即“物流服务特有的格式条款”。这就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检视各国的规定对危机下造成的供应链中断有何影响。

蔡正欣指出,物流合同往往都是十分复杂的特殊合同,其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调用的存储或运输能力的“数量结构”。在现行危机下,许多公司对两者的需求都大大减少,并且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终止部分服务或其数量,或者对未使用的部分不承担费用。此时,企业对自身的仓储和运输合同进行整合分析,可能是快速节省成本的有利手段。

与此同时,如果物流服务提供商方面陷入了经济困境甚至出现破产风险,蔡正欣建议,企业需要寻求相关法律上的保护,以及实务中的替代方案,以便尽快建立新的服务提供商。

蔡正欣特别提到,在寄送买卖中,可能会出现举证问题,即由于物流服务提供商在交付货物时为了避免肢体接触而放弃取得收货人的签名。

目前已出现一些相关案列,其中送货人员在未遇到收件人的情况下在送货单上注明了代表隔离的“Q”字样,并将货物放置在其住所的门口或公司营业所前。对此,蔡正欣解释道,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也有理由担心运输公司会规避在无法找到客户时必须进行的二次送货上门服务。

“在疫情的危机下,这一行为变得合理了。然而实际上,这一行为是承运人将货物意外丢失的风险转移给了收件人。按照规定,承运人仅在完成交货时方免除其谨慎看护的职责,并因此不再承担货物意外损失的责任,在此之前的全部过程都应该通过签署运输单据进行记录。”蔡正欣称。

由于新冠疫情的大蔓延,物流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不签名来避免潜在的传染风险,使得风险最小化。对此,蔡正欣建议,运输行业应建立起其他证明手段,以免自身陷入责任陷阱。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事后就货物是否送达或者其无损情况发生争议,仅凭送货单上的‘Q标识是无法满足物流公司的说明与举证义务的。”蔡正欣提醒道。

不包含“不可抗力”的供货合同,需参照各国法律规定

中国铁路驻欧洲代表处首席代表王德占表示,如果供货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并且没有相关适用的格式条款,则需参照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将导致服务中断的外部环境归咎于当事任何一方的风险范围,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或“形势变更”以达到债务减免的效果。

“在跨境供应链方面,企业当前不应急于以全球局势紧张为由暂时或永久地拒绝提供给付。自身的合同履行义务是否确实因为当前的疫情因素及其带来的经济影响变为暂时无法完成,以及在接下来的多长时间内都无法履行合约义务,都有待仔细审视。”王德占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固定期限交易或即时合同,即交货日期届满时能否交货直接决定了合同的成败。王德占举例道,被广泛援引的复活节巧克力兔子,若在复活节之前没有交付给零售商,则客户不再具有购买意愿。至于是否符合固定期限交易或可后补的供给的资格,应根据合同解释和相关判例法确定。

若出现交货延迟,如货车必须在封闭的边境等候,很可能导致履行迟延,进而造成供应商必须赔偿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害。王德占指出,若交货的接收者只是中间人,并且其对自己客户的交货延迟需要支付合同的违约金,那么中间人就会希望将此赔偿转嫁给供應商。

“至于如何评判基于政府行政命令或旨在健康防护的政府指导意见所引起的延误,如由此导致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人员数量减少,在这方面也只有通过合同分析和解释进行解决。”王德占说。

供应链中的给付中断可能会导致合同一方有权退出合同或终止长期的合同义务。舒尔特提醒道,此类情况下的中断不仅是短期的,甚至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如果可以预见在危机结束之后,供应商将基本无法再次交货(如未能渡过经济危机),则不能指望合同方会遵守合同。但是,在此还需要谨慎,那些过快解除合同甚至利用危机来摆脱长期不愉快合同伙伴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合同关系是否是一个好主意必须根据个案情况来做决定,并非一切权利(解除权等)都必须去行使,至关重要的是应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适当性进行业务分析。”舒尔特称。

舒尔特指出,作为最终手段,在考虑到个案的所有情况,尤其是风险分配后,若仍不能期望合同方遵守原本的合同,则立法者赋予合同双方基于形势变更而采取合同调整的可能性。此前提条件是,在合同订立后已经成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

“此方式作为最终手段,将只考虑合同方在给付关系中最根本及关键性的变更,以及那些不属于任何合同一方其风险范围的变更。若仅是成本增加,不足以构成交易的形势变更,属于一般经营风险。”舒尔特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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