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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网络直播法律问题及其治理研究

2020-07-14李弘雯熊文瑾

老区建设 2020年12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问题

李弘雯 熊文瑾

[提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业态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网络直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逃税、漏税,直播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当前我国网络直播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完善用户监督机制,探索多元化合作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问题;原因;法律建议

[作者简介]李弘雯(1991—),女,中共新余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西新余 338000)熊文瑾(1985—),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江西南昌 330000)

[基金项目]江西省党校行政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课题“新时代网络直播法律问题及其治理研究”(19QN10)

网络是通向人民幸福生活的高速公路,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建设网络强国,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未来发展的长远之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和获取公共服务的新平台,出现了许多新兴产业,网络直播便是出现的新兴产业之一。

一、当前网络直播涉及的法律问题

当前,网络直播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直播因具有互动性、及时性、娱乐性等特点,满足了大众休闲娱乐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年轻群体。但与此同时,网络直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直播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理上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将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主要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这两个法条里可以看出,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网络直播具有互动性、及时性的特点,方便了主播和观众之间进行及时的互动与交流。然而,网络直播因为具有及时性,在一些情况下就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等。比如新闻里曾爆出一则案件,一名男子为博取眼球,吸引粉丝,直播与陌生人搭讪。期间,他实时直播与一名女子口头搭讪,遭到了拒绝,后被女子要求删除拍摄视频,但该男子不删,该女子在抢夺男子手机时,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该女子手腕脱臼送至医院。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男子对女子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在直播过程中,因搭讪等行为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案件比比皆是。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直播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现象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网络直播涉嫌黄赌毒、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屡禁不止

网络主播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粉丝打赏,这就导致许多主播为了获得更多的粉丝或关注度,采取说话露骨或暴露衣着的方式,来赢得人们的关注。在2018年开展的“净网2018”“护苗2018”专项行动中,多地成功侦破了一批网络涉黄、涉赌、涉毒的大案要案。比如,浙江宁海“4.24”利用微信打赏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四川绵阳“长生网络科技公司”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安徽淮南“神马影院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一系列案件;2018年,当红主播天佑因在直播过程中表达吸毒后的感受,遭到封杀。从这一系列案件可以看出,当前网络直播中,涉黄、涉赌、涉毒的案件较多。实际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传播色情、宣扬毒品、暴力等不良内容。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然我国对于网络直播已有相关明确的规定,但在直播过程中,因网络直播具有及时性的特点,部分主播便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公然在直播平台上进行吸毒、赌博、色情表演等违法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有时很难通过事前审查发现黄赌毒的现象,这就导致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在直播过程中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较为典型的是2017年,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在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坠楼身亡。网络直播平台因未规制违反社会公德的视频,承担了赔偿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观看网络直播的人群男女老少都有,年龄跨度较大,尤其以年轻人居多,甚至有很多是未成年人。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尚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对一些事情的判断能力,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干扰。而涉黄、涉暴、涉赌的网络直播,一旦被未成年人观看,极易对他们产生不良的导向,甚至可能导致他们走向犯罪的深渊[1]。在2019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在该报告中就显示,我国近七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情况。在近几年频发的校园欺凌恶性事件中,近六成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情况。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制止网络直播过程中涉黄、涉暴、涉赌行为的发生迫在眉睫。

(三)网络直播行业偷税、漏税的现象频频发生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依法纳税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必然会给国家和地方的财政带来巨大的损失。2018年,崔永元曝光了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一时间也挖掘出娱乐圈存在着大量“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现象。与此相类似的是,作为高收入的网络直播群体,也存在着偷税漏税的现象。网络直播是借助直播平台吸引粉丝,通常情况下,用户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或物品,在直播的过程中,将虚拟货币或物品打赏给主播,主播从而获得收益。然而有些时候,网络主播会要求粉丝将打赏的钱直接转入其支付宝或微信账号,而不采取获得虚拟物品或物品的形式。这样一来,就造成许多高收入的网络主播成了税收的“漏网之鱼”,偷税、逃税的现象频发。此外,有的网络主播个人纳税意识缺乏,加上直播平台又没有及时按期代收或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2]。

(四)网络主播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日益增多

在网络直播火热的当下,“网红带货”这一形式成为了许多商家的发力点。有关数据显示,在2019年天猫“双11”开场8小时55分,靠直播引导的成交额就突破了100亿元,且超过50%的商家通过直播获得新增长。在成交额高增长的背后,有些网络主播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网络直播过程中,许多主播利用直播平台,推销一些商家的商品,引导粉丝购买,从而赚取高额的广告费。然而就在这些直播推销的过程中,也不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带货一哥”李佳琦,因在2018年“双十一”5分钟卖出15000支口红而成了网红,随后许多商家找到他推销商品,然而后来却爆出,李佳琦直播带货时频频翻车。比如,有一次他在直播间介绍产品时,把“阳澄状元大闸蟹”说成“阳澄湖的大闸蟹”,误导了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类似这样的事件在网络直播中频频发生,无疑暴露出了网络直播过程中的乱象。“网红直播带货”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行为,从法律上看,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虚假宣传要承担法律责任:一种情况是,如果主播同时又是店铺经营者,那么直播内容等同于广告,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主播仅仅只是代人宣传,直播的身份便相当于广告代言人,受到《广告法》的规制,虚假宣传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当前我国网络直播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高

当前,关于我国网络直播的规定,在少量法律中有所涉及,绝大多数是以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呈现。网络直播的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高。比如,2016年国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出台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这些属于部门规章。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这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当前在网络直播领域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直播系统性的法律,大多数相关规定是由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较法律相比,立法层级较低。而在法律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只有少部分内容是关于网络监管。这就造成了有关网络直播的法律立法不足,而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偶尔还存在着冲突。

(二)有关部门各自分工、缺乏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

当前,对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十多个,比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之间缺少紧密的配合,各个行政监管部门各自分工,缺乏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一是监管工作碎片化现象严重。比如,文化和旅游部2016年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其中就明确规定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文化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而国新办发布的2016年《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方面的监管工作。可以看出,在监管的过程中,许多部门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进行监管,缺乏统一的监管领导主体,造成监管工作碎片化。二是监管部门存在重复管理。由于各行政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在监管过程中,就容易造成重复管理。比如,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常态检查,多个监管部门都有此权限,有的时候就会出现前一个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检查完后,又要迎来下一个监管部门的检查。给网络平台带来多重的压力,疲于面对各种检查,不利于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维护,不利于网络平台的长续发展[3]。

(三)网络直播行业准入门槛低

当前,在大多数网络直播平台,个人凭借一张身份证、一部手机或电脑就可以轻松注册网络主播身份。还有的直播平台,用户直接通过QQ等第三方账号便可注册登陆,根本无法确认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网络直播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没有对主播文化程度、年龄进行硬性的规定,直播行业也没有对主播要求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对于观看直播的观众,各个直播平台也没有限制,用户可以选择进入任何一个网络直播观看,并发表实时的在线互动。低注册门槛导致注册用户构成多元化,有些观众会发表一些不当言论,而直播又是实时的,这就极易给直播侵权带来导火索。

(四)网络直播行业自律缺乏

当前,在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自律监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业协会。目前主要有中国主播行业协会以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等行业协会。另一种是行业自律规范,北京就出台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虽然我国已有关于网络直播监管的协会,但是这两个协会会员数量无法做到全覆盖,无法做到对整个行业的监管。而北京出台的《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在地域上又具有局限性,对象仅仅是在北京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企业,面向全国范围内所有直播平台的行业自律公约尚未形成。

(五)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不到位

从2016年发展至今,网络直播行业渐渐成熟,但是一系列直播乱象的发生,与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不到位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首先,网络直播平台对用户的身份审查并不严格。网络直播虽然是实名注册,但是在直播过程中,主播是否是实名登记者本人,平台并不知晓。其次,许多平台监管技术较为落后。直播平台主要是采取人工筛查的方式,而网络直播具有及时性的特点,直播平台无法对实时直播的内容进行技术性的筛查过滤,这就造成当一些涉黄、涉暴等行为发生时,平台监管较为被动[4]。对比其他国家,美国对网络直播平台监管这块,采用了相关技术手段踐行延时监控,在直播过程中,一旦出现涉黄、涉暴的内容时,信号通道会被立马关闭[5]。而我国许多平台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在技术方面较为滞后。

三、国外网络直播的法律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了解其他国家在网络直播法律监管方面的做法,对我国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国外网络直播监管模式

1.美国监管模式:重点保护未成年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多部法律,比如《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6]。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就规定,美国的脸书、谷歌提供的网络平台,只能够向13岁以上注册的人员开放。再比如,《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色情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要求所有高中以下的学校、公共服务管的电脑必须要安装色情信息过滤软件,电脑可以自动识别出“成人”、“色情”等词汇。这些举措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淫秽色情、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的侵害。

2.英国监管模式:确立了严格的事前审查制度

英国针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台了严格的事前审查制度。比如《2017年数字经济法》针对网络视频和直播的监管方面就规定,有关部门通过对在用户上网时使用银行、医疗服务系统等多方面信息来确定用户的真实年龄,如果用户是未成年人,将无法浏览到不良信息[7]。据《泰晤士报》报道,“限制18岁以下人员浏览暴露色情作品的举措”,在英国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英国的事前审查制度,有助于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少未成年人受网络直播中一些不法行为的影响。

3.韩国监管模式:积极推行实名制和网民监督举报机制

作为互联网视频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韩国也曾经历过网络直播的混乱时期,为了制止通过低俗、色情、暴力来博取关注观众眼球的行为,2014年韩国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对网络直播观众和网络主播实名制。该法案规定了几种情形:一是对网络直播的观众实施实名制。即韩国网民要想访问和浏览网站的内容,必须要经过实名认证。二是对网絡主播实施实名认证。网民只有实名注册认证通过才有可能成为网络主播。另外,韩国政府还非常重视网民的监督举报机制。经网民举报,网络直播平台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将受到查处。

(二)国外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其他国家的做法,对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在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美国专门出台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立法。我国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的章节。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方面的内容,这可以看出国家已经意识到了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在未来,我国还应不断加强和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采用防色情过滤技术或软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防止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内容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侵害。

2.完善网络实名制度

尽管我国有网络实名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网络实名主要是针对网络主播,而观看网络直播的观众在注册时,只需要通过移动电话验证通过即可,并没有实名制的要求。而韩国2014年通过的《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中,则规定了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观众实名制,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减少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对在直播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主播或观众起到震慑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在网络直播火热的当下,我国也可以借鉴他国的做法,对网络主播和网络主播的观众都实行实名制。

3.引导行业进行自律

美国、韩国等国家在网络直播的监管中,注重行业自律,形成了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辅相成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主要是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而当前我国仅北京出台了区域性的行业自律规定,全国还未出台全国性的网络自律方面的公约。我国行业自律方面较为薄弱。未来,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重视多种监管方式,形成一套适合我国直播平台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四、完善我国网络直播监管的法律建议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如立法层级较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坚持科学立法,落实源头管控

当前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众多法律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电视、视频等平台传播色情、宣扬毒品、暴力等不良内容,在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第五章里也有关于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内容。在我国法律中有少数关于网络治理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系统性、专门性关于网络直播的基础性法律,关于网络直播的规定大多见于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一些情况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执法者执法和司法者审判带来了一定难度。与之相比,国外有的国家则出台了关于网络直播方面的专门立法,并且对网络直播也有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这给有关部门对网络直播监管提供了有利的法治保障。基于此,可以借鉴他国的做法,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关于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从源头上制止直播过程中一系列乱象,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二)构建统一高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当前,对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行政监管主体多达十多个,职权碎片化、职能范围交叉重复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直播监管体系,同时划分好各行政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这有助于各行政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提高行政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各监管主体的权责范围进行明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比如,当前网络直播有多种形式,按照不同的类型,匹配相应的监管部门,如游戏直播、美食直播、综艺直播等,这有助于对网络直播实现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二是建立统筹协调的机制。网络直播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很多情况下,会存在交叉。如果没有建立好统筹协调的机制,就容易造成重复管理、交叉管理。建立统筹协调的机制,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好一个居中协调各监管部门关系的专门机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来承担统筹协调各方的职责,因为国信办的主要职责就是要对全国互联网信息的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8]。

(三)加强网络行业自律,促使直播井然有序

创造良好的直播环境,离不开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当前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监管,还有一种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行业自治的一种形式,是指运用行业规则来进行调节。目前,我国只有北京出台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约束对象较为局限,而网络直播现如今在全国各地盛行,因此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出台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在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中,应围绕行业标准来确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科学界定网络平台以及主播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明确规定网络主播为商品做宣传时,要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如不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对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网络主播进行约束。

(四)完善用户监督机制,探索多元化合作监管模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美国行政学家奥斯特罗姆提出的,他认为“多中心管理更贴近管理对象,在监管的过程中效率更高”,这个理论运用在网络平台监管方面,就是要探索多元化、合作监管模式。即政府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用户多方一起联动,形成监督合力[9]。针对用户监督机制,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设立显著的举报专栏。在直播间的显眼位置,为了方便用户收集证据,设置举报专栏,即设置音频视频截取插件,当用户发现在直播过程中主播或其他用戶存在不当行为时,立即按下,进行举报。二是建立奖励机制。对举报不良信息,并查证属实的用户,平台应给予奖励。奖励的形式可以采取免费成为会员或者给予奖励金等形式,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监督导向,调动用户观看直播时,监督网络直播的积极性,形成用户监督直播的良好风尚。在多元化合作监督模式中还离不开政府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多方联动。在合力监督中,用户是最迅速、最直接反映网络直播问题的监督主体。因此要完善用户监督机制,探索出一条以用户监督为主的多元化合作监管的模式。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规范网络直播平台。

(五)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应对各种违法犯罪

众所周知,网络直播具有及时性和交互性的特点,网络直播可以及时根据观众的反馈对内容进行调整,这是当前网络主播吸引众多观众的原因所在,但与此同时,网络直播所具有的及时性和交互性也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先进技术方面的支持,依然沿用传统的网民举报或抽查的方式监督或检查,要实现对网络直播平台全方位的监管是很困难的。因此,应不断提升网络直播平台的技术水平,运用先进科技来完善监管手段。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一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直播平台进行全方位监测。比如,通过网民的浏览记录,浏览时间,消费情况等信息推算出网民的大致年龄、爱好等信息。一旦出现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平台可以及时的发出警报。再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推算出主播的收入情况,并推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减少偷税漏税的行为。二是运用人工智能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人工智能相比于一般的监测技术更具有学习能力,可以实现自我能力的升级。对于在直播过程中出现的热点词语、新词,人工智能够及时更新。运用人工智能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一旦在直播过程中出现敏感词汇或者是敏感行为,可以对直播进行及时有效地屏蔽。

五、结语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近年来在我国如雨后春雨般涌现。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今后,我国可以出台网络直播的立法、构建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加强网络在直播行业自律、完善用户监督机制、探索多元化合作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以期让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得到可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睿暄.网络直播产生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J].民商探索,2017,(12).

[2]吕然.网络直播监管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网络直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广播,2018,(1).

[3]刘凯丽.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9.

[4]刘睿暄.网络直播产生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J].民商探索,2017,(12).

[5]胡文峰.我国网络直播平台法律监管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6]高荣伟.国外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J].检察风云,2018,(22).

[7]李俊泽.网络直播监管的完善[D].南宁:广西大学,2019.

[8][9]习栗锦顺.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制[D].郑州:郑州大学,2019.

[责任编辑: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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