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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防范策略

2020-07-14孟辉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

孟辉

摘  要:保险公司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营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面临各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由于保险业与银行、证券金融行业及实体经济的关联度越来越高,一旦保险公司出现风险,就可能会引发全国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本文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来源和成因,最后提出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策略,以期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投资风险

一、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来源

(一)保险营销中的风险

保险公司因自身经营的特殊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定,但保险公司也具有一般公司的属性,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也会因保险营销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盲目追求完成任务指标,而忽视业务质量所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保险法》98条第一款规定了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要求,但现实经营中,个别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在这方面打擦边球、搞变通,相关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甚至用长期的人工调整办法规避评估检查,难以真正体现实际偿付能力的边际,公司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难以保证。

(二)保险理赔中的风险

保险公司履约进行事故赔偿处理,体现了保险分担事故损失的功能作用,但理赔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法律风险。目前保险理赔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一个是保险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和内容限制范围,《合同法》规定了不利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以上法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导致在具体案例审理中,保险公司既要对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项承担被动的举证责任,还可能要承担不利解释规则下的不利赔偿后果。另一个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也从司法解释层面扩大了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从侵权损害的基本代位求偿权,拓宽到违约赔偿代位请求权。《保险法》第61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追偿权中可能会承担因找不到第三者或者第三者无力赔偿而导致无法代位追偿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商业性决定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投资净收益作为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支撑,已在保险市场较成熟的国家得到了验证,但投资不当也会引发保险公司的生存危机。比如有着百年创业史的日本千代田寿险公司,因投资不当而于2000年倒闭,大量资金随着股市泡沫破灭而蒸发。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在我国保险法上有明确定,我国保险投资主要投向收益稳定、信用评级较高、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投资去向单位的再投资,保险公司一般较难摸清和把控,这势必会带来投资去向真实性的不明确和隐蔽性,保险公司预见投资风险也势必带来难度和挑战。随着保险业对经济融合渗透程度的提高,保险投资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加大,与银行、证券金融行业及实体经济的关联度越来越高,一旦出现投资亏损,就可能会引发全国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四)创新风险

保险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推动了行业全面创新,激发了行业发展活力,同时也给保险风险防范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保险科技创新的法律风险。保险科技第一股的众安在2017年9月上市后,加速推进了数字技术保险商业模式转型。数字技术保险在开创保险新时代,降低保险公司成本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新风险,比如签约主体的身份难核实、电子数据易消失易改动、个人信息易泄露、在线支付风险大和管理费降后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等问题。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保险产品创新涉及到保险创新要处理好与保险监管的关系,否则可能会带来风险。比如信美人寿和蚂蚁推出的“相互保”产品,刚出来的时候大家都很关注,但上线一个多月后,就更名为“相互宝”了,原因在于有未按规定批准或备案等问题,受到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外部政策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因政策调整,特别是对保险及其投资政策的调整而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比如,如果银行连续多次下调利率,就会使寿险公司的利差风险增大,特别是在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时,易造成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亏损,严重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比如,中美贸易战以来,因为我国工业门类齐全、内需拉动较大,对我国基础经济影响不大,对金融市场冲击也较小,但对我国出口贸易必定会带来一定影响和不利因素,其导致的股票波动、外向型企业产品出口难等问题,将会对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和理赔保障带来冲击和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成因

(一)法律不健全

我国《保险法》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较多,而相应的司法实践并不丰富,法官自由裁量有较大的空间,同时,认为消费者是弱者,过度保护消费者的习惯性做法仍然存在。最高法院虽然连续四次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保险市场创新无止境,保险经营中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近些年伴随着科技在保险业的运用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审判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裁量和做法,待验证后还需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保险公司在主张维护自身权益时有法律条文的支持。

(二)信息不對称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双方并不十分了解,因为要签订保险合同而联系在一起,因此双方之间主要依靠彼此的诚信。一旦诚信出了问题,就出现“次品”驱逐“良品”的逆向选择风险。同理,因客户对保险业务了解的不全面,还易发生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于有了保险的保障,投保人减损动机和防范风险心理会发生变化,投保人积极防范风险的意识会下降。这样,可能会导致预期保险赔偿数额增大的风险。

(三)市场的脆弱性

我国保险业发展正处于由高数量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过程中,从市场转型角度看,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及内部控制管理不当,市场机制的自我完善和修复能力不足。面对当下复杂的形势和多变的诱因挑战,因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与外部监管制度安排的不周密又给这些风险的产生提供机会,如果风险防范上稍有松懈或不慎,就有可能由内而外引发系统性保险风险。

(四)违规经营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呈现出了多发态势。从相关数据统计来看,全国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长,2005年全国保险纠纷案件仅为14465件,2017年却增长到了127611件,增长了将近9倍。监管部门出重拳整治市场乱象,加大了违法违纪行为的查惩力度。据相关部门统计:2019年1月至5月,277家次保险机构受到处罚,4400多万元机构罚款,15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家次被吊销业务许可证,416人次责任人员受到处罚,近1600万元个人罚款,18人次被撤销任职资格。

三、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健全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推进完善保险诚信建设

在产品开发及合同签订上,坚持满足消费需求与从严依法依规相结合开发新产品,保证新产品定价科学合理,保证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收益有合理预期,确保新产品既让消费者满意,又能经得起监管部门审查。保险合同格式文本设计注重避繁趋简、标准规范,避免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疑义。在产品宣传和后续服务上,重点整治销售误导、不实宣传和虚假承诺。

2、推进完善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诚信行为的认定、支持和宣传,鼓励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守信用,建立保险业信用评级体系;加大对滥用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与审判机构的沟通和协作,与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信用联防联治联动机制。

3、推进完善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紧跟科技进步和法律维权步伐,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运用好5G等新技术,在确保信息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公安交警信息查询系统、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险等系统的时时在线互联互通互享,方便快捷保险业信用信息检索查询。

(二)建立健全偿二代全面风险控制体系

1、偿二代补齐了监管短板

2012年3月,“偿二代”应运而生,“偿二代”基本技术标准于2015年2月公布并实施,标志着进入旧系统和新系统平行过渡的阶段。“偿二代”在2016年正式实施,一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定量资本要求,积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二提出定性监管要求,主要进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风险综合评级、监管检查和分析;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和舆论两个监督作用,通过市场和舆论的反馈及监督,全方位加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

2、扎实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

“偿二代”二期工程自启动以来,监管工作成效初显,盲目扩张等保险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着手填补制度空白、修订现行规则等标准制定和做好基础数据清查核实、加强信息披露交流、加快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等监管工作。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为了监控保险公司资金最终流向,确保保险资金投资安全,公布了关联交易管理相关措施,使监管渗透到资金流动末端,深化了对深层次渗透的监控,填补了监管漏洞和不足。明确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有关联的组织,有监督管理与其子公司交易的义务,有效推进了相关交易的审查,确保了保险资金最终末端流向的安全可靠。

(三)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1、跟进科技创新立法监管

近年来,随着“科技+保险”的全面深入推进,科技成为保险创新发展的新驱动,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保险业态也随之产生。跟进科技的发展趋势加强立法监管,解决保险创新带来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017年12月份,北京市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了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相关指导意见和细则,对自动驾驶测试在国内进行了首次明确规定,其中就规定了每台测试车需要购买不低于500万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自动驾驶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交道道路法规的影响是全新的和深远的,有的学者也对这方面进行了前瞻性的研究和论述,但就目前来看,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市层面制定的监管规定还远远不能解决自动驾驶带来的以上相关法律问题,这也对商业车险改革及今后走向提出了新的历史性课题。

2、跟进新产品立法监管

保险产品创新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保险消费者个性需求,但保险产品创新也带来了风险防范的新课题。在保险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中,如何加以科学甄别,对于虚假和违规的创新,必须迅速予以戳穿和惩罚。而对于创新中的法律法规空白和真空,应及时跟进解决。比如,相互保险是有着相互合作共保风险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介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一种保险补充。虽然原保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相互保险的相关文件,但在法律层面上还缺乏相应确认,相互保险组织运营受到的限制和障碍还较多,相关保险监管规则等方面还需要立法加以规定。

3、跟进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监管

目前,我国的营商环境虽然有较大的改观,但远低于国际先进水平。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保障,我国加紧了相关的行政立法和监管,国务院2019年10月公布了相关条例,细化了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的相关制度,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利益不能与罚款相挂钩,基准制度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等。我国保险业的营商环境将不断得到优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必将进一步得到保护,尊重保险制度的技术性与合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之间维持平衡,实现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的辩证统一已经成为实现。

(四)规范经营

规范经营是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和排除隐患,确保经营目标实现和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有效手段。

1、加强公司治理

纵观我国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并被严肃惩处的案例,纠其深层次原因,大多归根到底是因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或运作失效,导致“三会一层”职权不明,或滥用职权,或被形式化,不能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甚至引发个别股东欲望膨胀、行为失范的风险问题发生。当前关键是形成内外合力抓好监管落实,让好的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出好的效力。

2、加强内控合规管理

聚焦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公司风险防控体系,建好合规管理的部门、岗位、审计三道防线,落实合规管理的整改、监督、责任三个机制,加大推进标准化操作和违规惩治力度,有效识别和及时预警风险,增强自查自纠能力,切實将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避免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和财务声誉损失。

3、加强风险文化建设

保险公司应积极倡导和构建稳健审慎的风险文化,加大宣传风险文化创造价值的理念,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加大对风险文化的宣传力度,让风险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上下同心、齐抓共管风险的良好氛围。加强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进向员工宣讲解读,大力营造人人信法、懂法、守法的业态环境。积极探索发挥风险文化的激励育人功能,让风险管理与员工发展进步协调并进,确实发挥风险文化的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贺小荣,关丽,高燕竹.《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25):26-30.

[2]王静.保险案件裁判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

孟  辉(1967.1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吉林省松原市;学历:研究生;职称: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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