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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现状与展望

2020-07-17蒲敏沈晓冬

环境与发展 2020年6期
关键词:生活垃圾运营监管

蒲敏 沈晓冬

摘要:随着“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规划处理能力的持续增加和焚烧比例的不断提高,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日益得到国家和地方的重视。本文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的现状、发展趋势两方面进行了梳理总结,并针对监管定位、监管内容及人员素质要求、监管方式等进行了展望和建议。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中图分类号:X7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6-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6.128

Status and prospects of operational supervision of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Pu Min1,Shen Xiaodong2

(1.Shanghai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Design Institute Co.,Ltd.,Shanghai 200232,China;

2.Wuxi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Office,Wuxi Jiangsu 214026,China)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in the planning and processing capacity of domestic garbage and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in the proportion of incineration during the “Thirteenth Five-Year Plan” period, th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reatment facilities have increasingly received national and local attention.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facility supervision,and makes prospect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supervision positioning, supervision content,personnel quality requirements,and supervision methods.

Key words:Domestic waste;Treatment facilities;Operation;Supervision

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国家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要求也逐步提高,焚烧逐渐成为大中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流工艺。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設规划》,全国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097×105t/d,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比例要达到50%,东部达到60%。随着垃圾处理设施的增加和焚烧比例的提高,设施运行监管也日益引起重视。

1 政策与形势

我国垃圾焚烧经过多年的发展,技术不断成熟,高标准设施已经达到国际同类设施先进水平,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为提高焚烧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在设施运行监管方面,近十年来国家和地方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标准。

政策方面,201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要求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加大监管力度。2016年10月,住建部等部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要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工作。2016年12月,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号),要求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

标准方面,2015年10月,住建部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2],对垃圾焚烧炉运行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7月,住建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3],要求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管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填埋场特点等确定,监管机构在实施填埋场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4]。相关标准的发表为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过程监管提供了标准依据。

总的来看,随着规模和设施增加,相关法律法规覆盖面和专业性日益强化,政府监管的责任和压力相应增加,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将成为行业发展的趋势。

2 现状与发展

2.1 现状

目前设施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模式1为政府直接监管,模式2为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1政府作为主管部门对设施进行直接监管,能够实现快速决策,但往往出现行政管理职能与政府监督职能有所混淆、出现问题时难以确认具体负责人、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模式2能够有效的弥补模式1的不足,使政府摆脱大量技术问题,集中精力履行政府职能,如监管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等管理型工作,同时,能够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帮助运营单位提高运营质量[5]。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服务早期主要在焚烧厂中被采用,最早提供这方面专业技术服务的是台湾地区的同行。但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领域的设计院、有运营经验的集团公司也陆续开展监管服务,并且发展迅猛。随着垃圾焚烧厂建设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推进,由沿海城市向内地城市推进,运营监管业务也随之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全国已有30多个城市(地级市)、120多个区县在环卫作业管理工作中实施了第三方监管。

2.2 发展趋势

随着中央环保督查的持续高压态势,以及行业标准的逐渐出台和规范,运营监管业主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2.2.1 由焚烧厂逐渐扩展至垃圾中转、填埋等上下游业务

焚烧厂无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监管业务的重中之重。但随着对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的日益关注,尤其是对于服役时间较长的设施,运营监管服务的需求已经逐渐凸显。

2.2.2 由单纯生活垃圾扩展至危废、建筑垃圾等关联业务

一方面,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管理要求的逐渐从严,飞灰螯合装置、暂存库、填埋场或填埋专用库区的运营监管,事实上已经从焚烧厂的运营监管工作延伸到危廢领域。另一方面,随着环保产业园或者类似集约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需求已经从单独的垃圾焚烧,扩展至整个园区(包括垃圾堆肥、填埋、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危废、污泥等)的总体运营监管。这意味着,监管业务的服务对象逐渐从环卫部门,扩展至环保、水务部门。

2.2.3 由单纯人力现场监管向数据化过渡

以往的运营监管,主要以驻场人员日常巡查、专家不定期抽查、日报/周报/月报的定期汇报形式来完成。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处理设施自控水平和在线监测数据透明化程度的提高,数据软件公司在监管行业内的参与度也开始逐渐提高。

2.2.4 由单纯建设运营向运营和监管并重过渡

国内垃圾焚烧行业的投资公司,除了仍在继续大力拓展新焚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之外,对运营监管这类轻资产业主的重视度也开始逐渐提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EB/OL].http://www.gov.cn/zwgk/2011-04/25/content_1851821.htm,2011-04-25.

[2]CJJ/T212-201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3]CJJ/T 213-20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4]吴氏如霞(NGOTHINHUHA).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5]吴文庆,王辉.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现状及对策[J].环境卫生工程,2009,17(02):58-60.

收稿日期:2020-05-07

作者简介:蒲敏(1972-),男,汉族,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设施规划咨询设计和监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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