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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女工因工致伤残,可以调换工作岗位吗?

2020-07-18

分忧 2020年7期
关键词:转产健康检查女工

1.纺织女工因工致伤残,可以调换工作岗位吗?

问:纺织女工丽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请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可以调换工作岗位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待遇。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裁员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朱红所在的企业因为产品市场饱和准备转产并进行技术革新。请问: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裁员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此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的规定。

3.企业职工流动涉及脱密期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何具体规定?

问:玲玲在入职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请问:企业职工流动涉及脱密期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何具体规定?

答:《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4.员工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要符合哪种情形?

问:女工妍妍工作半年后被单位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员工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要符合哪种情形?

答: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

5.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女职工如何安置?

问:宋爽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请问: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如何安置?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56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家庭暴力”和“虐待”有何不同?

問:王可是某厂工会的女工委员,常有姐妹询问家庭问题。请问:“家庭暴力”和“虐待”有何不同?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7.准备起诉离婚对方却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问:刘妮准备与常年在外地做生意的丈夫离婚,对方却下落不明。请问:准备起诉离婚对方却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答: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对方离婚,而对方下落不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双方离婚。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性比较强,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相对有限,且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公告送达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离婚应从严掌握。

8.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等是否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问:安吉拉的丈夫经常在外面与其他女性来往,她准备和丈夫离婚。请问: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等是否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对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一般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则不宜认定为同居。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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