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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安全合作机制探究

2020-07-28尹丹丹

时代人物 2020年5期
关键词:网络安全机制

尹丹丹

关键词:一带一路;网络;安全;机制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9年度大学政研基金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GDZY-2019210):“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反恐合作研究。

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指出,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 据数据统计,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有16个与中方签署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12个国家正在编制行动计划,网络攻击频发对“一带一路”的高速通联提出了重大挑战,也是当前沿线各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安全现状及形成因素

近年来,各国网络安全问题频发,网络论坛、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交互平台,已被犯罪分子发展为暴力攻击国家基础设施、传播恐怖思想、赌博借贷、非法买卖的主要工具平台。甚至有恐怖分子利用网络,破坏社会秩序、经济安全、政治稳定的新型恐怖主义,严重影响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利益,成为了国际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威胁。根据美国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统计结果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60%处于和平状态,25%处于危险状态,15%处于高危状态,伊拉克、巴基斯坦、阿富汗、叙利亚等国已成为严重恐怖犯罪活动国家。 暴力攻击猖獗排名前十位的国家都是丝路沿线国家,并且网络安全的合作问题仍未正式纳入沿线各国的议事日程。美国是世界上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对网络依赖性最大的国家,“911”事件后,美国加强了安全防范意识,为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安全,加强了网络安全防控手段,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得网络领域有法可依,目前沿线国家在这一层面的合作相对匮乏。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安全方面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内外两个方面因素构成:

(一)内部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民族,宗教、文化等因素上存在的分歧,是影响各国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达成共识的障碍之一。由于网络空间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网络攻击活动的策源地和实施地通常不在一国之内,需要各国间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合作,这就要求“一带一路”各国在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和执法行动上的对接与配合。目前各国在网络能力方面存在差距,网络安全概念认识上存在不同,重视程度上存在差异等原因,导致“一带一路”沿线各成员国在法律条文、司法制度、执法合作上仍然存在机制性的“对接缺口”。

(二)外部因素。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实效性较低,本身合作機制不健全,导致在具体实践中软弱涣散,已签署的相关安全条约或协议缺乏制度性保障,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形同虚设,无法发挥效用。沿线各国应对网络攻击的基础应当首先建立同时尊重共享的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当前不同国家对网络空间国家行为准则的看法,特别是我国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差异较大,反映了两方在这一领域中的观念对立。从现实层面来看,不可否认网络空间的攻击的破坏性及现实威胁性极强,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幸免,因此应对网络安全领域的一系列性质认定达成一致,以及提供跨国司法协助以及网络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

二、构建网络安全合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把握“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网络空间威胁新态势

构建“一带一路”各国网络安全合作机制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任务,在“一带一路”发展合作背景下,沿线各国网络安全防范不仅单独出现在某些国家而成为全线问题。伊斯兰国(ISIS)的突然崛起,为沿线各国安全带来新的威胁,再加上其借由网络进行宣传,通过海外招募“圣战者”的模式,吸引世界各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危险分子参加,使其成为现今恐怖组织的符号化代表,也导致“伊吉拉特”发生新变化。联合国安全任务实施力量工作组(CTITF)将网络恐怖主义基于恐怖主义目的使用互联网界定为四类行为,即:(1)利用互联网通过远程改变计算机系统上的信息或者干扰计算机系统之间的数据通信以实施恐怖袭击;(2)为了恐怖活动的目的将互联网作为其信息资源进行使用;(3)将使用互联网作为散布与恐怖活动目的发展相关信息的手段;(4)为了支持用于追求或支持恐怖活动目的的联络和组织络而使用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恐怖组织网络化程度不断加深,选择的袭击对象也从从传统的政治军事目标,转化为日常生活目标。

(二)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合作机制现状

近年来沿线国家在安全领域初步建立一系列合作机制,中东地区各国以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为基础开展双边合作;阿拉伯海湾合作委员会框架下开展的多边合作;东盟各国进行了诸多安全合作并且取得一定成效。在 2019 年 4 月 25 日到 27 日举行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政府为世界各国勾画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蓝图,而数字“一带一路”则是这一美好蓝图中的重要一环。维护网络安全一直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要议题,成员国之间也达成了诸多安全合作协议。目前沿线国家参与达成的有效网络安全合作范围、数量、层级、方式、时效等都未进行过统计和梳理,各国应在大数据基础上,对各国错综复杂的安全合作进行分类、筛选、剔除,在求同存异基础上,构建最能满足中国和“数字丝路”沿线国家的综合发展需求的网络安全治理方案。

(三)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安全合作机制的构建原则

当前各国安全合作机制所面临诸多困境,如基本概念界定模糊,成员国法治发展水平不平衡,区域安全司法合作不健全,网络安全意识淡薄。要解决以上矛盾,必须明确网络安全机制构建的指导原则,即在联合国的主导下,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部署基础上,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发展的角度,坚持搁置分歧,共同发展的方针,做到内外安全并重,提出更具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治理方案,同时又具有在新时代与“数字丝路”发展问题密切相关新内涵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从网络安全时机上可设立的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和预防机制;从网络安全机制的内容上可从政治、军事、法律、文化多方面着手;具体落实可从政策、立法、司法、执法等角度突破。

首先,跳出网络安全议题本身,提升成员国的合作意愿。明确各国对网络犯罪及相关网络攻击行为的定义和惩处,否则一国难以获得其他成员国充分的司法协助。其次,“一带一路”国家并未建立全覆盖的引渡机制,不能保证受害国能够审判和惩处被抓获的境外网络犯罪分子。最后,执法力量要在调查取证和抓捕上的跨国协同。沟通协调各国在机制政策法律层面的合作。

(四)形成完善的网络安全合作法律体系

当前,各国都在不断完善安全立法,而国际网络安全法律制度还相对落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准则的制定,直接关系着各国对网络资源的支配及控制,同样也影响着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话语权。面对网络犯罪的蔓延趋势,所有国家应积极合作,提升各国在网络技术层面的硬件能力的同时,更应该强化法治层面的合作。各国应联合完善国家间网络安全层面的联合立法,推动网络安全合作的常态化,规范网络安全防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网络安全合作的法规标准,确立各国联合安全的合作规范及协作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基础,保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同一法律制度体系下、同一安全标准下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三、构建“一带一路”网络安全合作机制的意义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如能携手设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如在合作框架和议程、协调组织和以及构建常态化反对防范策略,在此基础上,各国进一步行动压缩网络犯罪的蔓延范围,有效遏制网络攻击在网络空间的肆意蔓延,将各国间的经济、文化、信息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提供宽松、安全的环境,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一)支撑网络命运共同体构建。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攻击的实施成本较低,而受害国的跨国追查成本较高,并且效率低下。中国也是网络攻击的受害国之一,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国,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应发挥主导作用,推动沿线各国尽快展开有效合作。由于打击网络犯罪受到国界的限制,以及如、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得单一国家的打击行动难以奏效。只有加强各国间的交流合作才能实现从世界各地对网络安全层面进行体系化的协作防御。

(二)推动网络安全法制建设。实现“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安全国际合作,需要探析合作打击犯罪的法律制度问题。近年来我国在推动网络安全相关立法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但不可否认仍存在问题短板,如尚缺乏专门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这涉及到各国间的引渡机制、刑事司法文书送达机制、刑事诉讼活动机制等具体合作层面问题,也反应了当前各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尚未往深里走离构建完整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安全合作法律制度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通过各国间安全制度机制的沟通交流,可以取长补短,进一步检视我国涉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及对策,不断提高我国安全法制化建设水平。

(三)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国家安全是一国的核心利益。 2015年的《国家安全法》和 2017 年的《网络安全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要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化的问题,近年现实犯罪向网络领域延伸的速度超出了想象,网络的便捷性、无国界性,成本低廉、破坏性强、手段残忍、传播性快直接威胁到一国的核心利益,这同时也是一种智能犯罪,是随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政治瘟疫”,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各国只有形成打击网络空间威胁的整体合力,才能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

(四)保障军队遂行网络安全任务。网络安全任务的跨区域遂行特性,决定军队在执行网络安全任务的过程中,需要在各相关国家共同建立的完善、高效的网络安全法规制度体系下行动。构建“数字丝路”沿线各国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完善军队实施网络安全合作的法规制度,可以为军队遂行网络安全任务提供法理支持,确保军队在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时能有法可依、依法合作、执法有据。结合“数字丝路”各国实际国情,分析当前网络安全的合作机制的空缺和不足,探索出可推广复制的区域安全法律机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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