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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悬赏执行的制度构建

2020-07-23雷万里

丝路视野 2020年2期
关键词:执行难

摘 要: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难题,严重地损害了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各地方法院突破自身局限,积极探索执行新举措,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大力推行悬赏执行制度,极大地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提高了民事执行的工作效率,有力地促进了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但是,自其实施以来,我国法律并未对悬赏执行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是各自规定各自实施或无规定即实施,造成了悬赏执行制度的执行无法律依据、实施无统一规范的乱象。为了解决悬赏执行制度的乱象,本文提出了相对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能从立法上规范悬赏执行制度,解决悬赏执行制度实施的乱象。

关键词:悬赏执行制度 执行难 立法规范化

自其悬赏执行制度实施以来,我国法律并未对悬赏执行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是各自规定各自实施或无规定即实施,造成了悬赏执行制度的执行无法律依据、实施无统一规范的乱象。

一、悬赏执行制度立法模式

悬赏执行作为民事执行的重要措施,其立法形式必然附随与民事执行的立法,就当下中国的立法模式而言,继续采用吸收模式将悬赏执行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式,悬赏执行的立法可以纳入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在民事诉讼法中加入悬赏执行制度。

二、悬赏执行的具体规定

(一)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

悬赏执行一般适用于财产性案件,人身性案件很少出现执行难问题,本文对于悬赏执行是否适用于人身性案件问题不再进行研究。悬赏执行适用于财产性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被告人下落不明且有规避执行嫌疑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般分为因案下落不明和非因案下落不明(意外事件)。非因案而下落不明是指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与逃避执行无因果关系,例如被执行人患病走失或发生意外事件走失。悬赏执行作为具有惩罚性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非因案下落不明没有逃避执行的主观恶性,显然不适用悬赏执行。因案下落不明是指被执行人因为规避案件民事责任而故意销声匿迹而导致的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性,所以适用悬赏执行的惩罚性措施。因案下落不明主要有四种:一是诉前下落不明。二是诉中下落不明。三是诉后下落不明。诉后逃避法律责任、规避执行外出躲债。四是不真正的下落不明,由于执行工作疏忽,没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由于被执行人因案下落不明,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维护,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困难,同时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悬赏执行作为具有惩罚性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因案下落不明的情形适用悬赏执行。

2.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执行,有规避执行嫌疑

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执行分为无财产可执行和无可执行财产两种。

无财产可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或者虽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该财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财产的,均应认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无可执行财产是指有财产但财产不适用立即执行。虽然暂无法立即执行,但应当要求被执行人提供适当担保,同时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保留其基本生产需要,对于其他的生产资料和收益应当立即执行,对于其预期利益可以进行分期执行,如果生产经营不善,法院可以督促其走破产程序。对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执行的一般不适用悬赏执行,但是对具有规避执行嫌疑的,可以适用悬赏执行。例如,法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但被执行人经常进行高消费,这种老赖有规避执行的嫌疑,可以适用悬赏执行。

(二)悬赏执行的启动条件

由于悬赏执行在执行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财产负担,为了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悬赏执行的启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嫌疑,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执行法院才可以启动悬赏执行程序。

(三)悬赏执行的启动程序

1.悬赏执行的预先调查

为了保证悬赏执行的必要性,避免因执行工作疏忽造成的财产调查不准确,对于法院计划采用悬赏执行的,在做出悬赏执行决定前必须再进行一次严格的财产调查,以确保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执行。

2.悬赏执行的预先通知

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避免法院任意的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对悬赏执行预先调查后,仍然查無财产可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送悬赏执行的预告通知书,下落不明的应当发布公告,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及履行执行义务。

3.启动悬赏执行程序

悬赏执行预告期满后仍然无法执行终结的,正式 启动悬赏执行程序。悬赏启动可以采取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两种方式。但考虑到悬赏执行的特殊性和辅助作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启动条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才可依职权决定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四)悬赏执行的审查程序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由执行法院三名以上具体案件承办人员讨论是否予以悬赏执行,讨论结果以建议形式报审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悬赏执行决定报院长签发。

(五)悬赏执行的发布

1.发布主体

为了避免悬赏执行的滥用,悬赏执行广告只能由法院发布,其他组织个人均不得发布。

2.公告内容

由于赏金的利益驱动,不排除举报人想方设法甚至采取不法手段获取被执行人有关信息,因此,在发布悬赏公告时,要注意发布内容的方式和尺度,将身份证号中部分数字隐去,防止因过度公开暴露被执行人信息而引发其他问题。具体来说,公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举报电话邮箱或网站、赏金的数额以及支付事项、注意事项。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法院视情况处理。

3.发布形式

为了保证悬赏执行公告的权威,悬赏执行公告应当由执行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同时执行法院可联系其他新闻媒体对其公告内容进行全文转发。执行申请人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进行原文转发,也可以到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住所地附近张贴公告,但不得扰乱其正常秩序。

4.公告期限

悬赏执行公告原则上没有公告期限,但是为了避免悬赏执行公告的无限期持续,确定一定期限的公告期限也是有必要的,悬赏执行公告期限为1年为宜。在执行终结后,法院应当立即发布终结公告,向社会告知原悬赏执行公告因执行终结而终结。

(六)悬赏执行的费用赏金

1.费用

悬赏执行的费用的性质属于诉讼费用。由执行法院发布的悬赏执行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诉讼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预先缴纳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在执行终结后,执行法院应从查获的执行款中扣除,并向执行申请人返还费用及利息。由执行申请人自行转发张贴的费用属于非必要的诉讼费用,为了避免无限扩大被执行人的费用负担,由执行申请人自行联系媒体进行转发的费用,以及执行申请人自行张贴公告的费用,应由执行申请人自己承担。

2.赏金

由于悬赏执行具有惩罚性,赏金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是赏金应当分为两种:法定赏金和个人赏金。为规范悬赏执行制度的统一标准化,防止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悬赏执行的赏金应当制定统一的标准,法定赏金属于必要的赏金,由被执行负担。同时为了满足执行申请人的急迫心理,应当赋予执行申请人自由选择权,悬赏执行的赏金也可由执行申请人自行决定。法定赏金由法律按照一定比例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定赏金的数额的比例幅度应当由法律统一规定,具体比例可以由各高院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法定赏金是悬赏执行的必要构成条件,悬赏执行公告应当包含法定赏金。

个人赏金的具体数额由执行申请人自行决定,自行承担。个人赏金数额属于非必要的赏金,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包含个人赏金。个人赏金以执行申请人的自愿为原则,执行法院应向执行申请人说明个人赏金由执行申请人自行决定、自行承担,具体数额法院不得强制要求或者暗示执行申请人。

(七)悬赏执行的终结

悬赏执行获得线索并成功执行终结后,悬赏执行公告失效,但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发布失效公告,执行申请人此前自行转发张贴的也应当继续转发张贴失效公告,避免社会公众重复举报对法院和被执行人造成不良的影响。

(八)费用赏金的支付

1.领取赏金的条件

举报财产线索领取悬赏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查证属实、具有可执行性。举报被执行人下落领取悬赏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查证属实、查获被执行人。

2.领取赏金

对于符合领赏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就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做出认定,除须保密以外的举报信息应向当事人说明,并在执行终结裁定书中写明悬赏执行举报情况。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但应当就举报材料制作卷宗封存。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优先支付悬赏执行的费用和举报人的赏金。法院应当按照举报财产的比例向举报人支付赏金。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赏金一般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共同举报的由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法院的举报登记录为准。多个举报人的多个不同一举报线索均能有效执行,人民法院没有根据最先举报的线索进行执行的,而是根据执行的便利性选择在后举报线索执行的,赏金应当由该举报人和该举报人之前的所有举报人平均获得。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多个不同线索,执行法院选择其一执行的,赏金由同时举报人平均获得。后举报的不同一财产线索或不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虽然前举报线索能够充分执行,但为了不损害举报人向执行法院举报的积极性,人民法院和执行申请人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补偿。对于职业举报人根据赏金而自行或雇佣私人侦探进行线索搜集的,因有其他举报人共同分得赏金导致赏金不足以支付其举报必要费用的,为了避免职业举报人和私家侦探的现象,不足的举报费用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3.费用支付

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优先支付悬赏执行的费用和举报人的赏金。费用直接从执行款中支付给预先垫付的执行申请人。

三、悬赏执行的排除情形

法院采取悬赏执行后,受利益驱使,会导致一些人采用非法手段或利用特殊法定职务便利进行举报。例如,负有向法院反馈报告被执行人信息责任的房管、工商、公安等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下落线索的,本应通过本单位直接向执行法院反馈被执行人情况,但是为谋求赏金违反规定,自行举报或擅自将信息泄露给第三人,以此骗取悬赏执行的赏金。

四、悬赏执行的救济保障

悬赏执行制度具有惩罚性,一定程度上會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所以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必须谨慎实施,必须依法实施。对于在悬赏执行过程中违法违规实施并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必须要赋予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举报人、当事人对于悬赏执行过程中的法官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行为,有权向执行法院举报,执行法院对举报不处理的,悬赏举报人和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举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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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雷万里,(1992—),河南郑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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